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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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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一個家庭的合照

家庭是一種以婚姻血緣收養同居、共同生活等關係為基礎而形成的共同生活單位。[1][A 1]由婚姻組成的家庭關係,經由生育孩子、收養不具血緣關係的孩子,產生出以血緣擬制血親為連帶的家庭成員。[C 1]

家庭這個詞還可以進一步擴展延伸至祖先輩,比如家譜中所列舉的人;而橫向也涵蓋了姻親關係在內的親屬;當然,也有用於沒有親戚關係的人,如,由同住在一間房屋裡的其他人所構成的。

因共同的生活,常常會把一家與一戶混淆,一家組成一戶,則會把住所內的房客和寄宿者統計在內。由於血緣,家庭也會與家族混淆,但一個家族可分為好幾戶。家庭常與婚姻混淆,婚姻既包含關係的建立和終止,也包含相互的義務和承諾,而家庭則包含成員中的經濟社會依存關係。[B 1]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同性家庭」其實並不會與「異性家庭」有什麼不同,有許多研究也都證實了無論是在異性或同性家庭成長的孩子並未有顯著的差別。[2]

核心家庭通常由雙親,加之其孩子,同居在私人的或單獨的房屋。擴大至包含一起住的祖父母、親戚,甚至包括已婚子女以及他們的伴侶和後代的,即所謂大家庭。[B 1]組成家庭,不只能依仗婚姻之名,不願結婚,還有另外的民事結合選項。法國的 PACS、德國的同性伴侶法、加拿大的 common law,是改變對家庭與婚姻既定印象的起點。[3]

儘管不同社會中的家庭結構可能有所不同,但所有的人類社會都有某種形式的家庭,也就是說,家庭是普世文化通則之一;另外美國人類學家默多克(George P. Murdock)在1949年指出,核心家庭存在於所有的人類社會當中,核心家庭要不就是一個社會中唯一主要的家庭形式,要不就是更大型的家庭當中的基礎單位,在所有的人類社會中,核心家庭都是顯著且具有強大作用的團體。[4][5]

概述

展示關係程度的血親列表

家庭對於成員的多種有價值的功能,其中最重要的是它為家庭成員提供着情感心理方面的安全感,[6][7]尤其是因為在一起居住而產生的伴侶間的及他們與孩子間的親情關係帶來的安全感。[8]此外家庭還為其成員提供了經濟方面的功能,以及家庭還加強了社會的秩序性和穩定性,無論家庭成員之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為何。[9] 歷史上,在大部分的文化中,家庭就是家長制或者是由男性統治的,這個時期家庭一般都是大家庭。工業革命以及伴隨來的城市興起,使得家庭的組成發生着許多的改變。這一過程導致大家庭制度的轉化。[10][B 2]

工業革命之後產生了新的家庭,現代化家庭同過往的家庭都不相同。現在的家庭更像是個消費單位而非生產者,家庭成員一般都在外工作而非在家工作。[10]包括政府當局在內的公共當局代替大部分原先屬於家庭的功能,如照料老人、病患,教育青少年,娛樂消遣等。技術的發展更使得配偶雙方有決定何時生育子女及生育幾胎的權力。[B 2]

法律及觀念

不同文化中的家庭法都不相同,但是其最基本的功效就是定義家庭成員間的法律以及家庭和社會間的各種關係。家庭法的重要性包含定義婚姻和變更的條件、後代的地位、子女對財產的繼承權等。家庭法的多個方面在於社會權益和保護個人利益間都產生了奇妙的平衡功能。[B 3]

到現代之前的社會,婚姻的重要規則就是讓新娘對父親的依靠合法地轉移為對新郎的依靠。丈夫除了有妻子的監護權,還擁有了控制妻子的幾乎所有事物。如英國的法律那樣,女人婚後會失去所有的法律地位。而例外的情況是穆斯林女性卻對自己私人財產權有着很大控制能力。[B 3]

其他國家

許多國家的家庭制度中,其成員僅有兩代,即為父母與其未成年子女。在日本,依據1947年的《日本民法典》,但凡隸屬於同一戶籍的親戚團體,則稱為家庭。家庭同戶籍完全一致,成員也可不是同住一起的人,但依舊是家庭成員。而瑞士,在《瑞士民法典》中,家庭必為共同生活的親戚團體,共同經營的家庭生活中的每個人,一起組成的家庭。家長有制定家規和執行權,並有保護家庭財產的義務,也實行家庭財產共同所有制。[C 2]

中國

儒家文化中國傳統社會有深遠影響,法律所稱「親親」、「尊尊」,亦或謂三綱五常。家庭成員以尊卑區分,法律上長輩、丈夫為尊,晚輩、妻子為卑,同一行為,尊卑有別。社會生活中,前者對後者有壓倒性的威權,即俗語所稱的「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是為封建家長制。婚姻奉行一夫一妻多妾制,且多代同堂,更聚族而居,形成宗族。這樣的一個家庭稱為擴大式家庭。[11]

受到儒家文化尤其是三綱五常的影響的傳統家庭有以下觀念:

  • 父子關係是家庭中最重要的關係。世係的家庭錄由父到子,由一代到另一代。兒子亦從父中繼承財產地位。生養兒子,是人生中極為重要的事項,傳統婚姻亦服務於此。婚姻期間,妻子必須為丈夫生育兒子,無子則是丈夫休妻的理由。男子如無子而逝,需過繼嗣子,在明清時更成為一項法律責任。傳統中,女性結婚便離開自己的原生家庭,成為丈夫家庭的成員[11]。中國歷代法律和習俗中,無論父家、夫家,女性的繼承權處於被排斥的狀態。女性僅有以嫁妝為名有限的財產繼承權,無法繼承爵位世襲官職等。
  • 夫權家庭,父親是傳統家庭最有勢力的人。年老的男性成員有權力去決定重要家庭事務。其他成員必須服從他們[11]
  • 多代同堂,理想的家庭,後代和先輩會和樂地居住在一起。[11]
  • 祖先崇拜,家庭重視敬仰祖先。家庭成員有固定的儀式敬仰祖先,以表示對祖先的敬意。[11]
  • 家庭傳統思想和聲譽的重要,重視道德教育,因為不守道德規矩會損害家庭的聲譽。[11]
  • 孝道和長輩的重要,家庭為了加強父親,兒子和兄弟的角色,對孝道十分重視。俗語有云:「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和「百行以孝為先」。此外,亦重視年幼服從,尊重年長的宗旨。[11]
  • 男女分工,男性擔任領導的角色,而女性擔任從屬的角色,他們有不同的責任;女性集中從事家庭事務,例如家務、照顧年老和年少的家庭成員以及家庭手工業等。男性在家庭外工作,賺錢養家。俗話多說男主外女主內。[11]

