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省級市
副省級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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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名: 副省級城市 | |
分類 | 地級市 |
位置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創建法源 | 中編〔1994〕1號、中編發〔1995〕5號、人發〔1996〕86號文件 |
創建時間 | 1994年2月25日[1] |
數量 | 15個(1997) |
應用範圍 | 省、自治區 |
本級政府 | 副省級市人民政府 |
上級 | 省、自治區 |
下級 | 縣級行政區 |
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區劃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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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登記行政區劃層級 |
行政級別與其他術語 |
歷史:清朝 → 中華民國(大陸部分)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副省級市,又稱副省級城市,是指為加快部分城市經濟與社會發展,更好地發揮中心城市輻射作用,將城市黨政機關行政級別確定為副省部級的一種特殊的省轄地級市[2],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機構編制術語[2]。副省級市是一個行政管理概念而非行政區劃概念,15個副省級市在民政部行政區劃登記中均列為地級行政區(地級市)[3]。1994年2月25日,經中共中央、國務院同意,原屬計劃單列市的8個省會城市不再列為計劃單列市,16個市(包括原14個計劃單列市和杭州市、濟南市)的行政級別定為副省級。在重慶市升格為直轄市後,當前的副省級市共有15個。
副省級市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三個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1993〕85號)、《公務員職務、職級與級別管理辦法》等規定,其市直機關、市轄區的行政級別比照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的機構級別確定,市長、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等市級機關正職公務員為副省部級,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等市級機關副職公務員為正地廳級,市政府工作部門正職公務員為「副部級機關內設機構、副省級城市機關的司局級正職」(俗稱「正局副廳級」),市政府工作部門副職公務員為「副部級機關內設機構、副省級城市機關的司局級副職」(俗稱「副局正處級」)[4][5]。
歷史
1995年,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印發《關於副省級市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編發〔1995〕5號)[6],明確將前述16個市定為「副省級市」,但仍作為省轄市,由所在省的省委、省人民政府領導。
副省級市是指城市黨政機關的「行政級別」,而不是指城市的「行政區劃級別」。所謂的行政級別,是指城市的行政機構,也就是市委、市政府機關主要領導(市委書記、副書記、市政府市長、副市長)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門領導的行政級別。1994年2月25日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印發《關於副省級市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編發[1995]5號])指出:「一、關於與省的關係問題。16市定為副省級後,仍為省轄市,由所在省的省委、省政府領導。」也就是說,副省級城市的市委書記市長的行政級別是副省(部)級,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市長、市政協主席職務列入《中共中央管理的幹部職務名稱表》,其職務任免由省委報中共中央審批。但在「行政區劃級別」上,副省級市仍然屬於地級市[7]。
副省級市列表
副省級市目前有15個,按照中國地理大區的順序分別如下:[8]
- 東北地區(4個):瀋陽市、大連市、長春市、哈爾濱市
- 華東地區(6個):南京市、杭州市、濟南市、青島市、寧波市、廈門市
- 華中地區(1個):武漢市
- 華南地區(2個):廣州市、深圳市
- 西南地區(1個):成都市
- 西北地區(1個):西安市
註:
設置
歷史
副省級市根據一系列行政文件而設置,包括《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重慶、廣州、武漢、哈爾濱、瀋陽、成都、南京、西安、長春、濟南、杭州、大連、青島、深圳、廈門、寧波共16市行政級別定為副省級的通知(中編[1994]1號)》、《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印發〈關於副省級市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編發[1995]5號)》、《人事部關於印發〈副省級市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6]86號)》等文件。[9]
國務院關於新增副省級市的態度較不積極。根據國務院領導指示,要在總結16[10]市經驗的基礎上,對其它省會城市加強調查研究,提出標準,統籌考慮,適當時候,對條件成熟的省會城市的級別問題提請中共中央、國務院審批。不過,自1994年明確16市為副省級市以來,尚未有其他城市增補成為副省級市。
機構級別
根據中編發〔1995〕5號文,副省級市的市直機關、市轄區和縣的級別問題,比照國辦發〔1993〕85號通知中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的機構級別確定,即「即市直工作部門為副廳級,內設機構為處級。市轄區及其工作部門的級別,可比照市直機關相對應的關係確定;市轄縣和代管的縣級市的級別仍為處級,其工作部門仍為科級。」國辦發〔1993〕8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三個實施辦法的通知》規定:
國務院直屬機構和部委管理的國家局工作人員,按下列職務對應關係確定級別工資:局長、副局長、司長、副司長職務分別相當於國務院部委的副部長、司長、副司長、處長;處長及以下職務與國務院部委的相同。職務工資套改按下列標準執行:局長、副局長分別執行國務院部委副部長、司長的職務工資標準,司長、副司長的職務工資標準分別比國務院部委副司長、處長的職務工資標準高一檔,處長及以下職務執行國務院部委相同職務的工資標準。
