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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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區劃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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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登記行政區劃層級 |
行政級別與其他術語 |
歷史:清朝 → 中華民國(大陸部分)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建制市,一般簡稱為市,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種行政區劃單位。截至2017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直接管轄全境共有661個市。對於自然形成的城市聚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根據其人口多寡及經濟情況,賦予該城市及其周邊區域城市建制,以方便管理。該被賦予的城市建制,即被稱為建制市。
沿革
中國的城市建設歷史悠久,古長安、洛陽城多次躋身於當時世界最大城市之列。而中國的城市建置歷史,可以追溯至唐代以來的府制。民國初年,全國廢府,北洋政府最初反對市制,但隨着實際統治中國南方的國民政府,設置廣州市——這是中國現代意義上的第一個建制市——以至發動北伐,統一全國,市制亦在全國推行開來。1949年時,中國設置有12個院轄市、56個省轄市(其中47個在內地);這59個市的市制全部被新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承繼。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規定人口在5萬以上的城市可以准予設市。1951年底,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在《關於調整機構和緊縮編制的決定》中,規定人口在9萬以上可以設市。1953年時,大陸留存的縣轄市已全部廢除。1955年6月9日,國務院第一次頒佈《關於設置市鎮建制的決定》規定聚居人口10萬以上的城鎮可以設市,聚居人口不足10萬,但屬重工礦基地、省級地方國家機關所在地、規模較大的物資集散地或邊遠地區的重要城鎮,並確有必需時,可以設市。
1986年4月19日,國務院批轉民政部《關於調整設市標準和市領導縣條件的報告》,第一次在市鎮建制中加入經濟指標。規定總人口在50萬以上的縣,駐地所在鎮非農業人口在10萬以上、常住人口中農業人口不超40%、年國民生產總值在3億元以上,可以撤縣設市,或總人口在50萬以上的縣,駐地非農業人口在12萬以上、年國民生產總值4億元以上,可以撤縣設市。市、鎮的轄區範圍迅速膨脹,按行政建制統計的城鎮人口以不能反映城鄉人口狀況,聯合國和世界銀行等國際機構也停止公佈中國1982年以後的城鎮人口統計資料。
1993年5月17日,國務院批轉民政部《關於調整設市標準的報告》。為較均衡地佈局城鎮體系,按人口密度確立了三個市鎮設置標準,對中西部地區適當降低了要求。按行政建制進行的城市人口統計也採取兩個統計範圍的雙軌制,一個是反映城市建成區和郊區的市區人口,另一個是反映整個行政區域內的地區人口。前者更接近人口城市化水平。
2014年11月20日,國務院發佈《關於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城區(城區是指在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區、市政府駐地的實際建設連接到的居民委員會所轄區域和其他區域)常住人口1000萬以上的城市為超大城市,常住人口500萬以上1000萬以下的城市為特大城市,常住人口100萬以上500萬以下的城市為大城市,常住人口50萬以上100萬以下的城市為中等城市,常住人口50萬以下的城市為小城市。[1]
構成
在人文地理層面,一個建制市一般由兩個區域構成:城區和郊區。根據國務院《關於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的規定,城區指在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區、市政府駐地的實際建設連接到的居民委員會所轄區域和其他區域。
一般而言,城區是城市機能集中的區域,而郊區則環繞在城區四周,以農村、開發區和小型的城鎮聚落為主,向城市提供生活材料和人口並承接廢物。部分城市,如東莞市、蘇州市,城市以組團的形式發展,有多個城區,而少有甚至沒有傳統意義上的郊區,同時每個城區又都不大。
在傳統的城區-郊區體系中,城鄉二元對立十分明顯。在計劃經濟時代,城區是非農業人口的聚集地,而郊區則是農業人口的集中區,由於戶籍制度的存在,兩個區域雖然接壤但人員不能流通。至今許多城市仍然存在名為「城區」和「郊區」的行政區劃,就是這種二元對立的最集中體現和最後殘存。隨着計劃經濟體制的逐漸廢除,戶籍制度逐漸放開,人口和資本流通加快,城區愈加擴張。部分建制市的衛星城區已然伸入周邊縣市的轄境,而在長三角和大灣區,城區連綿不斷,初步形成了城市群。與城市聚落的發展的速度的程度基本完全僅服從經濟學規律的事實相對應的,是相應重新劃分行政區劃的行為的滯後性和困難性。建制市制度開始落後於城市自然發展的速度。
在行政區劃方面,建制市城區一般分為街道,郊區一般分為鄉、鎮;較大的建制市,可能會置區、領縣、代管其他建制市。在中國大陸,建制市的市轄區是一級政府,不是上級政府派出機構,這意味着這些市轄區也有自己的人大、政府,在有限的範圍內享有一定的自治權限。