清末民初,社會的政治、經濟格局巨變,人人平等的新思想進入中國。封建家長製成為被批判的對象,法律關係亦有所改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婚姻法》規定的家庭關係,如下。

  1. 夫妻關係:夫妻地位、權利和義務皆平等,夫妻人身關係,雙方都有使用姓名權,都有參與各種社會活動權,對於共同財產有平等處置權。
  2. 父母子女的關係。基於法律行為的收養在法律上視作父母子女的關係,非婚生子女和撫養關係的繼子女與婚生子女擁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3. 其他家庭成員關係。除了父母子女外,還有撫養關係的祖輩和孫輩以及兄弟姐妹。在家庭財產方面,有的家庭只有夫妻共同財產未成年子女的,有的除了上述還有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甚至還包括全家共有財產等。[C 3][12]

2015年2月18日,《人民日報》刊出習近平《在二〇一五年春節團拜會上的講話(2015年2月17日)》:「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細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學校。不論時代發生多大變化,不論生活格局發生多大變化,我們都要重視家庭建設,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風」[13]:3

家庭史的研究

家庭功能

1957年日本某家庭

大量人類學者和社會學者在研究「家庭」時,多數所指明的是因婚姻關係在一起的父母和其子女。上述學者們多數認為在所有的社會當中,家庭的組織都有着類似的固定功能的。要維繫社會的存在是任何活動的主要作用。個體的各類活動在一個組織中才形成各種角色,其時常圍繞一個特別的功能而被概念化,例如養育小孩。甚至是每一角色都暗示了利益相關的另一角色,如在婚姻當中,性別不同的兩種角色就包括丈夫妻子這兩種利益相關者。[A 2]

為了區別每一角色的功能,就應該先知曉其基礎的作用和角色的分類。比如,每個社會中,丈夫與妻子都有不相同的權利和義務,但也有相同的一組功能,就是相互滿足對方在性方面的要求。[A 2]

通常來說,家庭都有着4項基本作用:性愛、生育孩子、經濟以及教育晚輩等。假如沒有性愛和生育,社會必將絕跡;如家人之間經濟互相遏制,生活難以為繼;或沒有教育後輩,文化風俗則會斷代。另外還有第五項作用,也是具備普及性的,既是社會的地位。這項作用的實際功能就是,在社會當中,每一個合法的子女都擁有他所屬家庭在社會結構當中的所有權利和成功的幾率,也承擔着相當的義務。人們認為只有家庭才能使個人在所有的社會交往中最容易達到這個作用。[A 2]

正如人們能夠知曉的,在一些社會中,家庭無法滿足上列所有的作用。如,墨西哥的納亞爾(El Nayar),當男方與女方一同參與為確保婦女未來所生育子女合法性的儀式之後,就可以分居。之後,女性還可與恰當的社會地位的男性保持性關係,而其丈夫也沒有經濟上的責任,也無法擁有特殊的性愛權利,更無法對子女有任何需求。因此在納亞爾的家庭關係中,性愛、生育子女與夫妻雙方的經濟往來是分割的。[A 2]

除了這個地方外,一般地,丈夫與妻子都有着不同的角色屬性,以使得家庭產生其全部作用。從歷史檢驗來看,分析大量的社會組織樣本後,對他們角色的研究結果基本是,丈夫的角色就是代表着家庭,他與性無關的其他角色同屬於經濟和社會地位的供給方。由於丈夫是家庭與社會之間的橋梁,所以妻子常常需要承擔丈夫與子女之間的紐帶。夫妻之間的關係並不是單純的經濟合作,還有性方面的需求。妻子的角色通常就是在家庭中從事生養以及教育後代,相比於丈夫之角色,她則有着更廣泛的情緒性和感情性的依靠,這種雙方角色的普及化,在大量社會中都是存在的。[A 2]

此外,家庭的存在對兒童發展可能是必要的。雖然因為分開養大的同卵雙胞胎的人格特質,常常遠比隨機選定的兩個陌生人還來得更相似,而多數對領養兄弟姊妹的研究都顯示領養兄弟姊妹在人格特質方面的相似度不超過隨機選擇定的陌生人之故,使得茱蒂·哈里斯等部分研究者認為,在缺少嚴重的虐童忽視兒童英語child neglect情況下,研究表明所有不同種類的教養方式對孩子的發展都沒有深遠影響。[14][註 1]但目前學界的共識認為,先天與後天的因素,都對心理發展有影響,且在後天因素中,父母教養的影響是不容否認的,而部分人士主張的教養無影響的講法是種誇大的看法。[15]

此外有研究指出,不論是親生父母或領養父母,其教養都可對子女造成影響,像例如在收養研究中,養父母對養子女的教養,一樣會對養子女的將來和福祉造成影響,雖然不同狀況的養子女,會因其先天因素之故,而出現不同的侵略性和心理健康狀況,但養父母對養子女展現愛與關懷,會減少養子女的未來和福祉出現負面結果的可能。[16];也有研究顯示,養子女的身心狀況會受收養前的因素影響,但養父母對養子女展現特別多的愛與溫暖,對養子女的心理健康發展有正面幫助。[17]另外也有研究顯示,養母的教育水平對養子女的教育水平有些微的影響[18];另外,羅馬尼亞共產黨時代,因為770法令之故,使得出生率上升,但這也導致大量嬰兒被棄養至孤兒院。而對羅馬尼亞孤兒院兒童的研究顯示,這些兒童的大腦白質灰質都小於一般兒童。這些兒童也有許多諸如抽動暴怒偷竊和自我懲罰等異常行為,其智能與學業成就也較低;而被從孤兒院送交領養的兒童在語言、智商與社會情緒方面都出現改進,他們能出現安全依附,且情緒表達能力也有所進步;但相對於未曾被送進孤兒院的兒童,這些兒童各方面的發展依舊較慢。[19]

