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
“volunteer”的各地常用译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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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 | 志愿者 |
台湾 | 志愿工作者、志工 |
港澳 | 义工 |
志愿者(港澳称为义工,台湾称为志愿工作者)是指一种助人、具组织性及基于社会公益责任的参与行为[1],通常旨在促进善良或改善人类生活品质。其发展可追溯至二次大战后,福利主义抬头导致各国政府支出崩塌,发展义务工作以解决社会上不胜负荷的需求[2]。
定义
简单而言,志工可以定义为三种类型[1]:
- 助人的美德及福利活动,当中指志工没有收取任何薪金,并以自由意志付出自己从事福利、心理健康及社区发展等方面的工作[3];
- 具组织性的利他行为,当中指是以帮助他人或对环境有益的活动[4],并能在各个领域直接帮助他人[5];
- 基于社会公益的参与行为,是回应社会责任及态度的一种行为,当中并不求回报[6]。
历史
义工制度的确立可追溯至二次大战后福利主义抬头[2],但义工本身的存在则自古以来已经存在,古时候的赠医施药可被视为义工的雏型[2]。西方义工起源的重要概念建基于罗马时代的博爱精神和基督教的宗教责任及救赎观念,透过义务工作表现出人性的爱及弘扬宗教的善性[7]。而近年义工制度的确立,是为了弥补政府对社会支援的不足,结合政府、商界及民间的力量为社会上有需要的人士服务[8]。
特质
- 义工是一种发自内心、出自个人意愿结合而成的服务,非外力所能强迫;
- 义工需以组织型态提供服务,需结合个人意愿及团体的宗旨,在有目标及计划的情况下实践;
- 义工是一种业馀时间所从事的一种活动过程,义工需量力而为;
- 义工与受惠者具双向互惠的过程,能在过程中满足个人的心理利益;
- 义工是一种利他行为,义工并非以谋求个人经济利益为主。
分类
义工所从事的服务众多,当中可能包括教育、环保、倡导及福利等范畴,因此难以统一划分[1],故此出现了几方面划分义工的种类[9][10]:
- 以职权划分,可分为政策制定、直接服务及庶务类;
- 以时间性划分,简易可分为定时性及临时性;
- 以服务类型划分,可分类为福利类、教育类及文化类等;
- 以服务内容划分,可分为行政性、专业性及辅助性。
动机
- 第一类是自我取向,参与者著重个人学习与成长,获取个人内在的满足感,依个人感受来决定参与义工。
- 第二类是人际取向,参与者著重他人和团体的影响,他们的目的是结识朋友,获得他人的肯定。
- 第三类是情境取向,他们参与是为了回应社会责任,并获得社会的认可。
动力
由于义工参与的目标并不是为了追求成效,因此不能单靠命令及控制能操纵义工,所以要运用不同的手法来鼓励义工持续投入服务[12],义工机构可从三大方面提升义工的动力[13]。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类具有五种需求,机构可在服务过程中满足义工的五种需求,从而提升他们的动力。另外,在过程中,机构可以先了解义工对服务的期望,当义工的期望能够实践时,义工会有更大动力持续服务。最后是根据学习理论,在提供服务时,以奖励及惩罚来提升或删减特定的行为,从中提升义工的动力。
守则
虽然义工是奉献自己的时间及精力来为社会提供服务,不过义工事实上是与机构结合成一个整体,因此义工亦有一定的守则需要遵守。义工需要遵守机构的行政程序,并依照机构的宗旨办事。同时,保密原则在社福界中,不管是社工抑或义工同样有效[14],个人上亦要守承诺、思想积极、主动、有使命感等。
价值评估
义工对于社会层面、机构层面及国家层面都贡献良多,但很多人都会忽略了评估义工的价值[15],除了义工的金钱捐赠外,一般义工所做的行为甚少真正转换成金钱计算在机构的年表内,因为其行为难以以直接转换成金钱,故此要评估义工的价值,可以参照服务使用者的意见作为一量度单位。
督导
义工在服务过程中,并不一定是该类服务的专业人士,因此机构在义工服务时,有需要为义工提供督导。督导在义工中具有三项功能[1]。在行政上,督导者需为义工安排服务的时间及种类等。在教育上,督导者需以专业知识,为义工提供能力及知识上的改进。在支持上,督导者要与义工建立良好的关系,使义工能在一个安全的气氛及环境下自我成长。
发展限制
由于现时大部分的福利机构都是由政府资助,但在接受政府资助的同时,机构需要达成一定的服务指标,但义工的成果不容易量度,因此难以向政府交代。其次,义工服务缺乏创新性,为了申请各项的资助,机构会撰写各类的计划书以争取资助,但结果是换来换汤不换药的服务,义工服务的发展亦受到了限制。再者,部分机构仍视义工为一免费的人力资源,当中缺乏对义工的培训及管理,令义工的服务素质停济不前[1]。
反效果
- 一些人对志工非常投入,但不顾自己的家庭与子女,因此许多志工及慈善团体非常强调要先顾好家庭子女再当志工。
- 在台湾,志工经常是压榨劳工的手段,简单的市场机制原理就可以证明,失业率越高、志工的负面影响反而越大,因为志工会减少劳动力需求,劳动力供过于求会让所有的劳动力价格下降,也就是平均薪资的下降,并提高失业率;况且许多志工是被用来取代雇员,因为他们获得的补贴低于基本工资,因此本来可以得到基本工资的雇员会失业,这些雇员大多是难以承受失业冲击的穷人;而后会因为减少工作机会、进而减少劳工向雇主议价的空间,就算没有失业的劳工也更容易沦落至在职贫穷。例如台湾有社工投诉应征慈善团体被要求先做志工,也有政府单位招募志工来取代劳工,变相规避劳基法[16],医疗单位的志工使用也容易遭到诟病,而十二年国教的志工评比也造成志工供过于求的问题(而逼穷学生当志工更是压榨穷人),甚至有营利企业在营利活动使用志工的乱象。因此台湾有人提倡“抢救青年失业,义工全面退场”,建议志工全面退出政府机关及医院,以减少失业率;也有亲绿文章内顺便指出,有钱有闲的义工不但让许多工作的工资降价到仅需提供一餐,而且潜在地稀释与抢夺一般人的工作机会。[17]非公益性质的工作应强制遵守劳基法;经费充裕的慈善及宗教团体也应该尽量避免使用志工,许多基本业务可以也应该雇用社会中低层人士来处理,不少专业服务也应该聘请社工及护士等专业人士来提供,而且给予的工资必须符合甚至超过营利事业的标准及劳动法规,才是真正的行善。
- 子贡赎人及子路受牛的故事举出两个例子,分别是行善后是否领取奖励,结果是领取奖励后有很多人行善、不领奖励则对社会有害。
参见
参考文献
- ^ 1.0 1.1 1.2 1.3 1.4 1.5 曾华源、曾腾光(2003), 志愿服务概论, 台北:扬智文化
- ^ 2.0 2.1 2.2 2.3 吴美慧、吴春勇、吴信贤(1995), 义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台北:心理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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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抢救青年失业,义工全面退场!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Work for Food"之悲惨世界在台湾…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