在較小的建制市,人民可以直接在有限的被選舉人中選舉人大代表,以產生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較大的建制市的人民不能直接選舉建制市的人大代表,但可以選舉所在的市轄區的人大代表,由他們代為選舉產生建制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建制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是該建制市的權力機關,由其選舉產生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領導者,這些領導者同時需要向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在一些城市,市人民代表大會還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分類
按照人口劃分
按照2014年11月國務院發佈的《關於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城市規模劃分標準以城區常住人口為統計口徑。
- 超大城市是指城區常住人口1000萬以上的城市。
- 特大城市是指城區常住人口500萬以上1000萬以下的城市。
- 大城市是指城區常住人100萬以上500萬以下的城市。其中300萬以上500萬以下的城市為Ⅰ型大城市,100萬以上300萬以下的城市為Ⅱ型大城市。
- 中等城市是指城區常住人口50萬以上100萬以下的城市。
- 小城市是指城區常住人口50萬以下的城市。其中20萬以上50萬以下的城市為Ⅰ型小城市,20萬以下的城市為Ⅱ型小城市。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7年城市建設統計年鑑》,列入年鑑的城市有662個(其中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可克達拉市無人口數據),其中超大城市4個,特大城市5個,Ⅰ型大城市10個,Ⅱ型大城市59個(另河北省雄安新區按照Ⅱ型大城市建設),中等城市99個,Ⅰ型小城市246個,城區常住人口10萬人以上的Ⅱ型小城市167個,不足10萬人的小城市71個,總計4.1億人生活在城市之中。
按照行政區劃劃分
中國的城市按照行政區劃,分為直轄市與省轄市兩類。
根據民政部數據,截至2017年12月,全國有4個直轄市,27個省、自治區下轄657個省轄市。
按照行政級別劃分
所謂城市的行政級別,指城市的市長、市委書記的行政級別,且全市各級行政機構的國家公職人員的行政級別能與之相對應(有時可能會出現市長高配的情況)。
- 省級市,即直轄市。
- 副省級市,是一類特殊的地級市,其行政機構的國家公職人員行政級別較普通的地級市高半級,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市長、市政協主席均為副省(部)級,因而屬於中管幹部,列入《中共中央管理的幹部職務名稱表》,其職務任免由省委報中共中央審批。
- 地級市,是一類常見的省轄市,因其規模較大,政治地理條件較為險要,故與地區同級,並且可以置區、領縣、代管普通的省轄市。但憲法中未提及此類建制,只提及設區的市。
- 副地級市,是一類特殊的縣級市,其行政機構的國家公職人員行政級別較普通的縣級市高半級,市長為副廳級,且一般情況下由省直接管轄。
- 縣級市,是省轄市的一般形態。
根據民政部數據,2017年12月全國657個省轄市中,包含副省級市在內,地級市有294個;包含副地級市在內,縣級市有363個。根據1995年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副省級市若干問題的意見》及1997年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批准設立重慶直轄市的決定》,全國有副省級市15個。根據各省級編制委員會的決定,全國有副地級市45個。
其他常見的分類
- 計劃單列市,是一類特殊的省轄市,其上級省級行政單位向其下放部分經濟管理權限。現有的計劃單列市均為副省級市。
- 設區的市,是一類特殊的省轄市,其設置有區。現有的設區的市均為地級市。
- 省會,是一類特殊的省轄市,其為省級行政單位的駐地。
- 較大的市,是曾在立法概念上設置的一類特殊的省轄市,其可以制定在轄區境內生效的地方法規,即具有地方立法權。現有的較大的市均為非省會的地級市。2015年修訂的《立法法》將地方立法權擴大到所有設區的市,該名詞走入歷史。
- 由國務院審批城市總體規劃的城市,是一類特殊的城市,其城市總體規劃需要上報至國務院,經各部委會商後,由國務院批覆或由國務院辦公廳批准,方能實施。
- 市轄區,是設區的市在其直接轄管的區域內劃分的縣級行政區域,行政上與縣、縣級市同級,有獨立的人大、政府和其他機構。截至2017年12月,全國有5個地級市沒有設置區;60個設區的市僅設置1個區;12個設區的市和3個直轄市(共15個城市)下轄的縣級行政區全為市轄區。
- 鎮,是較小的非農業居民聚居地,是中國城鎮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 經濟發達鎮,是一類特殊的鎮,在這些鎮,中央進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試點,將縣的部分管理職責下放,推動城鎮向城市轉型。
- 新區,是各類城市(以及一些縣)劃定的有別於原有城區的新辟的開發區域。
參考文獻
引用
- ^ 国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_要闻_新闻_中国政府网. www.gov.cn. [2022-07-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