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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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长为县的行政长官。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均以万户以上之县的长官为县令,不足万户则称县长。清代时,称知县。中华民国初年,全国“废府州厅改县”,知县改为县知事。北洋政府时期,改称县长,沿用至今。与县平级的内蒙古自治区旗的行政长官则称旗长。
大中华地区以外之国家地区,如有类似于“县”的行政区划,通常也会将其最高首长的予以套用。县长的对应英文翻译为“Magistrate”,意思为裁判官或长官。
近代
辛亥革命后,废除县衙,初设民政署,旋又改知县为县知事,故称县知事公署。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改县知事公署为县政府[1]:44。县政府的行政首长即是县长。
台湾光复后,延续国民政府时期的名称。现时台湾各县县长由民选产生。在1999年台湾历经李登辉总统冻省后,县长取代省长,成为地方一级行政首长,与省辖市市长位阶相同。有时县市长会仿古制称为“百里侯”,如县市长选举常在新闻报导中被称为“百里侯之役”、“百里侯之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包括县长在内的各级地方行政首长职责为,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领导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政府会议,讨论决定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2]:62。文革期间,县政府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类似,被革命委员会取代。县革命委员会主任取代县长、县委书记。
在中国共产党一党专政背景下,地方行政一把手实为县委书记。县长党内职务多仅次县委书记,兼任县委常委[2]:62(县委副书记)。县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体系中的县处级正职。
1998年至2008年期间,河北省115个县县委书记、县长的相关研究中,研究者总结,年龄、性别、学历(基本特征)、履职经历(政治经历)、学校、职前属地(关系网络),与县委书记、县长的晋升速度呈线性相关关系。性别相关是,348个完整数据中,女性只有15人,占4.3%,是极少数。虽然《中国共产党章程》中有“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的规定,即俗称的无知少女,但男性在县委书记、县长中占绝对主导[3]:88,91—92。
翻译
马来西亚的县长是二级行政首长(在东马为三级),然而县长只管理土地相关事务,行政管理权是在地方政府市长/主席手上。
另见
注释
- ^ 朱华锦. 《民国时期县政府称谓的表述》. 江苏地方志 (江苏省南京市: 江苏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1995, (1995年第2期): 44 [2022-11-22]. ISSN 1003-848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1-22) (简体中文).
- ^ 2.0 2.1 任进. 《地方行政首长比较研究》. 法学家 (北京市: 《法学家》杂志社). 1996, (1996年第3期): 58–62 [2024-08-26]. ISSN 1005-02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0-11) (简体中文).
- ^ 吴芸. 影响县委书记和县长晋升速度的相关因素——以河北省为例. 《东南学术》 (福建省福州市: 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12, (2012年第5期): 88–96 [2024-08-31]. ISSN 1008-1569 (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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