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政官
日语写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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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语原文 | 太政官 |
假名 | だいじょうかん、 おおいまつりごとのつかさ |
平文式罗马字 | Daijō-kan, Ōimatsurigoto no tsukasa |
太政官是日本旧设的机关,始于《大宝律令》推行,终于内阁制的施行。太政官是日本律令制下一个理立法、行政、司法与及管辖八省百官的机关,相当于中国隋唐的三省、宋朝的中书门下,或元朝至明初的中书省,自《大宝律令》施行后,就是朝廷的最高机关。太政官与神祇官合称二官,地位比神祇官高。太政官的唐名是尚书省、都省、干政官。太政官自从平安时代中后期,由于摄政与关白的出现后,成为一个有名无实的机关,直至明治时代实施王政复古而短暂中兴,但已非律令制下的太政官体制。
沿革
形成
在古代日本政教合一,“祭事”与“政事”相通,[1]但当律令制度从中国传入后,负责仪式的神祇官和管理政治的太政官开始有明显的区别。太政官的雏形形成于天武天皇时,设置“纳言”和“辨官”,在飞鸟净御原令中,“纳言”被分为大纳言、中纳言、少纳言,“辨官”则分为左大辨、右大辨、左中辨、右中辨、左少辨、右少辨。“纳言”和“辨官”置于“大臣”之下,与“大臣”组成太政官的雏形。701年颁布《大宝律令》标志日本进入律令时代,太政官体制成熟,并在太政官之下设置八省。
发展
758~764年因官职唐风改称运动,太政官改名干政官。太政官自从平安时代中后期,由于令外官摄政与关白的出现,逐渐失去实权,但是名义上仍是日本政府的最高行政机关。在武家政权初期的镰仓时代,镰仓幕府与京都朝廷并存,实行二元统治,但随着幕府侵夺朝廷权力,朝廷逐渐丧失实质权力,太政官也因此成为一个有名无实的机关,直至明治时代实施王政复古而短暂中兴,但已非律令制下的太政官体制。
人事架构
太政官与其他部门一样行四等官制,设长官、副官、判官及主典。太政官由政策决定机关议政官 (由大臣、大纳言、中纳言组成)、事务部门少纳言局・左辨官局・右辨官局,和派赴各国的监察官巡察使组成。相较于唐朝三省制度,日本的太政官集尚书省 (行政)、门下省 (监察)权责于一身,尚书省的功能由辨官组成的左、右辨官局执行,并在左、右辨官局之下设置八省,负责具体事务执行。有一种观点认为少纳言局最初定位具有独立于太政官的性质,后来随著议政官成为实际的决策机构,少纳言局的权威流于形式,而管辖行政事务的辨官局的权力则得到加强。[2]
以下是太政官的四等官员:
- 长官:
八省
自《大宝律令》起,八省均属太政官辖下,包括:中务省、宫内省、大藏省、治部省、式部省、刑部省、民部省及兵部省,由左、右辨官局管理,当中中务省、式部省、治部省、民部省由左辨官局管理;兵部省、刑部省、大藏省、宫内省由右辨官局处理。各省执掌如下:
- 中务省负责辅佐天皇、宣令、拟旨等事务。
- 宫内省负责皇宫管理、皇室收支等事务。
- 大藏省负责管理金银、珠宝等财政事务。
- 治部省负责姓氏[3]的管理以及外交、僧尼的监督和礼乐等事务。
- 式部省负责任用官员、官员考课等事务。
- 民部省负责管理田土、户籍、租税、山川、道路等事务。
- 刑部省负责管理诉讼裁判、处刑等事务。
- 兵部省负责管理武官人事、士兵等事务。
明治时代
大政奉还之后1868年6月11日颁布政体书,设置太政官作为最高行政机关,政体书虽然诉求三权分立,但又将权力集中于太政官,使太政官集立法、行政、司法权力于一身。此后太政官的下辖机构几经变革,直到1885年设立内阁后废除。
三职制
1868年1月3日大政奉还、王政复古后为了尽快取代、击溃江户幕府,明治维新政府设置权力极大的三职政制,三职即总裁、议定和参与,并在三职之下设置神祇・内国・外国・海陆军・会计・刑法・制度七科,合称三职七科。2月将科改为局,并增设总裁局,成为三职八局,其中总裁由皇族炽仁亲王担任。
二官六省制
戊辰战争大势抵定后,1868年6月11日维新政府颁布作为基本法的政体书,根据政体书恢复太政官制,将三职中的总裁废除,改为2位辅相,作为最高行政首长,辅相之下设置负责立法权的议政官;负责行政权的行政・神祇・会计・军务・外国五官,并以辅相兼任行政官,监督五官;和负责司法権的刑法官,但刑法官也受五官中的行政官监督,因此司法权独立有名无实。之后1868年5月19日增设民部官,7月1日增设监察机关弹正台。
1869年8月15日维新政府改革太政官制,将五官中神祇官独立,其余部门变更为省,设置民部省、大藏省、兵部省、刑部省、宫内省、外务省,共二官六省,并设置侍诏院、弹正台、集议院、大学校等机关。负责指挥太政官的是由左、右大臣、三名大纳言和三名参议组成的“三职”[4]。在二官六省制期间,最大的变革是民部省与大藏省的分合,该问题导致激烈的政争,最终以1871年民部省并入大藏省告终,但民部省中殖产兴业相关的部门于1870年12月12日独立为工部省。另外1871年8月24日刑部省与弹正台合并为司法省。
三院制
1871年9月13日维新政府再次改革太政官制,设立由正院、左院、右院组成的三院制中央官制,其中正院设置太政大臣、左大臣、右大臣、参议等官职负责决策,并下辖各省负责行政。左院继承集议院的立法职权;右院则负责协调各省工作;原本与太政官并立的神祇官降格为神祇省。1873年以岩仓使节团为首的归国派发动明治六年政变夺权,之后掌权的大久保利通设置主管一切内政,有“官厅中的官厅”之称的内务省。
另一方面政变后失势的留守派,发起了自由民权运动,推动立宪、三权分立,导致1875年太政官制又一次改革,形成明治8年官制,即掌管行政各省的正院,掌管立法的元老院,和掌管司法的大审院,形成三权分立的基础,太政官不再控制立法、司法权。1885年颁布《太政官达第69号》设立内阁取代太政官的行政权力,至此太政官制正式走入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