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政官
日語寫法 | |
---|---|
日語原文 | 太政官 |
假名 | だいじょうかん、 おおいまつりごとのつかさ |
平文式羅馬字 | Daijō-kan, Ōimatsurigoto no tsukasa |
太政官是日本舊設的機關,始於《大寶律令》推行,終於內閣制的施行。太政官是日本律令制下一個理立法、行政、司法與及管轄八省百官的機關,相當於中國隋唐的三省、宋朝的中書門下,或元朝至明初的中書省,自《大寶律令》施行後,就是朝廷的最高機關。太政官與神祇官合稱二官,地位比神祇官高。太政官的唐名是尚書省、都省、乾政官。太政官自從平安時代中後期,由於攝政與關白的出現後,成為一個有名無實的機關,直至明治時代實施王政復古而短暫中興,但已非律令制下的太政官體制。
沿革
形成
在古代日本政教合一,「祭事」與「政事」相通,[1]但當律令制度從中國傳入後,負責儀式的神祇官和管理政治的太政官開始有明顯的區別。太政官的雛形形成於天武天皇時,設置「納言」和「辨官」,在飛鳥淨御原令中,「納言」被分為大納言、中納言、少納言,「辨官」則分為左大辨、右大辨、左中辨、右中辨、左少辨、右少辨。「納言」和「辨官」置於「大臣」之下,與「大臣」組成太政官的雛形。701年頒布《大寶律令》標誌日本進入律令時代,太政官體製成熟,並在太政官之下設置八省。
發展
758~764年因官職唐風改稱運動,太政官改名乾政官。太政官自從平安時代中後期,由於令外官攝政與關白的出現,逐漸失去實權,但是名義上仍是日本政府的最高行政機關。在武家政權初期的鎌倉時代,鎌倉幕府與京都朝廷並存,實行二元統治,但隨着幕府侵奪朝廷權力,朝廷逐漸喪失實質權力,太政官也因此成為一個有名無實的機關,直至明治時代實施王政復古而短暫中興,但已非律令制下的太政官體制。
人事架構
太政官與其他部門一樣行四等官制,設長官、副官、判官及主典。太政官由政策決定機關議政官 (由大臣、大納言、中納言組成)、事務部門少納言局・左辨官局・右辨官局,和派赴各國的監察官巡察使組成。相較於唐朝三省制度,日本的太政官集尚書省 (行政)、門下省 (監察)權責於一身,尚書省的功能由辨官組成的左、右辨官局執行,並在左、右辨官局之下設置八省,負責具體事務執行。有一種觀點認為少納言局最初定位具有獨立於太政官的性質,後來隨著議政官成為實際的決策機構,少納言局的權威流於形式,而管轄行政事務的辨官局的權力則得到加強。[2]
以下是太政官的四等官員:
- 長官:
八省
自《大寶律令》起,八省均屬太政官轄下,包括:中務省、宮內省、大藏省、治部省、式部省、刑部省、民部省及兵部省,由左、右辨官局管理,當中中務省、式部省、治部省、民部省由左辨官局管理;兵部省、刑部省、大藏省、宮內省由右辨官局處理。各省執掌如下:
- 中務省負責輔佐天皇、宣令、擬旨等事務。
- 宮內省負責皇宮管理、皇室收支等事務。
- 大藏省負責管理金銀、珠寶等財政事務。
- 治部省負責姓氏[3]的管理以及外交、僧尼的監督和禮樂等事務。
- 式部省負責任用官員、官員考課等事務。
- 民部省負責管理田土、戶籍、租稅、山川、道路等事務。
- 刑部省負責管理訴訟裁判、處刑等事務。
- 兵部省負責管理武官人事、士兵等事務。
明治時代
大政奉還之後1868年6月11日頒布政體書,設置太政官作為最高行政機關,政體書雖然訴求三權分立,但又將權力集中於太政官,使太政官集立法、行政、司法權力於一身。此後太政官的下轄機構幾經變革,直到1885年設立內閣後廢除。
三職制
1868年1月3日大政奉還、王政復古後為了儘快取代、擊潰江戶幕府,明治維新政府設置權力極大的三職政制,三職即總裁、議定和參與,並在三職之下設置神祇・內國・外國・海陸軍・會計・刑法・制度七科,合稱三職七科。2月將科改為局,並增設總裁局,成為三職八局,其中總裁由皇族熾仁親王擔任。
二官六省制
戊辰戰爭大勢抵定後,1868年6月11日維新政府頒布作為基本法的政體書,根據政體書恢復太政官制,將三職中的總裁廢除,改為2位輔相,作為最高行政首長,輔相之下設置負責立法權的議政官;負責行政權的行政・神祇・會計・軍務・外國五官,並以輔相兼任行政官,監督五官;和負責司法権的刑法官,但刑法官也受五官中的行政官監督,因此司法權獨立有名無實。之後1868年5月19日增設民部官,7月1日增設監察機關彈正台。
1869年8月15日維新政府改革太政官制,將五官中神祇官獨立,其餘部門變更為省,設置民部省、大藏省、兵部省、刑部省、宮內省、外務省,共二官六省,並設置侍詔院、彈正台、集議院、大學校等機關。負責指揮太政官的是由左、右大臣、三名大納言和三名參議組成的「三職」[4]。在二官六省制期間,最大的變革是民部省與大藏省的分合,該問題導致激烈的政爭,最終以1871年民部省併入大藏省告終,但民部省中殖産興業相關的部門於1870年12月12日獨立為工部省。另外1871年8月24日刑部省與彈正台合併為司法省。
三院制
1871年9月13日維新政府再次改革太政官制,設立由正院、左院、右院組成的三院制中央官制,其中正院設置太政大臣、左大臣、右大臣、參議等官職負責決策,並下轄各省負責行政。左院繼承集議院的立法職權;右院則負責協調各省工作;原本與太政官並立的神祇官降格為神祇省。1873年以岩倉使節團為首的歸國派發動明治六年政變奪權,之後掌權的大久保利通設置主管一切內政,有「官廳中的官廳」之稱的內務省。
另一方面政變後失勢的留守派,發起了自由民權運動,推動立憲、三權分立,導致1875年太政官制又一次改革,形成明治8年官制,即掌管行政各省的正院,掌管立法的元老院,和掌管司法的大審院,形成三權分立的基礎,太政官不再控制立法、司法權。1885年頒布《太政官達第69號》設立內閣取代太政官的行政權力,至此太政官制正式走入歷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