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
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发生于20世纪上半叶的台湾日治时期,是由新民会发起,向日本帝国议会争取在台湾设置自治议会的政治运动[1];该运动是台湾对日本统治从武力反抗转为近代式政治运动的转捩点,也是日治时期历时最久、规模最大的政治运动[2]:9。其起源可追溯至1918年的《六三法》撤废运动,但林呈禄认为撤废《六三法》无异于接受当局的内地延长主义政策,有损于台湾的特殊性和独立性;受其主张影响,运动的方向遂由撤废《六三法》转为设置台湾议会的诉求,主张基于日本立宪政治的精神,应设置台湾议会,将台湾总督府的立法权交归还民众。
从1921年1月30日第一次向帝国议会提出《台湾议会设置请愿书》、由林献堂领衔、旅日与在台民众178人联名签署起,起于1921年,于1934年9月2日决议停止为止,运动共历时14年,期间提出请愿15次。最初的参与者以东京的台湾留学生为主。至第三次请愿运动筹备时,成立了台湾议会期成同盟会,从而被台湾总督田健治郎以影响社会治安为由禁止,酿成治警事件。其后,运动得到了日本舆论的支持与台湾民众的同情,参与人数迈向高峰。不过在1931年台湾民众党被迫解散后,由于失去支持团体,加上政府的压制,运动在1934年正式宣布中止。
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除了对台湾民众建立法治的观念和确立对宪政精神的追求,也影响了日本政府在1935年使州、市、街、庄议员半数改由民选,成为台湾地方自治的开始。
发起背景
六三问题
日本在甲午战争取得对台的统治权后,一开始并未做好殖民准备,故请来英、法两国的顾问前来提出建议。但在遭逢武力反抗的情况下,没有实施原来的构想。1896年3月底,日本政府遂依据台湾总督府的要求,由帝国议会通过《关于应在台湾施行的法令之法律》,俗称《六三法》[3]:10-11。
实施《六三法》虽令台湾在名义上是日本领地,实际上却成为殖民地,即使日后经过《三一法》和《法三号》的修正,让台湾的立法体系逐渐被编入日本的体系中,但仍然无法享有日本内地的民主成果[4]:37-38。且由于该法每逢有效期限将届时,就被送进帝国议会要求顺延,无不引发争论[3]:108。最后日本政界将《法三号》定为无期限限制,使争议告一段落,但对台湾的知识分子而言,“六三问题”和切身权利相关,需寻求解决方案[4]:38。
自治主义思潮
由于日本从1905年到1925年间受到海外思想的影响,且1918年成立的原敬政友会内阁在思想和政策上更趋于自由化,因此产生了政治乃至社会、精神层面的民主运动,是为大正民主思潮[5]:16-20。
期间,美国总统伍德罗·威尔逊在1918年1月发表“十四点原则”[5]:55,其中的民族自决思想风行一时,致使日本当局重新检讨治台政策,改派文官总督,采行同化主义,改善教育政策,让台湾百姓的智能和视野都有所提升,台湾青年也因为本地缺乏高等教育,赴日留学蔚然成风。这时期的日本普选运动风潮正盛,邻近的朝鲜爆发三一运动争取独立、中国兴起了五四运动,东京的台湾留学生身处这股国际思潮中,除了向往民主主义,民族意识也受民族自决思想的影响而开始觉醒[3]:103-104[5]:64-65。在亚洲不管“三·一运动”或“五四运动”,对台湾以内的民族运动,还有到日本本土的政治斗争发展,都带来深远的影响[6]。
六三法撤废运动
台湾知识分子视《六三法》为总督府独裁的依据,在争取民族自决运动的过程中,便将撤废《六三法》视为主要任务[3]:108。从1914年开始,林献堂、蔡培火、林呈禄、蔡式谷和郑松筠等东京的台湾留学生,一方面透过台湾同化会的参与,寻求日方同情者的支持,另方面则组织启发会(后改为新民会)从事废除运动。并在其机关刊物《台湾青年》和《台湾》中发表文章争取台湾人的政治和法律权利[4]:48-52。1920年11月《六三法》期满前,时任台湾总督田健治郎“本岛现况尚未至能达废弃本法的程度”言论一出,200馀名新民会会员随即于当月28日在麹町区富士见町展开示威[3]:108。