實際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副局長屬於「副部級機關內設機構、副省級城市機關的司局級副職」(俗稱「副局正處級」),略高於普通正處級。[11]
副省級城市市轄區的副區長也是副局正處級。區轄街道辦是正處級。
政府間合作
人大常委會主任聯席會議
全國計劃單列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座談會自1985年起,在各計劃單列市輪流舉辦,後於1999年更名「全國副省級城市人大常委會主任聯席會議」,截止至2012年9月已舉辦27次[12],自此再未舉辦。
比較
目前在中國大陸,除了副省級市等副省級行政區,其它行政級別為副省級的有
江蘇蘇州市; 浙江溫州市、舟山市(其具有正省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 海南三亞市; 雲南曲靖市; 陝西延安市; 江西贛州市; 貴州畢節市、遵義市; 湖北襄陽市; 河北唐山市; 河南洛陽市; 山西大同市; 山東煙臺市; 四川綿陽市; 內蒙古包頭市、通遼市; 寧夏固原市等。
但是這些地級市僅限於個別官員的級別高配,並不會如同副省級市般擴充到所有官員。
- 計劃單列市
中國大陸改革開放初期的1980年代,一些市由於其特有的經濟地位而被稱為「計劃單列市」,享有省一級的經濟和社會管理權限。至1993年時有14個計劃單列市。
- 較大的市
較大的市指的是立法概念上有立法權的城市,較大的市指的是經國務院批准、可以制定地方性法律與規章的城市。
較大的市其核心就是「立法權 」。本來,「較大的市」是一個獨立概念,一些沒有立法權的地級市經過國務院特批擁有立法權,才能稱為「較大的市」。200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頒佈施行。該法第63條規定,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是本法所稱的「較大的市」。而2004年通過的修訂版《地方人民代表大會與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法》,條文所稱的「較大的市」僅限於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2015年修訂的《立法法》,條文所稱的「較大的市」僅限於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 申報「較大的市」的一般程序為:擬申報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請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後轉報國務院;然後由國務院具體負責部門派人到申報城市進行實地考察。
而副省級城市則無須國務院審批,自動成為「較大的市」,擁有立法權。[13]
參見
外部連結
參考文獻
- ^ 正式施行於1994年2月25日。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印發《關於副省級市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編發[1995]5號])原文:「關於副省級市行政級別的施行日期,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中編[1994]1號文件的簽發日期1994年2月25日起施行」
- ^ 2.0 2.1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机构编制工作用语释义. 北京. 2014.
- ^ 2021 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PDF). 北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2023-07-20].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3-07-20) (中文(中國大陸)).
- ^ 國務院辦公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 中國政府網. 北京. [2022-02-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2-20) (中文(簡體)).
- ^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副省级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编发〔1995〕5号). 中國改革信息網. 北京. [2022-02-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2-20) (中文(簡體)).
- ^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副省级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编发[1995]5号). 豆丁網. [2018-04-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5-29).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2004年). 中國政府網. 2007-03-23 [2011-08-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5-14).
- ^ 沈阳:有“东方鲁尔”的美誉. 中國網. 2011-09-18 [2013-04-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12-11).
- ^ 廣州市志·卷首. 廣州市地方志編纂委員會. [2010-08-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8-14).
- ^ 語出1995年《關於副省級市若干問題的意見》,當時有16個副省級市。
- ^ 第三节 浦东新区管委会. 上海地方志辦公室. [2019-04-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6-10).
- ^ 全国副省级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联席会议在杭召开. 2012-09-27. 搜狐 [2018-04-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0-17).
- ^ 南阳“大市”梦 东方财经周刊. [2021-04-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