家庭形式

正當人們着重於不同類型社會中家庭的多元性時,部分社會學者開始嘗試尋覓家庭普及性的功能。就如性愛繁衍、經濟協作和子女的社會化等一般的功能,都是由全體人類上的相似中歸納而得出的結論一樣,多元性的家庭組織亦是由社會結構對家庭生活的影響而衍生來的。因為家庭的產生使得社會能夠延續繼承,而家庭的形態也是與科技、人口和地區的不同和特性,以及政治、經濟和宗教等因素而不一樣的。[A 3]

亂倫禁忌

家庭樹顯示橙色那個人與其他人的關係。堂(或表)兄弟姊妹是綠色。親屬關係的百份比在紅色盒內顯示。

當家庭形態繁衍到一定程度時,就應該依據社會習俗來管控婚姻形式了。今天的世人都明白社會上是嚴禁近親結婚的,這條禁令常常隨着亂倫禁忌而來的,其阻止這些人之間的性愛的。亂倫禁忌一般指的是父女、母子以及兄妹,姊弟之間的異常性關係,但還是需依據從家族中延續而來的特殊法規判定,有些禁忌甚至要擴展到旁系親屬。但對於亂倫不設禁忌的還是有的,是在部分的統治階級中。如,古代的埃及以及秘魯印加文化中,他們為了維護家族的財產統治權,從而鼓勵兄弟姐妹間通婚。[A 4]

如失去亂倫的禁忌,一位家庭成員將會延續着本身的單一血統,以繼承財產的、權力地位、經濟權利以及祭祀典禮之參與等等權利和義務,因此配偶也必須受限於家庭成員內。而近親通婚的禁忌會使得前述家庭的傳統和價值地位,與因為另一個家庭所持有的相異的價值觀和標準的引進從而使得其發生變化甚至毀滅。[A 4]

配偶選擇上的限制可以防止家庭隔代之間的價值觀的變化。當家庭許可其子女們與來自於價值觀類似的其他家庭子女結婚時,其家庭的價值觀的繼承性就愈多。家庭和親戚體系的重要任務之一就是限制個人婚姻的自由,但是某些社會中,家族中的個人婚姻並不會出現前面所談及的情形發生。[A 4]

不同社會間,對於配偶的選擇和追求的方法會有很多相異的限制。這些限制一面應該與財產及社會地位相關,另一面也與社會變革以及社會經濟發展程度相關。其父母對於追求方式應有不同程度的制約,如以下六種:1.童婚,其伴侶的選擇全都是由父母來決定的;[20]2.與父母認定適合的對象結婚;3.讓年輕人隔離在父母所設立的選擇標準不一致的可能對象以外;4.在結婚以前,須經由父母嚴密監視,如西班牙少女需要由保姆監護;5.來自於親屬、父母或者朋友的非強制性制約;5.遵從個人的自由選擇。[A 4]

剛果民主共和國的大家庭

婚姻形式

婚姻的形式也有很多種。單配偶或者一夫一妻制,制約一個人同時能夠合法擁有的且被承認的配偶。多偶制,有兩種形式:1.一夫多妻制,允許一名男子同時擁有一名及以上的妻子;2.一妻多夫制,許可一位女性同時擁有一個以上的丈夫。按照歷史的記錄,群婚現象很少能夠在社會中發現,反而是在柏拉圖等部分哲學家的理想化地區即烏托邦式的社會中非常流行。[A 5]

在原始的農業社會中,婚姻形式常常同女性的經濟角色聯繫在一起的。一夫一妻制比較容易發生在女人生產能力相對較低的社會當中,而在女人的生產能力更多的社會中則會產生一夫多妻制或一夫一妻多妾制。在女性農業勞動率更低的社會中,對於女性僅有很小的需求,這些風俗主要就是嫁妝,或者新郎新娘雙方家庭之間互相交換禮物等等。[A 5]

而另一種情況則不同,在婦女工作能力更強的地區,新郎則會被要求提供服務,用以補償女性家人為其付出的一切,或者男方的家人需要支付好些價值去換取新娘子。同其他婚姻方式相比,一妻多夫制倒是鮮見。這種情況更會發生於經濟狀況很差,而女子對於經濟的貢獻不算多的地區。這些地方的群體,其兄弟、父親或者兒子等,較易出現與一個女子結婚的情況。[A 5]

相關術語

查閱社會學的文獻,其中對不同的婚姻形式與家庭組織的名稱卻有很多不同的言論。這些不同言論都來自於多方面的原因。比如,在人類學的研究進步以後,自然會引入更加精確的分類。舉例:曾經的母系社會和父系社會中,是依據孩子附於母親還是父親的家族來區分家庭的組織。通常認定在母系社會中不只是傳宗接代,應包含婚姻之中夫妻的權利、財富等的繼承和統治家庭的權力等,都是屬於母系的家族[A 6]

而以後的研究表明,這一分類並非正確,實際上,這樣的特點常常會彼此獨立。同時,家庭內的關係異常複雜,而家庭與家族關係的組成也更為混淆不明。如,在一些社會中,一位男士雖然附屬於父親的家族體系,但是母親的族群中,亦有一些參加儀式的權利與義務。[A 6]

另外的難點就是,不一樣的術語是會被運用在同一種事物上的。這類術語是表現在家庭或家族的不同概念中的。經常被認為是核心家庭的最基礎形式是,包括父親、母親與孩子。然而,其他的詞彙也是可以被用來描述這一類型的家庭。如:姻親家庭、簡單家庭或基礎家庭。[A 6]

核心家庭這詞彙的意義是把家庭比擬為原子核,親戚們圍繞在這個原子核的周圍,而外圍的親屬距離就愈發遙遠。有時候家庭因為同屬於兩個家庭的個人關係而擴充,但在自己的家庭中,他的地位是子女,但這位子女再次生育孩子以後,在其家中他就成為父母了。因而,單一的核心家庭就會與其他擁有相類似成員的家庭產生直接的關係,且其中間接關係的親屬也就增加了。[A 6]