然而《六三法》的撤废运动有其局限,参与者往往主要诉求集中对经济、政治和社经地位的平等,意味著若获得公平对待,可能不会从事民族运动[4]:48-49。明治大学毕业的林呈禄就指出,此一运动否定了台湾的特殊性,变相承认了“内地延长主义”。1920年12月15日,他在《台湾青年》第5号上发表的文章已有以“设置台湾议会”取代“撤废《六三法》”的思考[3]:108。
总督的委任立法权早晚应予撤废,施行于台湾的法律,将来应归著于由帝国议会制定的结论。……
但由实际上考察之,吾人亦同情于日本政府向来所引以为疑惧者,即有悠久之历史,具特殊之民情、风俗、习惯、保持固有之思想与文化的现在340万汉民族,能否使其与大和民族,站在纯然同一制度下,而加于统治,的确不无疑问。…在理论上,无宁是更尊重实际的特别统治,殊有设置容许台湾居民参与的特别立法之制度。……
如此说来,六三法问题的归著点,……由实际上考虑,不若百尺竿头更进一步,使台湾设立特别代议机构,而做特别立法之为愈也。
——林呈禄,《六三法问题的归著点》[7]
林呈禄的主张影响了日本留学生的想法,但他的“完全自治”主张被蔡培火认为不太可能,于是提出“设置民选议会”的构想[8]:35-36。1920年(大正九年)年底,在林献堂的裁决下,《六三法》的撤废运动告终,转向以台湾议会请愿为共同目标[4]:53-54。
请愿内容
运动参与者在首次请愿所提出的《台湾议会设置请愿书》中阐明了4项重大意义,包括:台湾情况特殊,不同于日本国内,有特别立法之必要;日本是立宪国家,台湾在其统治之下,应享有立宪政治之待遇;台湾总督同时掌握立法权及行政权,违反宪法精神,应将立法权还给人民;设置台湾议会,台湾的特别立法与预算审核,改由台湾议会进行。[9]:182
实际上,对于台湾议会的定位,其地位是随著请愿运动时间的拉长而依次下滑。根据林呈禄在治警事件法庭中的陈述,台湾议会是独立于日本帝国议会之外,以台湾为范围,掌有立法权和预算权的殖民地特别议会。不过在第2回请愿的理由书中却有所退缩,将施行于台湾的法律又分为“日本台湾共通性质之立法事项”和“将实际上帝国议会所不能代办之有关台湾特殊事情”,前者的制定样仍归给帝国议会,仅后者归给台湾议会[10]:160-161。
对日本国会议员而言,台湾议会的权限、选举方式和税收分配等等细部规划均付之阙如,轮廓不够明确具体。统治当局更直指,若设置和帝国议会拥有同样权力的议会,即为变更宪法条文中将议会明定为“贵族院与众议院”的条文,只能由天皇发动,不可由人民请愿权提出。面对这种指控,林呈禄和蔡炳耀在1924年的第5次请愿中提出一份《释明书》,挑明:
请愿人等,并非要求在台湾设立掌有立法全权之议会,其用意不外要求获得对台湾行政费预算之审议权及根据台湾特别之民情风俗,参与地方性法规之审议权,要之其权限即等于日本国内之地方议会而已。
台湾议会原为拥有台湾立法全权的殖民地特别议会,后变为仅限于特别情事立法的议会,最后权限仅等同于日本内地的地方议会而已[10]:160-161。
运动过程
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从1921年起到1934年为止,14年间共向日本帝国议会请愿15次,在《台湾总督府警察沿革志》中将其分为三期:从运动开始到台湾文化协会的分裂(1921年-1926年)为统一战线时代,共计有7回请愿;1927年至1930年是战线分裂时代,发动了第8回至第11回共计4次请愿;1931年至1934年间的第12回至第15回请愿则是没落期[7]:21-23[8]:36-37。
统一战线时代(1921年-1926年)
前2回行动和台湾内部反应
