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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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罪是中國大陸律師界慣用語,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8項特別容易判死刑[1]、無期徒刑或1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而在特定的嚴打時期各級人民法院更是採從重量刑[2],判死刑機率極高。在央視社會與法頻道中也是常出現用語。[3]
罪狀
《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4]
同時《刑法》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此處將有瞬間急迫性情景的前四罪列為即使將罪犯當場殺死也可視為無罪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