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錫恩
陸錫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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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刑部主事 | |
籍貫 | 浙江嘉興府平湖縣 |
字號 | 字伯承 |
出生 | 隆慶三年 |
逝世 | 萬曆三十八年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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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錫恩(1569年—1610年),字伯承,浙江嘉興府平湖縣人,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陸光祖孫,萬歷二十三年(1595年)乙未科進士[1][2]。授江西萬安縣知縣,時礦稅起,有以回青石膏利啖中人者,錫恩械之,計令黠者發土,土皆𥒚砂,議遂罷。升刑部主事,妖書案禍作,罪人既得,當事猶持兩端,錫恩出一言定之。三十四年丙午(1606年)典試雲南[3],明年以讞獄歸里。又三年而卒,年四十二。後贈刑部員外郎。自為壙撰墓誌,號夢蝶居士,又號痴大夫、癯丈人,皆自為傳。詩法陶韋,有《雙鳧草》、《傳書堂集》。子陸澄原。弟陸錫命,字仲敬,性至孝,母卜氏晚年病目,舐之復明,以例補中書舍人,東省歲災,御史往賑,捐谷千石佐之,存活無算,建坊褒美生平,扶災恤難,親友待以舉火者常數十家,率厚息稱貸為之。又捐田百畝於家祠,以贍族。以子陸清源貴贈監察御史[4][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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