林献堂等人于1920年底至1921年初决定展开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后,便在东京神保町中国基督教青年会馆内开始接受请愿书的签署,由于筹备时间仓促,签署者多为东京的台湾留学生。后来在1921年3月21日交付请愿委员会审查,遭到两院同时以“不采纳”回应。请愿虽然失败,但此一消息引起台湾本岛的热烈反应,蒋渭水甚至带头召集人马,在台北为返台的林献堂等人举行盛大欢迎会,表现最为热切[11]:40-41[12]:137-140。不过,一片赞同声中也有少数的反对者,像辜显荣本身是总督府评议会的评议员,视主张自由平等者为叛逆、台湾议会设置运动妨碍台湾的发达和进步;林熊征、李延禧和许丙认为一国内不能有两个议会,请愿运动是破坏日台融和的离谱行为,所以3人就故意捐钱给《台湾》杂志,试图将其改变为学术刊物;郑肇基和吴子瑜是基于个人好恶而反对,多针对林献堂进行人身攻击;林烈堂则是认为当时非从事政治活动的时机,因此屡屡私下劝止。惟这些声音相当微弱,而且主要反对者辜显荣又被视为“御用绅士”,一般人并不理睬,所以也未受重视[2]:76-77。
台湾总督府对于请愿运动相当侧目,田健治郎总督向林献堂、蔡惠如、林呈禄和蔡培火等人要求放弃运动未果后,1922年8月起正式展开弹压,让活动大受打击。像林献堂即在亲友劝阻、银行借故催讨债务,以及总督府特工谣言分化造成东京同志不谅解的情况下,在第3回请愿中不再领衔签署。不过,此一运动依然属合法进行,总督府这样的压迫仍无法将运动的力量根除,于是在1923年产生了针对请愿运动更加全面的反击行动——治警事件[2]:77-81。
台湾议会期成同盟会和治警事件
由于来自台湾总督府的压力,运动参与者深感成立组织的必要,于是在筹备第3回请愿时,蔡培火和蒋渭水等人决定组织台湾议会期成同盟会。1923年1月16日,由石焕长向台北市北警察署提出政治结社报备。在台北州警务部佐藤部长劝其自动撤回申请未果后,2月2日第一次大会即遭政府以违反《治安警察法》之名禁止[11]:55-56。
同盟被禁后,运动参与者依然发起了第3回请愿,蔡培火、蒋渭水和陈逢源在赴日期间和东京台湾青年会成员商讨后,将同盟会本部从台北改为东京,由林呈禄向东京的早稻田警察署申请建立成功。此举造成台湾总督府的不满,多名运动参与者在1923年12月16日遭大规模搜察、扣押和起诉,史称“治警事件”。最后蒋渭水、蔡培火、蔡惠如、林呈禄、石焕长、林幼春和陈逢源等6人遭判刑3到4个月不等[11]:57-63。
治警事件造成台湾民众的恐惧,事件发生后的第4回请愿和审判开始前的第5回请愿均导致签署人数大减。连同遭到初步压制的第3回,是运动的挫折期[2]:90。不过,治警事件在日本被媒体报导后,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反而受到媒体、官员、学者和青年的支持。在法庭辩论中,担任被告律师的法学博士清濑一郎和永山章次郎都指出本运动无违宪的情事。东京帝国大学的法学部教授末弘严太郎也在《台湾民报》撰文支持,甚至《大阪每日新闻》1923年3月23日的社论都直指总督府的行为是“无理态度,是不贤明的措施”。舆论的支持使运动洗去违宪的疑虑,加上总督府的压迫行动引起民众同情,让原本已淡出的林献堂重新出面领导运动,激发了民众参与的热情,反而成为本运动发展的新里程碑[8]:152-162。
第6至8回的热潮
第5回请愿虽然受到挫折,但介绍议员神田正雄和田川大吉郎分别在1924年的9月和12月25日来台考察,为运动带来鼓舞。第6回在文化协会的大事宣传下,出发、抵日和归台演讲都受到盛情欢迎;第7回,因治警事件入狱的蒋渭水和蔡培火等人假释出狱,在各地投入宣传;至第8回时签署人数更达到2,470人的高峰。日方则一再以政府委员不出席的方式杯葛。在民众逐渐体认设置台湾议会的必要、运动合法性受到确认,以及总督府干涉力道减弱的情况下,请愿运动于是蓬勃发展起来[2]:90-96。
本期运动时间表
次数 | 请愿书 提出日期 |
连署人数 | 议会会期 | 介绍议员 | 委员会 上呈日期 |
备注 |
---|---|---|---|---|---|---|
1 | 1921年 1月30日 |
