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室優待條件
《清室優待條件》,亦稱《優待清室條件》,是1911年辛亥革命後,清朝政府與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擬定的關於清朝皇室退位後的相關保護措施之協議文件,談判成功使得權力順利交接給了中華民國。
簡介
1911年10月11日革命黨發動武昌起義;12日革命軍控制了武漢三鎮(武昌、漢陽、漢口)。[1]:404, 40610月30日清廷任袁世凱為欽差大臣,督軍鎮壓革命軍。[1]:433北洋軍11月1日攻克漢口,同日11月27日攻克漢陽。[1]:434, 446湖北軍政府都督黎元洪在武昌提出停戰並要求在上海舉行和談。[1]:446
12月18日南北雙方開始談判。[1]:45012月20日雙方在秘密談判同意成立共和政體、推翻清政府、優待清室。[1]:451-4521912年1月16日袁世凱上奏清廷,主張清帝退位。[1]:4821月19日清隆裕太后舉行御前會議,與會的恭親王溥偉、輔國公載澤等反對接受共和政體,主張繼續與革命軍作戰。[1]:4831月20日南方代表伍廷芳將優待條件電告袁世凱內閣。[1]:488
1月26日段祺瑞率北洋軍將領五十餘人聯名致電清政府要求退位;30日御前會議上已無人反對共和。[1]:484
2月6日南京臨時參議院通過了優待條件最終修正案;12日隆裕太后代宣統帝頒布退位詔書,宣佈接受優待條件。[1]:488
多年後的1924年,10月23日馮玉祥發動北京政變。[2]:97在北京政變到11月24日臨時執政政府成立之間,馮玉祥將清遜帝溥儀逐出故宮,以《修正清室優待條件》取代原優待條件。[2]:98
內容
1912年2月12日宣佈的《清室優待條件》內容如下:
大清皇帝辭位之後優待之條件
今因大清皇帝宣布贊成「共和國體」,中華民國於大清皇帝辭位之後,優待條件如下:
- 大清皇帝辭位之後,「尊號仍存不廢」。中華民國以「待各外國君主之禮」相待。
- 大清皇帝辭位之後,歲用四百萬兩 ,俟改鑄新幣後,改為四百萬元,此款由中華民國撥用。
- 大清皇帝辭位之後,「暫居宮禁」,日後移居頤和園,侍衛人等,照常留用。
- 大清皇帝辭位之後,其宗廟、陵寢,永遠奉祀,由中華民國酌設衛兵,妥慎保護。
- 德宗陵寢未完工程,如制妥修,其奉安典禮,仍如舊制。所有實用經費,並由中華民國支出。
- 以前宮內所用各項執事人員,可照常留用,惟以後不得再招閹人。
- 大清皇帝辭位之後,其「原有之私產,由中華民國特別保護」。
- 原有之禁衛軍,歸中華民國陸軍部編制,額數俸餉,仍如其舊。
清皇族待遇之條件
- 清王公世爵稱號不變。
- 清皇族對於中華民國國家之公權及私權,與國民同等。
- 清皇族私產,一體保護。
- 清皇族免服兵役之義務。
滿、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條件
- 與漢人平等。
- 保護其私有財產。
- 「王公世爵,概仍其舊」。
- 王公中有生計過艱者,設法代籌生計。
- 先籌八旗生計,於未籌定之前,「八旗兵弁俸餉」仍舊支放。
- 從前營業居住等限制,一律蠲除,各州縣聽其自由入籍。
- 滿、蒙、回、藏原有之宗教,聽其自由信仰。
善後辦法
1914年12月,因勞乃宣、宋育仁有清帝復辟言論,造成一場政治小風波,北京政府便與清皇室商訂善後辦法七條:
一、清皇室應尊重中華民國,一切行爲與現行法抵觸者,概行廢止
二、清皇室應改行陽曆
三、清帝賞賜,以物品爲限,賜諡矜䘏,一律廢止
四、清室陵寢、宗廟,歸民國內務部主管
五、內務府作爲清皇室事務總機關,其組織另行訂定
六、廢慎刑司
七、清室用員,應用民國服制,惟內廷禮節聽便,幷准自由剪髮[3]
《修正清室優待條件》
1924年11月5日馮玉祥發動甲子兵變,將宣統帝逐出紫禁城時,以民國政府的名義、以宣統帝自願的理由發佈了《修正清室優待條件》,實際將原《清室優待條件》中保留「小朝廷」的條件廢除。修正條文包括:
- 第一條、大清宣統帝從即日起永遠廢除皇帝尊號,與中華民國國民在法律上享有同等一切之權利;
- 第二條、自本條件修正後,民國政府每年補助清室家用五十萬元,並特支出二百萬元開辦北京貧民工廠,儘先收容旗籍貧民;
- 第三條、清室應按照原優待條件第三條,即日移出宮禁,以後得自由選擇住居,但民國政府仍負保護責任;
- 第四條、清室之宗廟陵寢永遠奉祀,由民國酌設衞兵妥為保護;
- 第五條、清室私產歸清室完全享有,民國政府當為特別保護,其一切公產應歸民國政府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