姻親家庭是指因父母婚姻而結合存在的親子組合。它與按照血緣關係而組合的血親家庭不一樣。血親家庭的關係會有兩條脈絡,它可據直系血親的族譜,由某位祖先往下繁衍到某一位後代,或依據同一個祖先來計算其後裔之間的親疏等。[21][22]因為家庭之中的許多角色可有姻親或血親家庭同等效用的來履行,為了避免衝突,就應指定其中一位來扮演這類角色。於是,被指定的這一方就成為在社會中有優勢的家庭形式。[A 6]

不存在一個全部是姻親家庭或血親家庭的社會,只是在家庭生活的組織上對夫妻和親子關係之作用有着不一樣的強調而已。在某些社會,血親家庭會是高度的組織性和功能性,成員之間也是有清晰的界限區分。[6]但其他的社會,如美國,這種血親家庭缺乏類似組織,只有少許的功能,成員間的界限更是模糊不明[23][A 6][24]

因一夫一妻制和他們子女的伴侶以及子女由於結婚而生的孩子所構成的混合家庭卻與簡單家庭不一樣。混合家庭的組織常因為多夫多妻制的重婚制度、離婚以及獨居而構成。社會也只要有前述任何一種情況就通常會組成混合家庭。[A 6]

基礎家庭是用來區別父母子女為單位的家庭,與經過個別家庭所結合而成的龐大親屬族群之間的不同(即宗族)。有時基礎家庭也可能因為血緣關係而共同與住在一處的親屬結合在一起(如聯合家庭)。或在父母、舅叔以及其他血緣親屬的統治之下,更多的基礎家庭會相互連接起來(如擴大家庭)。[A 6]

基礎家庭可能因為血親家族中的長者、主事者、領導者士兵等所整合。這些單位是稱作世襲制度的他們所經常占據的許多社會重要位置。他們制訂地位、居住方式和成員們的政治、經濟等義務。[A 6]

血統追溯

一個家庭的兄弟姐妹

決定血統的方式有着以下幾種:1.由家族的男性成員(父系家庭);2.由家族中的女性成員(母系家庭);3.由男性和女性雙方成員(雙系家庭);4.由男性或者女性成員中一方(單系家庭)。[A 7]

世襲體系所構成的統治團體有着不同的限制。在完全單一系統中的父系或母系家庭在對母親或者父親的親戚有了更多的個人義務。某人對於父系家族團隊的活動可以很正式的參加,而對母親的親戚也可非常熱情的招待,反之亦然。較為極端的是父母的親戚有着完全的統治權,無論如何,大部分的社會學者僅建議適當的區分父母親和親戚之間的互相影響。[A 7]

每個社會中家族親戚的組織皆不同。在社會的基本單位中,政治與經濟生活重要的繼承團體,也就是家族中的一個香火群,常常是由兄弟和各自的子嗣構成。幾代以後,該家族組織就會擴展,於是家族分崩離析,全新的香火群就形成。在某種社會中,香火群或許是基礎家庭受到宗族或更大家族體系的顯著性影響。[A 7]

大家族以及宗族所實施的讓家族整合成為一個更大的組織,是經常依附在統治的首領以及政治上的。通常所組成的群體多數都會比原來家族的有着更多的領土以及更廣泛的勢力。家族也會經常限制婚姻對象的選擇。如,基奧瓦阿帕切人(kiowa apache)家族體系的特點便是單系血統,喜愛家族內通婚。排除同族的喜愛,也是團體的婚姻,即很少限制在伴侶上的選擇。[25]夏延人(cheyenne)除了父母兩系家族以外,完全限制其他的婚姻狀況,其更加嚴厲的控制家族或者分支的統治權力,以便於維護原有的社會價值和標準[26][A 7]

研究的學派

演化論者

從19世紀中期開始,學者就把家庭視作社會制度而開始研究,當時正處於生物以及社會的起源和演變所引發的研究潮流。達爾文於1859年出版《物種起源[27][28],1861年英國的梅因(Henry Maine)出版了《古代的法律》(ancient law)。雖然他不同意「無論如何,人類社會皆經由相同的連續演變而來」的論調,但其把地位及婚姻的演變看作現代社會危機中的基礎關係[29][A 8][30]

早期的研究家庭當中,社會進化論學者將家庭視作一個從原始社會封建社會再到工業社會的單一連續體來討論。他們的假設是所有的家庭形式都是一個相同的演化進程。德國的社會主義理論家恩格斯馬克思的觀點來解析家庭形式的演變,其對1861年由巴霍芬(J.J.Bachofen)出版的《母權》(Das Mutte rrecht),從這裡就開始將家庭看作是社會制度一部分來研究了。[31]聖經中的故事以及古希臘羅馬家庭事情的記載就成為了解西方社會對家庭歷史的基礎。巴霍芬嘗試將性愛的出軌作為起點,再到現代家庭列出一條進化的路徑。他推測是最初性愛的出軌是伴隨女性的背叛而來的。在堅持自己的觀點後,女人繼續着平靜的生活,從此便逐漸失去了家庭生活中的掌控和政治權力。丟失權力的後果便是男權代替了女權變為家庭中的根基。[31]研究者開始把母系繼承(即為跟蹤女性來探知家庭脈絡)當作是家庭演變的線索,而並非僅僅只對非洲的特殊部落的興趣而已。[A 9]

南非的大家族

除了巴霍芬以外,蘇格蘭的法律家麥克倫南(John Ferguson McLennan)對母系繼承在家庭演變進程中的基本特性也持有類似的理論。[32][33][34]其在1865年的《原始婚姻》書中描述了,

在麥克倫南的模型中,不斷地有原始雜交的游牧民族同其他民族交戰。當敵人包圍他們時,他們察覺女子太弱小,因而實行了屠殺女嬰的策略。由此女性就大幅減少,就導致其中的男人紛紛去爭奪一些很特殊的女子而展開的廝殺。此後,女性由其所在家族轉入了男性的家族中,且她生育的子女也屬於男性的家族體系。因為自身部落缺少了女性,所以就要到別的部落中娶回女性,最開始全都是經過擄走女性的方法,隨後才會開始從交換而獲得女子。在麥克倫南的結構中,本族婚姻與外族婚姻就是最基本的概念,這種分析方法依舊流行於人類學以及社會學中。[35][36]麥克倫南將與外族通婚定義成在本族內嚴禁成婚。其學說為,家庭生活是從與外族通婚而開始發展的。[A 9][32]