林献堂等 187人 |
第44次 | 江原素六 | 2月18日 | 田总督说明/不采择 |
田川大吉郎 | 3月21日 | 不采择 | ||||
2 | 1922年 2月16日 |
林献堂等 512人 |
第45次 | 江原素六 | 2月13日 | 贺来总务长官说明/不采择 |
田川大吉郎 清濑一郎 |
3月27日 | 田川介绍议员说明/不采择 | ||||
3 | 1923年 2月22日 |
蔡惠如等 278人 |
第46次 | 山胁玄 | 2月12日 | 马场法政局长说明/不采择 |
田川大吉郎 清濑一郎 |
3月12日 3月19日 |
田川介绍议员说明/不采择 | ||||
4 | 1924年 1月30日 |
林呈禄等 71人 |
第48次 | 山胁玄 | 1月31日众议院解散、贵族院停会,故未能提出 | |
田川大吉郎 清濑一郎 | ||||||
5 | 1924年 7月5日 |
蔡培火等 233人 |
第49次 | 山胁玄 | 未列入议程 | |
清濑一郎 神田正雄 |
7月14日 7月17日 |
两介绍议员说明/审议未了 | ||||
6 | 1925年 2月17日 |
林献堂等 782人 |
第50次 | 山胁玄 渡边畅 |
未列入议程 | |
清濑一郎 神田正雄 |
3月9日 3月16日 3月18日 3月20日 3月23日 |
两介绍议员说明/审议未了 | ||||
7 | 1926年 2月9日 |
林献堂等 1990人 |
第51次 | 渡边畅 | 未列入议程 | |
清濑一郎 神田正雄 中野寅吉 |
3月1日 3月10日 3月17日 3月19日 |
清濑、神田两介绍议员及黑金拓务局长说明/不采择 |
战线分裂时代(1927年-1930年)
台湾文化协会的分裂
台湾文化协会(简称文协)在1921年成立,成员多为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的领导,日人甚为忌惮,故林献堂签订备忘录,约定文协不能介入政治。不过成员仍以个人名义从事政治运动的筹组工作。治警事件中被提起上诉的18名台湾议会期成同盟会成员均是文协干部;文协演讲的内容也和此运动的诉求有关,足见文协支持台湾议会请愿运动的事实。[13]:32-49
1927年1月3日,台湾文化协会由连温卿等左派份子掌握,半数会员退会形成分裂。文协会员参与请愿运动联署的人数,从第9回的101人到第15回的5人有明显的减少。7月10日,退出者在迭经争论后成立台湾民众党,继续领导台湾议会请愿运动。新的台湾文化协会则在第9回请愿时提出反对声明,斥其为台湾解放的障碍[2]:109-123[13]:37-38。
第9至第11回请愿
第9回请愿运动由台湾民众党担当,蔡培火和蔡式谷先后在2月和4月赴日。两人会合后在4月23日到达东京,当天晚上台湾青年会为他们举办欢迎会,出席的左倾学生却在会场上表示反对,对赞成运动的讲话加以辱骂干扰,使双蔡悄然退席。而就在前一天,分裂后的新文协也发表声明斥责该运动为解放台湾的障碍。第10回,为因应左派反对,运动参与者在台湾大肆宣传,但在日本的活动则一切从简,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这两次请愿仍被日方以拖延的方式,形成“审议未了”的结局。第11回起,运动同志改变方略,方式力求简化,并且决定在未受议会拒绝前,仍应继续征求签名[2]:109-123。
本期运动时间表
次数 | 请愿书 提出日期 |
连署人数 | 议会会期 | 介绍议员 | 委员会 上呈日期 |
备注 |
---|---|---|---|---|---|---|
8 | 1927年 1月20日 |
林献堂等 2470人 |
第52次 | 渡边畅 | 未列入议程 | |
1927年 1月19日 |
清濑一郎 神田正雄 |
1月31日 2月21日 2月28日 3月7日 3月14日 3月18日 3月23日 |
两介绍议员说明/审议未了 | |||
9 | 1928年 4月25日 |
