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刑法
中华民国刑法 Criminal Cod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 |
---|---|
状态:施行中 | |
施行日期 | 1935年7月1日 |
修正次数 | 53 |
最新修正 | 2024年7月31日 |
法规类别 | |
类 | 行政 |
部 | 法务部 |
目 | 检察目 |
参考文献 | |
所有条文 | 中华民国刑法 |
沿革 | 法规沿革 |
重要记事 | |
| |
中华民国政府与政治 系列条目 |
政府(沿革) |
政治 |
《中华民国刑法》是中华民国的刑事法典,又称普通刑法,分为总则与分则两编。该法为实体法(相较于程序法而言),规定了国家刑罚权发动的实体要件。该法为普通法(相较于特别法而言),针对同一事项若他法有特别规定则优先适用他法之规定。[1]原则上该法总则部份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中华民国法律的刑事规定(其他法律的刑事规定称附属刑法),在分则的部份则列举了基本的刑事处罚规定。
历史
民国元年(1912年)三月十日袁世凯总统颁行《暂行新刑律》,是中华民国成立后的首部刑法,现行中华民国刑法称为“刑律”。民国十七年九月一日施行的刑法,现行刑法称为“旧刑法”。[2]
内容
总则编
刑法总则编学说上一般分为犯罪论[3]与竞合论[4]以及刑罚论[5]:犯罪论处理的是确定犯罪行为人所为是否符合犯罪的法律要件,刑罚论则探究依法应施以何等制裁的法律效果,而竞合论是衔接两者的桥梁,厘清“罪与罪”及“刑与刑”的关系。
犯罪论的内容大致上包含了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罪责(有责性)、犯罪之阶段(预备、未遂、既遂)、正犯与共犯、作为与不作为等。
竞合论则规定了犯罪时行为单复数的竞合关系,有法条竞合(一行为触犯多项罪名,而侵害一法益,择一最适当之罪论处)、想像竞合(一行为触犯多项罪名,而侵害数法益,择最重之罪论处)、实质竞合(多行为触犯多罪名,为数罪并罚,执行刑为最高单一罪刑至宣告刑总和),目的在对犯罪行为人的所有犯行,作出充分而不过度、不重复的评价。
刑罚论主要包含了刑罚与保安处分的种类、适用与执行,可参见刑罚、保安处分。
分则编
刑法分则编列举了诸如窃盗、杀人等罪名,并针对各罪内容特别规定。学说上一般把刑法分则按照侵害法益的不同分为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数部份;在个人法益方面又常再细分为生命、身体、自由、名誉和财产等高低位阶。
各罪名参见犯罪。
争议法条
第100条(内乱罪-修法改内容)
第141-1条(藐视国会罪-宣告违宪)
第185-4条第二项(肇事逃逸罪-有违反刑法第12条第一项之虞)
第235条(散布猥亵物品罪,释宪后限缩构成条件解释)
1999年《出版法》废除后,《刑法》第235条及《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注 1]第29条,成为台湾对于色情书刊的主要适用法规,但由于法规中对于猥亵的定义过于模糊且主观,被认为不符合“罪刑法定主义”,而会侵害出版自由与言论自由。1996年先有407号释宪,将猥亵出版品定义为“一切在客观上,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并引起普通一般人羞耻或厌恶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碍于社会风化之出版品”。 但在2003年,发生国立中央大学性/别研究室召集人何春蕤教授,因在网站中放人兽交照片连结,而被提起公诉,而后宣判无罪的事件[6],2004年又发生同志书店晶晶书库进口香港男性裸体杂志,负责人赖正哲依刑法235条被判拘役50天的事件[7],加上当时研议中的出版品及录影节目带分级办法,依照刑法235条制定了禁止贩售的逾越限制级,引起是否以分级之名行禁书之实的讨论,因此2006年2月,多个民间团体成立“废刑235行动联盟”,并声请释宪。2006年10月26日,大法官做出617号释宪,虽未判定违宪,但却对猥亵做出进一步的限缩与解释,包括“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兽交等而无艺术性、医学性或教育性”及“其他客观上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而令一般人感觉不堪呈现于众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亵资讯或物品,未采取适当之安全隔绝措施,使一般人得以见闻者”[8]。
第239条(通奸罪-宣告违宪失效)
2020年5月29日,司法院大法官于做出释字第791号解释,宣布《中华民国刑法》第239条通奸罪及《刑事诉讼法》第239条但书“对于配偶撤回告诉者,其效力不及于相奸人”规定违反《中华民国宪法》,立即失效。[9]
第304条(强制罪)
2013年,由于在苑里反疯车事件中,有许多抗议者采静坐方式表达诉求,却被依强制罪起诉并判决成立,引发法界质疑是否违反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及集会游行自由,并于2014年1月7日以此议题举办“静坐,强制? 公民抗议的宪法保障与法律界线”研讨会[10]。
第310条(诽谤罪-宣告合宪)
2000年7月7日,司法院大法官作成并公布释字第509号解释,宣告刑法第310条诽谤罪规定与宪法保障言论自由之意旨不抵触,并援引美国最高法院所创设的“真实恶意原则”,指出“行为人虽不能证明言论内容为真实,但依其所提证据资料,认为行为人有相当理由确信其为真实者,即不能以诽谤罪之刑责相绳”对该罪构成要件进行实质上的限缩解释。另在2023年6月9日宪法法庭112年宪判字第8号判决,再次宣告诽谤罪合宪,并补充释字第509号解释,厘清“真实性抗辩条款”的适用范围及具体操作方法,如行为人于言论发表前经合理查证,即合于不罚要件,且纵使合理查证程序所取得的证据资料并非真正,如行为人就不实证据资料的引用,没有明知或重大轻率的恶意情事者,仍应不罚。[11]
注解
- ^ 《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于2015年2月4日公布修正全文并更名为《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
注释
- ^ 《中华民国刑法》第十一条
- ^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民國24年). 维基文库 (中文).第一条
- ^ 存档副本. [2023-11-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1-05).
- ^ 存档副本. [2023-11-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1-05).
- ^ 存档副本. [2023-11-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1-05).
- ^ 赖心莹. 網站連人獸交 何春蕤無罪確定. 苹果日报. 2004-09-16 [2014-10-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23).
- ^ 孙友廉、郑学庸. 晶晶書庫再敗訴 將聲請釋憲. 自由时报. 2005-12-03 [2014-10-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0-22).
- ^ 刘志原. 釋字617號 明示2類猥褻品. 自由时报. 2006-10-27 [2014-10-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0-22).
- ^ 林长顺. 大法官會議:通姦罪違憲 即日起失效. 中央通讯社. 2020-05-29 [2020-05-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5-29) (中文(繁体)).
- ^ 邱彦瑜 吴柏纬. 靜坐,強制? 公民抗議的憲法保障與法律界線. 公视新闻议题中心. 2014-01-08 [2014-10-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0-29).
- ^ 誹謗不除罪 憲法法庭宣告合憲. 联合新闻网. [2023-06-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6-10).
参阅
外部链接
-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文献: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113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