即便是19世紀,學者們對於家庭的演變進程依舊是眾說紛紜。美國的人類學家路易斯·亨利·摩爾根認為與外族通婚為自然選擇的成果。其認為與外族通婚可以促進這個部落在他們的地區從繁衍生息的子女中,出現更好的,血統改良過的人,使得部落面積不斷擴張。摩爾根依據家族成員中的名字分類作為分析的基礎,如稱父親所有的兄弟都用「父親(father)」這個詞彙。他認為現今人們所使用的「父母親」,其本質就是一種從過去的情況中遺傳下來的用法而已,從前所謂的「父母親」其實質是認為包含了所有可能的人。根據摩爾根的理論,對「父母親」的使用日益嚴格,其中所代表的是一種某人由某人繼承下來的意圖。[A 9][37]

恩格斯所著的《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中非常依靠摩爾根的演化理論。然而,恩格斯卻把家庭的演變原理總結為控制生產方式的改變,而並非是由繼承問題所決定。[38]在他所推論的演化進程中,家庭是必須適應於社會分工的改變,成為經濟和財富控制的推進組織。恩格斯認為在演化中分工的後續階段便是社會主義社會的產生。家庭的特點將會是財產權之獨立和女性之平等,但這需要夫妻相互承諾才會持續下來。其認為這就是無產階級制度中基本的家庭形式。[A 9][39][40][41]

功能論者

與演化論者持有相異觀點的是芬蘭社會學家愛德華·韋斯特馬克卻認為家庭是按照很多不同的路徑發展而來的。在1891年的《人類婚姻史》這部著作中,他的觀點是:[42]

如同贊成他的功能論者一樣,韋斯特馬克假定了亂倫是所有家庭中的共同特點。其認為核心家庭屬於最基本的家庭模式,同時認可家庭香火延續的族譜和與外族通婚的方法,都是從亂倫禁忌中發展的。[A 10][43][44]

波蘭裔的人類學家布羅尼斯拉夫·馬林諾夫斯基就是韋斯特馬克的追隨者,他詳細研究過家庭功能分析的方法,並提出在親戚關係中關於父親的角色問題。其觀點是,雖然父權是不確定性的,但在所有的社會中必然存在一個社會性的父親為其孩子在社會上提供合法地位,父親是家庭合法性的保障,以至於在母權社會亦是如此。[A 10][45][46][47][48][49]

馬林諾夫斯基假定為,亂倫禁忌和核心家庭屬於普遍被現代社會研究者所廣泛接受的。基於心理分析論的根基,功能學家認識到亂倫禁忌是個人對性衝動需求的壓制和升華的,這樣的行為讓男人實現並達成所需要的社會地位。[A 10][45][46][47][48]

根據這種觀點,文明產生和持續的根本緣由是亂倫禁忌。它的普及性與核心家庭模式的概念,影響着美國人類學家默多克(George P. Murdock)關於家庭功能模型的文章[50],以及美國社會學家塔爾科特·帕森斯探討家庭與一般社會體系之間的關聯的論著[51][52][A 10]

現實主義者

母親與兩個孩子

都市化與工業化社會的發展,帶來了貧窮、貧民區犯罪和個人疏離等問題,這使得19世紀中期開始的另外的學術傳統,這個學派是對社會進行現實主義批判的社會學者組成。[A 11][C 4]

德國的社會學家里爾依據觀察和詢問所得到的經驗,提出「家庭」處於危機和解體狀態,主導保守改革,以穩定家長制度。1855年法國社會學勒普累(Frédéric Le Play)對礦工和其他工人進行調查,出版了《歐洲工人》和《家庭的組成》等兩本著作,認為家庭組織需要按照社會以及物理的情況,特別是與貧窮有關的情形而定,研究了家長制血親家庭。繼奧古斯特·孔德之後,勒普累把家庭視作保守的,連續性的基本社會單位。其認為人們生活地區的一般特性會決定人們的工作情況,接着就影響家庭的模式。而後,家庭又會影響社會的其他方面。勒普累對之後的關於貧窮、家庭經濟和家庭延續的研究有着深刻的影響。[A 11][C 4]

很多家庭問題探究的根源是將家庭看作「人格互動的整體」的概念,這一概念是從美國社會學家伯吉斯(Ernest W Burgess)提出的,其引起了對干擾家庭團結與激起互動問題之因素的研究。如,研究中發現了,婚前的理念和行為方式會持續出現在婚姻生活中且延續至下一代。[A 11][53]

在發展健康人格態度上,家庭所處的角色是至關重要的。對收養機構中兒童的研究表明,幼小的孩子更需要母親似的照料,以避免導致情緒和智能方面的障礙。缺乏父愛同樣阻礙孩子發展合適的行為方式。[A 11]

戀母情結

很多的社會學家對家庭在精神治療方面是很有用的。馬林諾夫斯基重要的作用之一就是在特羅布里恩群島之母系社會中,驗證西格蒙德·弗洛伊德所提出的戀母情結的普遍現象的假設。如這個情結天生就存在,那麼,特殊的家庭也無法影響其左右。[54]馬林諾夫斯基在研究母系社會中發現,父子間也存在親密的關係,權力與控制權是歸於母親兄弟的。兒子並不討厭父親,但卻對母親有着嫉妒的情緒。馬林諾夫斯基的資料很明顯呈現了弗洛伊德所研究的心理病態現象,是源於家庭的。據研究成果,人們可以發現形成心理障礙的家庭形式。研究也表明產生於父母間的公開衝突和親屬間的干擾關係,常常也會影響家庭中兒童的心理[55][56][A 11]

現代的趨勢

美國的家庭旅行

在20世紀早期,很多社會學家擔憂着家庭會失去功能。1929年美國社會學家威廉·菲爾丁·奧格本研究了美國社會的趨勢,發現經濟、生育、保護、授予地位、教育和宗教等家庭基本功能已經有其他組織代替。[57]而家庭所留存的最後的功能就是情感與生育。[A 12]