林献堂等 929人 |
第55次 | 渡边畅 | 未列入议程 | |
林献堂等 2050人 |
清濑一郎 神田正雄 |
5月4日 5月6日 |
两介绍议员说明/审议未了 | |||
10 | 1929年 2月16日 |
林献堂等 1932人 |
第56次 | 渡边畅 | 3月22日 | 不采择 |
神田正雄 土井椎太 |
3月4日 3月11日 3月20日 |
两介绍议员说明/审议未了 | ||||
11 | 1930年 5月2日 |
林献堂等 1314人 |
第58次 | 渡边畅 | ||
1930年 4月28日 |
田川大吉郎 清濑一郎 |
4月28日 5月6日 5月12日 |
5月12日由武富参与官说明/不采择 |
没落期(1931年-1934年)
台湾民众党复因左倾和在“殖民地自治”形成两派路线的争执,林献堂和蔡培火等右派人士于是在1930年8月另筹组台湾地方自治联盟。不过两派仍旧支持此运动,因此第12回请愿时,两派在台湾北、中、南部都出现各有一个请愿书索取处的情况。在本回请愿后,台湾民众党于1931年2月18日被迫解散、同年8月蒋渭水病逝,请愿运动在丧失支持团体,使得第13次请愿大受打击[2]:123-142。
第14回请愿开始,台湾内外情势丕变,自由主义和民族自决主义两大运动基本理念,被新崛起的法西斯主义压制,运动参与人员对前景益发悲观。林献堂等29人在1934年9月2日讨论后,依陈逢源的提议发布了请愿运动中止声明书,本欲再向台湾总督府提出的《台湾统治意见书》则在当局警告下停止。次年4月1日,总督府公布台湾地方自治制度改正案,开放一半议员为民选,台湾地方自治联盟内部出现主张解散的声音;历经林献堂多次主张改组为政治结社未果后,1936年8月15日由杨肇嘉宣布解散[2]:143-156。
本期运动时间表
次数 | 请愿书 提出日期 |
连署人数 | 议会会期 | 介绍议员 | 委员会 上呈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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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1931年 2月12日 |
蔡培火等 1381人 |
第59次 | 渡边畅 | 3月9日 3月13日 |
3月9日武富政府委员说明/不采择 |
田川大吉郎 清濑一郎 |
2月18日 2月25日 3月4日 3月24日 |
审议未了 | ||||
13 | 1932年 6月3日 |
林献堂等 2684人 |
第62次 | 渡边畅 | 6月7日 | 堤政府委员说明/不采择 |
清濑一郎 清水留三郎 |
6月6日 6月10日 |
6月6日堤政府委员说明/审议未了 | ||||
14 | 1933年 1月31日 |
林献堂等 1491人 |
第64次 | 渡边畅 | 2月20日 3月6日 |
不采择 |
1933年 2月6日 |
林献堂等 1859人 |
清濑一郎 清水留三郎 |
3月6日 3月7日 3月10日 |
清濑介绍议员说明/不采择 | ||
15 | 1934年 2月6日 |
林献堂等 1170人 |
渡边畅 | 2月15日 | 生驹管理局长说明/不采择 | |
清濑一郎 清水留三郎 |
3月23日 | 不采择 |
日本各界反应
基督教会和基督徒
日本基督教会对于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提供了许多支援。1917年,请愿运动中的主要人物蔡培火结识了植村正久牧师,并在1920年4月于植村主持的富士见町教会受洗。之后,蔡培火透过植村的关系认识诸多日本政界人士,这些人也成为了后来请愿运动中的介绍议员。除了介绍议员之外,植村正久尚对台湾人的政治运动提供了诸多的支援,包括出借富士见町教会作为政治演讲会场、为台湾言论机关奔走,以及派教会代表慰问治警事件中被捕人士,并协助延请辩护律师[14]:94-99。
