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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香港补习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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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能否兼职

"由于许多学校都有条例,日校教师不可兼职,所以许多老师都习惯以英文名字如A. B. Chan或Peter Li示人,这种习惯至今仍在"

这句虽然有reference,但可能有问题。大多数资助、津贴学校的教师合约都依照教育局的标准合约制订(或有修改),标准合约并无禁止兼职,但必须先经校监同意。老师兼职是可以的,但只会在不影响日校工作的情况下获批(在下也试过)。

何况,就算改用英文名,其实校方还是认得你的,根本没分别。

问题可能是,有些老师去补习是“秘捞”(秘密兼职),根本不向校方申请。有些老师的补习工作可能跟正职有冲突,亦不可能获批(有些老师对于日校学生会“留一手”,只向补习学生传授,令学生要额外付费光顾。这是违反教师操守准则的行为)。在这些情况下,可能以英文名进行规避﹖

但我觉得,更大的可能是英文名看起来“专业”一点,毕竟香港人是崇拜英文的。希望有心人留意一下这一段有没有需要修改。--图门县候补知县 (留言) 2007年12月10日 (一) 03:08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