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羅提木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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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羅提木叉(梵語:प्रतिमोक्ष,羅馬化:pratimokṣa;巴利語: Pātimokkha;又作波羅底木叉、般喇底木叉等,簡稱木叉[1]),佛教術語,意譯為「隨順解脫」、「處處解脫」、「別別解脫」、「別解脫」、「最勝」、「無等學」、「護解脫」,為佛教出家眾所應遵守的戒律,是學處中最重要的核心規定,所有僧團成員都應遵守。後世僧團將波羅提木叉的內容收集一處,就形成《波羅提木叉經》(亦稱戒經、木叉律、木叉法、木叉戒)[來源請求],是律藏的核心。
釋義
波羅提木叉,是在釋迦牟尼生前所制定的學處中,最重要的核心項目。釋迦牟尼曾經說過,在他般涅槃後,僧伽應當以波羅提木叉為師[2]。
《波羅提木叉經》,又稱戒經,收集了所有比丘都必須遵守的各種學處,是律藏的核心,如巴利律藏包括比丘227戒和比丘尼311戒,並提出具體懲罰。戒條主要防止僧伽內的邪惡行為,其次是鼓勵善行。[3]其中包括四波羅夷、十三僧殘、二不定、三十捨墮、九十單墮(或說九十一單墮;九十二單墮)、四波胝提舍尼、眾學、七滅諍法等八種。
四波羅夷
波羅夷(巴利語:pārājika,梵語:pārājika)又譯巴拉基咖、巴拉基嘎、他勝、驅擯、重禁,是戒律中的根本罪。指殺人、偷竊、行淫和妄稱上人,均屬大罪。犯者必須逐出僧伽。
十三僧殘
僧殘又譯桑喀地謝沙、僧伽胝施沙。指故意自淫、故意觸摸女人、充當男女私通牽線、私自建造房屋、毀謗其他比丘、挑撥離間和不聽忠告等,屬於重罪。犯者接受六夜摩那陲滅罪法,然後在僧團大眾面前認罪懺悔,方能恢復僧尼資格。
三十捨墮
捨墮又譯尼薩耆波逸提、尼薩耆亞巴吉帝亞。指衣缽、臥具超過應有數量,或者不按照規定獲得、使用。犯者須當眾懺悔,衣缽、臥具沒收。
二不定
不定又譯阿尼夜陀、梵語為aniyata。指獨自與婦女一起坐在隱蔽處。犯者視情況定為波羅夷、僧殘或捨墮。
九十單墮
單墮又譯波逸提、巴吉帝亞。亦有傳承因文句的斷句不同,而為九十一和九十二條。指妄語、毀訾語、兩舌、與婦女同屋住宿、比丘和非親比丘尼結伴而行、比丘和比丘尼一起坐在隱蔽處、飲酒、暴食、殺害牲畜、貪吃肉類、乳酪和飲用有蟲之水等。犯者須當眾懺悔。
四波胝提舍尼
波胝提舍尼,又譯波羅提提舍尼,缽喇底提舍尼,簡稱提舍尼,巴利語為pātidesanīya。指比丘從非親比丘尼中接受食物、未受邀請而自取食物、或住處危險而不事先向前來送食的檀越說明。犯者須懺悔。
眾學
眾學巴利語為sekhiya,義為應當學。不同傳承數目不同,從最少66條到最多113條。指有關服裝、飲食和說法等等日常行為的戒律。
七滅諍
滅諍(adhikarana-samathā),共有七滅諍,指有關平息僧團內部紛爭的方法(包括現前止諍、憶念止諍、不痴止諍、自言止諍、覓罪相止諍、多覓罪相止諍、如草覆地止諍)。
其他概念
有如下針對犯而未遂的罪行:
- 偷蘭遮(sthūlātyaya),又譯偷蘭遮耶、偷羅遮、薩偷羅、土羅遮、窣吐羅、偷蘭、窣吐羅底也,意譯大罪、重罪、粗罪、粗惡、粗過、大障善道等。即觸犯將構成波羅夷、僧殘而未遂之罪;不屬於波羅夷等五篇之罪,除突吉羅罪外,其餘一切或輕或重的因罪、果罪皆總稱為偷蘭遮。
- 突吉羅(梵語:duṣkṛta;巴利語:dukkaṭa),又譯突膝吉栗多、突瑟幾理多、獨柯多,意譯惡作、惡說、輕垢等,是戒律中的輕罪。凡是違犯了二不定、百眾學、七滅諍等三類戒條之一,即犯突吉羅。
歷史
在釋迦牟尼在世時,為了教導僧團中的出家僧侶,作出許多規定,這些規定被稱為學處。其中有許多重要的學處,被收集在一起,形成波羅提木叉。
佛教僧團每半個月要會集一處,稱為布薩。在布薩中,由上座長老負責誦出波羅提木叉戒本,以提醒僧眾隨時遵守戒律。違反戒律的僧侶可在會中提出懺悔,而假如同修僧侶有違反戒律之處,也可在此提出,由僧伽大會作出判決,此稱為布薩羯摩。
釋迦牟尼入涅槃後,在王舍城結集中,由優婆離尊者負責誦出波羅提木叉,集結成律藏的核心部份,後世稱為《戒經》[來源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