江原素六和田川大吉郎两位议员是富士见町教会的教友,在第一次请愿中分别担任贵族院和众议院的介绍议员,其中又以只要有议席就担任介绍议员的田川大吉郎对此运动最为热心[14]:94-102。田川和台湾颇有渊源,1883年14岁的田川曾进入长崎外国语学校学习中文,在甲午战争中担任中文口译;1895年撰写的《台湾统治策》曾获《大阪朝日新闻》征文比赛第三名;1896年接受台湾第三任总督乃木希典之邀赴台担任《台湾新报》主笔。他认同新的殖民政策,主张应使岛民自治、同化于19世纪的日本文明。因此,他以台湾也应实施立宪主义精神的理由,支持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林呈禄在起草请愿书时,很可能就接受过他的指点[12]:113-116。
无教会主义的虔诚基督徒、东京帝国大学教授矢内原忠雄则是来自日本学术界的声援者。他基于《路加福音》第四章中,耶稣初次传道所读的以赛亚书的精神,对殖民问题希望能实现“被虐待者得解放、没落者的上升、自由独立者和平的结合”之理念。在1926年4月亲自抵台考察政经社会实况后,1928年起陆续发表论文,1929年出版《帝国主义下之台湾》分析日本帝国主义对台人的压迫,甚至为蔡培火的《与日本本国民书》作序。以他的专业,表达对此一运动的认同[14]:104-105。
基督教本身由于教义和日本国体论有所不同,加之其普世主义和博爱主义也使信徒对殖民地人民较少歧视心态。再加上西方传入的基督教在日本代表了一些现代性,与台湾知识分子反抗运动中的“文化启蒙”目的相同,早期的日本基督徒也较倾向自由主义、国民主义。种种因素结合下,使台湾人的政治反抗运动得以在日本基督教中找到盟友[14]:105-109。
共产党
时任日本共产党领袖佐野学曾于1923年3月在东京青年会出版的《台湾》4卷3期发表《协助台湾议会的设置》(臺灣議會の設置を助けよ)一文[15]:50.61,指出这是台湾人民走向自决的第一步,呼吁支持本运动。但1927年,日共认为这个运动倾向独立,故加以反对[16]。佐野学本人的立场也在1933年被捕时大转变,谴责共产主义运动,并认为殖民地独立和民族自决等资产阶级(“布尔乔亚”)观点已过时,台湾应受日本统治,以享有相等的经济利益和相等的权利。[15]:61
殖民政策学者
日俄战争后,日本的殖民政策学在学术圈中成立,至山本美越乃集大成。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以山本为首,包括泉哲,以及稍后的矢内原忠雄和细川嘉六等学者,出现批判日本殖民政策的潮流,且益发强烈。这些学者的论述,是被统治民族在殖民地统治的框架内,以合法的辩证内藏含有民族意识的政治要求。包括田川大吉郎等自由主义议员担任请愿介绍的行动,都可以由这些学者提供理论上的根据[12]:92-93。
山本美越乃于1914年起在京都大学担任殖民政策的讲座,在朝鲜发生三一运动后,山本在1920年出版的教科书《殖民政策研究》里主张统治方针由同化主义转向自治主义。基于此一观点,他在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发起第1回请愿后即表态支持。不过,山本反对“极端的自治主义”,他认为给予殖民地自治的权能就“如同为将来独立做准备”,“与殖民地领有的目的不相容”,所以需要适当地限制[12]:93-96。
在第2回请愿运动中,宣传用的《台湾议会设置请愿理由》即引用了山本的主张,除援用法国殖民失败的例子做为印证外,也说明何以不透过《众议院选举法》的施行要求中央参政;1921年5月第44回议会终了时,朝鲜闵元植提出“在朝鲜施行众议院选举法”、台湾则有议会设置请愿运动,山本在评论这两项运动时,认为台湾议会的设置时期尚早,但理论上较佳。他在1922年首次赴台观察后,对台湾人知识阶层的评价提高,因此1925年的论文便拿掉“时期尚早”等保留字眼,直接表态支持台湾议会[12]:99-101。