另一位美國社會學家索羅金(Pitirim A. Sorokin)就預言了現代家庭的功能會減少至「夜晚為性關係的發生而停留的場所」。[58][59]另外的社會學家,伯吉斯反而認為家庭功能轉移至外部的代理者,這是符合現代都市社會的[53][A 12]

二戰之後,把家庭視作社會制度的研究風潮流行起來。沃納(William Lloyd Warner)指出家庭和血統如何將現代社會中和社會階級體系密切地聯繫起來。其他社會學家則重點研究家庭生活以及親屬關係如何影響一個人的前途。父母對已婚子女的資助、親戚之間的訪問和親戚間結成組織的成立,使得社會學家認為,現代化的都市社會中,家庭以及親戚依舊維持應有的功能。[A 12]

社會的影響

現代社會與家庭特質間還存在特別的關係。雖然一些特定趨勢還可持續很長一段時間,但依舊擺脫不了時間這個因素。二戰之後嬰兒潮所誕生的人們在成人之後,曾經也使得戰後的20年間對家庭和親戚關係的重要性消失了。取代的是二戰之前就呈現或者萌發出的一些社會趨勢對家庭的影響。[A 13]

現在社會的主要趨勢為遷移率上升、農村人口減少、工商企業併購、人口向城市和郊區流入、製造技術的大幅進步、商業和政府的層級制度、公眾傳播媒體和網絡科技快速發展等影響以及對家庭最重要的是避孕技術的革新等。[A 13]

這些普及性的趨勢顯著地降低了男女性在社會和經濟、政治、法律等諸多的差異。女性的教育程度提升比男性更快。女性的就業率大幅提高,特別是專業方面和管理類的職業中。已婚女性想要長期地維護就業狀態。與此相對,很多已婚者開始認為家庭責任和態度比不上個人滿足的意義更大。[A 13]

此外,世界人口過剩也是需要關注的問題。一方面畏懼社會無法應對下一代人口所需要的食物廢棄物環境和社會安全因素等。而另一方面也擔憂因生產服務技術可以由少數勞動力完全掌控,於是會形成大批人口成為過剩資源,失業人數增多。[A 13]

目前的社會和經濟趨勢,也促進人們,特別是年輕人,對於個人自由個人主義的異常重視,並相應的注重從傳統家庭生活的理念中解脫出來。充分重視公民自由的社會運動也支撐着這種觀點,形成了更多在性愛、婚姻以及生產力上不同趨勢的後果。[A 13]

人們的結婚年齡大幅延遲且更晚生育孩子,常常接近30歲才有第一胎。已婚夫妻不要孩子的比例上升,離婚率以及再婚的更為普遍,甚至維持婚外性行為的懲罰也比老一輩的輕微許多。[A 13]

美國單身家庭逐年上升[60]

按照20世紀90年代初,僅在美國結婚人口就有10%的離婚率,達到近一半的24歲以下已婚年齡女性都尚未結婚。家庭中存在生育孩子的比例降低了,從百分之五十降到百分之四十左右。這種趨勢的持續性正進一步的明顯,幾乎可以認為這種情況發生逆轉的可能性微乎其微。[A 13]

婚姻觀、性觀念開放及出生率的改變也促進家居生活的多樣化,包括始終單身、未結婚同居離婚後同居、同性同居和政府及社區安排一些人同居的情況等。[61]這些家庭中較難測量出正確的未婚人數。僅在美國人口調查數據就指出,20世紀90年代,大約近八成的人口在20歲時都與其父母、配偶住在一起,5%的三十歲以下女性與未婚男性同居,較少人與同性住在一起。獨居擁有完全的自由,近些年來吸引着許多男女青年,但約有九成的成年人已婚過且有小孩。[A 13]美國女性生育第一胎的平均年齡從1970年開始到2012年已經大幅推遲了,其中高齡產婦也更多。[62]

未婚母親的比率,於1980年和2007年[63]

因為家庭生活狀態的劇烈變化,社會有急劇的改變,但這些變動也無法讓家庭處於「死亡」,而僅是一種變革而已,包含從遠古的原始社會到今天的現代社會,很多社會都有類似的特點。[64]一些觀察家保持着悲觀論調是因為他們發現了某些規定和實際作用的式微,而這部分規定和作用在他們眼中就是維持家庭制度的重要保障。[A 13]

世界的趨勢

對相應社會進行研究之後,例如中國蘇聯俄羅斯)、希臘印度以及北非阿拉伯世界中東等,人們都發現這些社會的家族體系大致與美國社會的類似。一部分先進的社會早已制定關於家庭的政策以增加社會福利。亦有不少歐洲國家立法提供家庭津貼,給予產生困難的家庭合法的經濟援助,實施家庭醫藥計劃,及其他關於維護家庭穩定性的指導辦法。另外的地方,如台灣、印度和日本等政府也實行過或正在實行家庭計劃法案,用來限制家庭大小。[A 14]

在中國,在一定意義來講,家庭完全反映着其悠遠的歷史文化積澱,構建了非常獨特的民族特色家庭形式,漢族更多的是幾代同堂。然而跟隨經濟科技的發展,這種傳統的大家庭模式越發受到不小的衝擊。特別是在城市中,僅有兩代人甚至一代人所組成的小家庭愈來愈多,一個家庭常常只有三個或者四個人。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尊老愛幼早已成為普遍的觀念。法國的制度是當其他子女結婚且離家分居以後,仍然有個兒子必須在結婚後依舊與父母同住。這種計劃的實施顯然是對家庭穩定性非常重要,亦不論政治和經濟採取任何一種方式都一樣。[A 14][65]