泉哲任教于明治大学和京城帝国大学,作为一名殖民政策学者,他同时也对国际法有所研究,是以对殖民政策的分析,相对于其他殖民政策学者颇有独到之处。他长期在私立的明治大学讲学,使其相较于官学研究体制的学者,更具有广泛的视野和民主主义内涵[5]:69。他对殖民地统治方针的主张,是基于人道主义、民主主义和人种民族平等主义构成,不止主张殖民地自治,更提倡联邦制理论作为殖民地未来的愿景,甚至在最终理论上主张殖民地放弃论[5]:117-119。
林呈禄、郑松筠、蔡式谷、叶清耀和彭华英等活跃于台湾政治运动的核心分子,都是于泉哲任教的明治大学法科毕业,因此他跟台湾留学生有密切的交流。泉哲是《台湾青年》和《台湾》等刊物上发表文章最频繁的日本人;在请愿运动开始后,泉哲不仅公开地表示支持,时常受邀出席记者招待会,并鼓励运动者以稳健的方式进行活动,他也长期发表文章,为运动提供学术理论支援,《台湾议会设置请愿理由书》中所主张“于统治上便利之场合则模仿本国制度,不利之场合则采用特别制度,为临机应变的本国本位主义,”即可见到泉哲理论的影响[5]:119-120。
内地延长主义者
1919年朝鲜的三一运动使得日本的殖民政策遭受空前的质疑,当时田健治郎正好出任台湾总督,改采渐进式的内地延长主义,以“日台融合”和一视同仁为方针[17]:171。在大正民主志士的知识份子中,对殖民地政策的问题思考,大多数均和日本政府的改革方向一致,并主张政治待遇的改革要激进,其中代表人物包括中野正刚和植原悦二郎[12]:79。
中野正刚毕业于早稻田大学,曾任东京《朝日新闻》记者、东方持论社主笔,1920年5月起连任8届的众议员。他站在“激进的内地延长主义”和“民本主义式的帝国主义者”的立场,对民族歧视的情况严厉批评,并主张应废除《法三号》,对台湾采同情的态度[17]:172。他在1919年8月组织改造同盟,包括植原悦二郎、对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情示同情的永井柳太郎和介绍议员神田正雄都是其中成员。植原悦二郎认为应撤废殖民地的特别统治制度,由帝国议会直接管这些“新领土”。所以他在治警事件发生时,对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遭镇压一事表示抗议,但在第49次会议,运动要求他支持时却遭到了拒绝[12]:82-86。
另外,主持大日本平和协会的阪谷芳郎也是内地延长主义的支持者。他担心台湾会和朝鲜一样要求独立,因此表示在承认日本统治主权的前提下,任何改革方案他都会鼎力相助。他不同意另设台湾议会,而是主张让台湾人获参政权,选出代表参加帝国议会[10]:152-154。
影响
法治观念的建立
台湾律师黄静嘉认为,1920年代初期日本的法典已是继受西方法治观念而制定的,而台湾在日本统治下,法律经1920年代初期的改革,也伴随著日本内地法的施行而引进了更多的西方民主式法律[18]。
台湾学者叶永文认为,这种法律虽然被日本化、殖民地化,基本上仍是建基于西方民主精神的法治架构中,台湾人民在法治观念的养成过程中也已渐形浸染于民主素质。台湾的殖民当局在统治过程中也充分体认和遵守“依法行政”的治理模式[19]:59。余重信也指出,如1923年的治警事件中,地方法院法官即宣判台湾政治异议分子无罪,已见司法独立[3]:127。
1927年的台湾民众党也是在法治保障下成立。叶永文就此论曰,在西方法治观念的形塑下,不但知识份子对台湾施行法治政治意念的高涨,一般人民的法治观念也在知识阶层的助播散种下,形成日常生活中的一种习性[19]:59-60。
宪政精神的追求
1912年的日本在大正天皇即位后展开护宪运动,天皇不再拥有绝对专制的地位,开始了以宪法成为最高规范位阶的大正民主时代。日本虽成为立宪国家,但殖民总督在台湾的权力违反宪政常轨,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便根据日本钦定宪法所赋予臣民的请愿权而来发动[19]:60。历年推动议会设置的请愿书中都明白指出治台必须参考世界民主潮流和知晓台湾民心趋向,所以依据殖民母国的“立宪政治”来对台湾施行宪政的推展和改造成了最重要也最为迫切的首要任务。[19]:60-62