相關條目

注釋

  1. ^ 茱蒂·哈里斯的看法可見於《教養的迷思英語The Nurture Assumption》一書

參考資料

  1.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2016-04-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8-27). 
  2. ^ 「同志家庭」有什麼不一樣?這個家庭讓你知道,幸福其實沒什麼不同!. [2019-10-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10-22). 
  3. ^ 人在家庭裡的位置:沒有婚姻的家庭與婚姻消失的家庭. [2019-10-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10-22). 
  4. ^ George Murdock. Social Structure. New York: New York : Macmillan Co. 1949: p.2 [May 17, 2019] (英語). 
  5. ^ https://archive.org/details/socialstructurem00murd/page/2
  6. ^ 6.0 6.1 Schneider, David 1984 A Critique of the Study of Kinship. Ann Arbor: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p. 182
  7. ^ Deleuze-Guattari (1972). Part 2, ch. 3, p. 80
  8. ^ Russon, John, (2003) Human Experience: Philosophy, Neurosis, and the Elements of Everyday Life, Albany: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pp. 61–68.
  9. ^ 我們沒有不一樣 — 頂尖醫學期刊研究同志家庭後代之心理健康. [2019-10-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10-22). 
  10. ^ 10.0 10.1 Harris, Christopher. The Family and Industrial Society. London: George Allen Unwin. 1983: 30. 
  11. ^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Cheng Kei Yuen, Woo Tun Oy, Leung Yi Man. 3. Life of Chinese Nationals. Longman Life and Society. Longman. 2012. ISBN 9789880094538. 
  12.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 十堰司法行政網. 2012-01-23 [2015-02-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2-03). 
  13. ^ 中共中央黨史和文獻研究院 (編). 《習近平關於注重家庭家教家風建設論述摘編》 香港第一版. 香港中和出版. 2022. 
  14. ^ Gerstel, Naomi. The Nurture Assumption: Why Children Turn Out the Way they Do by Judith Rich Harris. Contemporary Sociology (American Sociological Association). Mar 1999, 28 (2): 174–176. doi:10.2307/2654856. 
  15. ^ A position not actually taken by the author, but apparently it was feared that "lay readers" would still interpret the book in this way, as in "Will it free some to mistreat their kids, since 'it doesn't matter'?", with this fear being attributed to "psychologist Frank Farley of Temple University, president of the APA division that honored Harris" by Begley, Sharon. The Parent Trap. Newsweek. 1998-09-29 [2021-01-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3). 
  16. ^ Rachael Ray Doubledee. The Effects of Adoption on Foster Children's Well-Being: A Systematic Review. may 2015 [2021-01-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12). 
  17. ^ Amy L. Paine; Oliver Perra, Rebecca Anthony, and Katherine H. Shelton. Charting the trajectories of adopted children's emotional and behavioral problems: The impact of early adversity and postadoptive parental warmth. Development and Psychopathology. 2021 Aug, 33 (3): 922–936 [2023-11-19]. PMID 32366341. doi:10.1017/S095457942000023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11-19). 
  18. ^ Suanna Seung-yun Oh. The Nurture Effect: Like Father, Like Son. What about for an Adopted Child? (PDF). Duke University. [2021-01-09].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8-10-28). 
  19. ^ Kirsten Weir. The lasting impact of neglect. Monitor on Psychology. 2014-06, 45 (6): 36 [2023-12-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10-13). 
  20. ^ Child brides around the world sold off like cattle. USA Today. 2013-03-08 [2015-02-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10-10). 
  21. ^ Lacan 1938–2001, pp. 24–25, 56
  22. ^ Fugier Pascal, 2007, p.226-8
  23. ^ Civil Action No. 1:09-cv-10309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paragraph 17
  24. ^ Oregonstate.edu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Nuclear family – "A family group consisting of wife, husband (or one of these) and dependent children." – Definitions of Anthropological Terms – Anthropological Resources – (Court Smith) Department of Anthropology, Oregon State University
  25. ^ Texas Beyond History - The Passing of the Indian Era. [2015-02-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2-17). 
  26. ^ "Cheyenne, Southern."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Oklahoma History Center's Encyclopedia of Oklahoma History and Culture. Retrieved 3 July 2013.
  27. ^ Coyne, Jerry A. Why Evolution is Tru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17. ISBN 0-19-923084-6. In The Origin, Darwin provided an alternative hypothesis for the development, diversification, and design of life. Much of that book presents evidence that not only supports evolution but at the same time refutes creationism. In Darwin's day, the evidence for his theories was compelling but not completely decisive. 
  28. ^ Glass, Bentley. Forerunners of Darwin. Baltimore, MD: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59: iv. ISBN 0-8018-0222-9. Darwin's solution is a magnificent synthesis of evidence...a synthesis...compelling in honesty and comprehensiveness 
  29. ^ Maine, Henry. The Ancient Law, Its Connection with the Early History of Society, and Its Relation to Modern Ideas 1. London: John Murray. 1861. 
  30. ^ Sociology/Founding the discipline. Encyclopædia Britannica. [2009-07-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12-23). 
  31. ^ 31.0 31.1 Engels, Friedrich. The Origin of the Family, Private Property and the State. Penguin UK. 2010: 49. 
  32. ^ 32.0 32.1 Rigg 1894.
  33. ^ McLennan, John Ferguson. Dictionary of National Biography. 1893, 35: 210–211 [2015-02-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12-31). 
  34. ^ Mclennan, John Ferguson (MLNN849JF). A Cambridge Alumni Database. University of Cambridge. 