台湾学者叶永文指出,这种诉求反映出台湾人民对总督专制的不满、对宪法有渐次认知和对宪政体制的民主有所欲求,包括行政、立法和司法的三权分立,以及各类自由权的保障等西方宪政体制的架构,还有议会政治和普选等民主的相关模式,皆由台湾知识份子吸取并转移到岛内。叶永文评判道,这种对宪政体制的期盼就算历经1930年代后的战时体制和皇民化运动的改造都无法磨灭,所以当战后陈仪治台时发布“训政”宣告,使台湾人民对“祖国”想像的寄望落空时,便埋下了日后全台流血冲突的因子。[19]:60-62
地方自治的诞生
台湾学者陈翠莲认为,由于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获得不少日本议员和学者的支持发声,拨弄了殖民者内部的矛盾。为了牵制请愿运动和来自日本帝国议会的压力,台湾总督府在1921年6月开始将总督府评议会的重要施政部分,形式上谘询台人的意见。1926年,时任日本首相的若槻礼次郎在众议院表示“台湾不久应该渐渐要达到自治的状态”,在统治权力构图上一度软化[10]:157。
1935年,在后起的台湾地方自治联盟持续努力下,3月3日日本众议院通过实施“台湾地方自治”的经费预算案;日本政府也随即公布州、市和街庄制改正案,并于11月22日实施“台湾地方自治改正案”,半数的州、市、街、庄议员改由民选产生,每4年改选一次,并在1935年举行第一次市街庄协议会选举,成为台湾历史上第一次选举[20]:4。台湾学者陈翠莲认为,虽然这样的地方自治仅有半套,仍是运动推动之功[10]:158。
批评
日本学者若林正丈指出,在帝国议会中,无论是当时的执政党立宪政友会还是最大反对党宪政党,实际上都是采取内地延长主义。在请愿运动的初期,两党议员们毫不掩饰对殖民地要求自治的立场。介绍议员为缓和请愿委员会的气氛,往往让请愿宗旨朝内地延长主义进行妥协,暴露出“台湾议会”要求有其内在弱点[12]:135-141。
台湾学者陈翠莲认为,由于法律和制度都掌握在殖民者手中,运动者谋求以合法合宪的方式进行体制内抗争,并不能颠覆殖民统治权力关系,也无法掌握改革的主导权。所以情势和缓时,还可以要求台湾议会、殖民地自治,但在法西斯主义抬头时,就只能拥有打对折的地方自治选举。同时,运动参与者挪用殖民者论述的策略,画地自限地将台湾人的自我图像比拟为落后的、有待教化的民族;冀求唤起殖民者良知、主动释放权力,对台湾人平等以待的做法,等于一味仰人解放,自然难以脱离被殖民的境遇,得到平等对待[10]:163-165。
注释
- ^ 1.0 1.1 1.2 表中同一次请愿中有部分栏位分为二列者,上列表贵族院,下列表众议院。[12]:137-140
- ^ 2.0 2.1 2.2 根据帝国议会的规定,请愿要先交付请愿委员会审查,议会则会定期接受该委员会委员的报告(说明)并进行表决。当请愿委员有特别报告之要求,或30位以上的议员要求时,该请愿才会成为议题;其他的请愿案,若决定“予以采择”,可将请愿书和议会的意见书提交给政府,经判断后要求报告,若“不采择”则不会提交。另外,若委员会没有做出“采择/不采择”的决议,则是所谓“审议未了”。15次请愿均在请愿委员会的阶段就停止,从未呈入议会中表决,故备注栏中的处理,皆是针对该委员会的处理方式。[12]:137-140
参见条目
- 六三法
- 三一法
- 法三号
- 台湾同化会
- 板垣退助
- 台湾议会期成同盟会
- 启发会(“新民会”的前身)
- 台湾青年(“台湾青年会”的机关刊物)
- 台湾文化协会
- 台湾民众党
- 台湾地方自治联盟
- 内地延长主义
- 治警事件
- 林献堂
- 台湾总督府评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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