  35. ^ John Wyon Burrow, Evolution and Society: a study in Victorian social theory (1966), p. 230; Google Books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36. ^ Robert Crawford, Devolving English Literature (2000), pp. 152–3; Google Books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37. ^ Steven Conn, History's Shadow: Native Americans and Historical Consciousness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4,
  38. ^ 恩格斯, 弗里德里希.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中文馬克思主義文庫. [2022-03-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4-25). 
  39. ^ Kerber, Linda K. Separate Spheres, Female Worlds, Woman's Place: The Rhetoric of Women's History. The Journal of American History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 1988, 75 (1): 9–39 [2015-02-02]. doi:10.2307/188965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19). 
  40. ^ Vladimir Ilyich Lenin. Frederick Engels. Marxists.org. [2011-01-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11-25). 
  41. ^ Cultural Anthropology. Encyclopædia Britannica. [2009-07-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08-15). 
  42. ^ Blankenhorn 2007. pp. 9-10.
  43. ^ Sanderson, SK. "REFORMING THEORETICAL WORK IN SOCIOLOGY: A DETAILED REPLY TO MY CRITICS"
  44. ^ Blankenhorn 2007. p. 37.
  45. ^ 45.0 45.1 Murdock, G. P. 1943. in American Anthropologist, 45:441-451 (PDF). [2015-02-02].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5-02-26). 
  46. ^ 46.0 46.1 Firth, Raymond. 1957. Man and Culture: An Evaluation of the Work of Bronislaw Malinowski. Routledge & Kegan Paul.
  47. ^ 47.0 47.1 Senft, Günter. 1997. Bronislaw Kasper Malinowski. in Verschueren, Ostman, Blommaert & Bulcaen (eds.) Handbook of Pragmatics Amsterdam/Philadelphia: John Benjamins [1]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48. ^ 48.0 48.1 Young, Michael. 2004 Malinowski : Odyssey of an Anthropologist, 1884-1920. Yale University Press.
  49. ^ Gaillard, Gérald. The Routledge Dictionary of Anthropologists. Peter James Bowman (trans.) English translation of Dictionnaire des ethnologues et des anthropologues [1997].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2004. ISBN 0-415-22825-5. OCLC 52288643. 
  50. ^ Darnell, R. (1998), Camelot at Yale: The Construction and Dismantling of the Sapirian Synthesis, 1931-39. American Anthropologist, 100: 361–372.
  51. ^ Talcott Parsons, "The Present Status of "Structural-Functional" Theory in Sociology." In Talcott Parsons, Social Systems and The Evolution of Action Theory New York: The Free Press, 1975.
  52. ^ Talcott Parsons generally agreed with Kingsley Davis' assessment that functional analysis cannot be regarded as an appropriate characterization for any special method or any specific school. It is a "technique," which is far too universal to embody such implications. See Kingsley Davis, "The Myth of Functional Aanalysis as a Special Method in Sociology and Anthropology."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Vol.24.no.6. 1959. pp. 757–772.
  53. ^ 53.0 53.1 McKenzie, Roderick D.; Park, Robert Ezra; Burgess, Ernest Watson. The City.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67. ISBN 0-226-64611-4. 
  54. ^ Richard Appignanesi ed. Introducing Melanie Klein (Cambridge 2006) p. 173
  55. ^ Charles Rycroft A Critical Dictionary of Psychoanalysis (London, 2nd Edn, 1995)
  56. ^ Columbia Dictionary of Modern Literary and Cultural Criticism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5)
  57. ^ Ogburn, William Fielding. 1922. Social Change with Respect to Culture and Original Nature. New York: B.W. Huebsch.
  58. ^ In "Fads and Foibles," Sorokin accuses Parsons of borrowing his work without acknowledgement.
  59. ^ Jeffries, Vincent. "Sorokin,Pitirim," Encyclopedia of Social Theory. California: Sage Publications.
  60. ^ Williams, Brian; Stacey C. Sawyer; Carl M. Wahlstrom. Marriages, Families & Intimate Relationships. Boston, MA: Pearson. 2005. 0-205-36674-0. 
  61. ^ Tavernise, Sabrina. Married Couples Are No Longer a Majority, Census Finds. 2011 [2014-01-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3-11). 
  62. ^ T.J. Mathews, M.S.; and Brady E. Hamilton, Ph.D. First Births to Older Women Continue to Rise (PDF). [2015-02-02].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1-03-06). 
  63. ^ Changing Patterns of Nonmarital Childbearing in the United States. CDC/National Center for Health Statistics. 2009-05-13 [2011-09-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3-11). 
  64. ^ Coontz, Stephanie. 2005. Marriage, A History: How Love Conquered Marriage. New York: Viking/Penguin Books.
  65. ^ 張培強. "家庭的未來探析——評「家庭解體」論." 鄭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1(1989):100-104.
  1. ^ 1.0 1.1 條目:家庭,第10冊,p412
  2. ^ 2.0 2.1 2.2 2.3 2.4 2.5 條目:家庭,歷史中的家庭功能章,第10冊,p413
  3. ^ 3.0 3.1 條目:家庭,歷史中的家庭形式章,第10冊,p413
  4. ^ 4.0 4.1 4.2 4.3 4.4 條目:家庭,歷史中的家庭形式章,亂倫禁忌節,第10冊,p413
  5. ^ 5.0 5.1 5.2 5.3 條目:家庭,歷史中的家庭形式章,婚姻形式節,第10冊,p413
  6. ^ 6.00 6.01 6.02 6.03 6.04 6.05 6.06 6.07 6.08 6.09 條目:家庭,歷史中的家庭形式章,術語節,第10冊,p413
  7. ^ 7.0 7.1 7.2 7.3 7.4 條目:家庭,歷史中的家庭形式章,血統追溯節,第10冊,p414
  8. ^ 8.0 8.1 條目:家庭,將家庭視為社會制度的研究章,第10冊,p414
  9. ^ 9.0 9.1 9.2 9.3 9.4 條目:家庭,將家庭視為社會制度的研究章,演化論者節,第10冊,p414
  10. ^ 10.0 10.1 10.2 10.3 10.4 條目:家庭,將家庭視為社會制度的研究章,功能論者節,第10冊,p415
  11. ^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條目:家庭,家庭問題的研究章,第10冊,p415
  12. ^ 12.0 12.1 12.2 12.3 條目:家庭,現代的都市家庭章,第10冊,p415
  13. ^ 13.00 13.01 13.02 13.03 13.04 13.05 13.06 13.07 13.08 13.09 條目:家庭,現代的都市家庭章,社會趨勢的影響節,第10冊,p415
  14. ^ 14.0 14.1 14.2 條目:家庭,現代的都市家庭章,世界的趨勢節,第10冊,p416
  1. ^ 1.0 1.1 1.2 條目:家庭,第6冊,p213
  2. ^ 2.0 2.1 2.2 條目:家庭,婚姻的社會經濟學方面章節,第6冊,p213
  3. ^ 3.0 3.1 3.2 條目:家庭,家庭法章節,第6冊,p214
  1. ^ 1.0 1.1 條目:家庭,第11冊,p181
  2. ^ 2.0 2.1 條目:家庭,日本及瑞士部分,第11冊,p181
  3. ^ 3.0 3.1 條目:家庭,中國婚姻法部分,第11冊,p181
  4. ^ 4.0 4.1 4.2 條目:家庭社會學,四個階段部分,第11冊,p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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