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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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帅权(德语:Oberbefehl[注 1];英语:supreme command)又译为最高指挥权、军权,指统帅武装部队者具有的最高、全权指挥权限。盛行于19世纪末至20世纪前半德国公法学上解释成国家元首指挥军队的权力,涉及军政、军令(military administration and command)体系之分野。
概要
- 当时德国公法学通说:元首发布军事命令(军令)统率军队乃指挥权,不需法律授权,也不受国会监督;军事行政(军政)属统治行为、依法行政,接受国会的监督。
- 台湾、过去的日本在普鲁士军制影响下采纳统帅权理论,尤其前者落实于法律条文中。
- 国家元首为军队统帅行使统帅权,可分名义上(如英国、奥地利等),或实质上(如美国、俄国、法国、大韩民国、中华民国等)。
- 像中国、北朝鲜、越南,前苏联及东欧等采集体领导的共产国家,并无国家元首为军队统帅的概念。不过这些国家大多参考军事委员会或国防委员会的方式,以党首(总书记、第一书记)身份兼任军事委员会领导人(主席、书记)来掌握实质军队指挥权。
各国
美国
美国已经军队国家化。美国宪法规定,美国总统为美军最高统帅。根据戈德沃尔特-尼科尔斯法案,美国总统通过美国国防部长直接指挥各联合作战司令部。
英国
英国君主为军队之统帅,确立后来大多立宪国家元首为军队统帅的典范;惟实际指挥权依惯例在内阁手上。
德国
德意志皇帝威廉一世时代,皇帝为军队统帅,内阁下设总参谋部,授予总参谋长面奏皇帝、汇报的权力,自此皇帝即掌握军队指挥、人员、编制等军令上的实质权力,内阁则负责军队装备、预算等军政事务,该军令、军政二元体制影响日后的日本、中华民国。
魏玛共和时代的联邦大总统,仍沿袭帝国时代国家元首掌握统帅权。二战后,德国扬弃传统的统帅权理论,改为实质的命令和指挥权,军令、军政一元化,平时国防部长综理负责,战时交由联邦总理指挥;联邦总统并无名义上的统帅或指挥权,仅联邦领域遭受武力攻击时,得经联邦议会同意就国际法宣告进入防卫状态。
日本
日本在明治维新时期建立现代军队时,深受德意志帝国的影响,天皇为军队统帅,下设陆军参谋本部、海军军令部,并准予两方可直接将军务上奏天皇的“帷幄上奏”权力,不但独立于内阁之外,且造成军令、军政二元体制下,军令又二元化以大本营而非参谋部门统筹指挥的独特情形。曾发生内阁签订伦敦海军条约引起干犯统帅权的重大争议。
日本二战投降后,盟军统治时期的日本政府在驻日盟军总司令部(GHQ)的指导之下,透过战后宪法放弃宣战与建军权利,因为无军队,只有自卫队,天皇因此失去了军事统帅权,内阁依行政权能指挥自卫队,内阁总理大臣(首相)则为自卫队最高指挥官。
韩国
韩国实行三军联合体制,韩国总统是韩国军队最高统帅,韩国国防部是韩国总统统率下的最高军事行政机构。韩国国军和驻韩美军的战时指挥权等军事主权归属于韩美联合军司令部。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肇建之初,北洋政府的大总统为陆海军大元帅,设参谋本部负责军令事宜,即使政府更迭,仍以大元帅地位持有统帅权。1926年,国民政府设军事委员会负责军政,军令则是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直隶于国府,并由中国国民党总裁蒋中正出任军委会主席兼国民革命军总司令。1928年,蒋中正当选国民政府主席,成为实质掌握统帅权之人,直至1931年宁粤分裂下野。1932年,日本发动一二八事变,蒋中正复出任军委会委员长兼参谋本部参谋总长。1935年,国民政府授阶蒋中正任特级上将,以《特级上将授任条例》明定为中华民国陆、海、空军最高军事长官;与他国大元帅之不同,在于他国为荣誉职或全权委任,而特级上将由当时国府集体领导下制定法律授予实质掌握统帅权,则着眼于未来与日本愈演愈烈之冲突。1943年,蒋中正接任国府主席,并修改《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主席为海、陆、空军大元帅[1]。
抗战胜利后政府行宪,总统依《中华民国宪法》统帅全国陆海空军,仅仅于1978年制定《国防部参谋本部组织法》,国防部参谋本部置参谋总长一人,在统帅、行政系统分别为总统、国防部部长之幕僚长,总统行使统帅权,直接经由参谋总长指挥军队,依循军政、军令二元体制。
然而国防体制与权责法制化仍嫌不足,所以在2000年制定《国防法》与修改《国防部组织法》,参考法国第五共和模式,总统决定国家安全有关之国防大政方针,或为因应国防重大紧急情势,得召开国家安全委员会。总统行使统帅权指挥军队,直接责成国防部部长,由部长命令参谋总长指挥执行之。另外,废止不合时宜的《特级上将授任条例》;并于2001年修正《国防部参谋本部组织法》全文为《国防部参谋本部组织条例》,参谋本部依国防部命令指挥军队,参谋总长不再是总统之幕僚长,达成军政、军令一元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为中国解放军最高统帅,行使统帅权指挥军队。通常由中国共产党总书记兼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1954年召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颁布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根据《五四宪法》的规定,作为中国国家元首代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兼任国防委员会主席,统帅全国武装力量。不过中国共产党一直坚持对武装力量的绝对控制,奉行“党指挥枪”的根本原则,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才是实际上的最高军事统帅机关,其负责人中共中央军委主席才是最高统帅。1959年刘少奇继任中国国家主席,同时兼任国防委员会主席的职务,成为宪法上的军事统帅,不过当时毛泽东还继续担任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职务,其最高的政治地位不变,也是实际上的最高统帅,毛泽东本人也终身担任这两个职务直到逝世。
1966年5月16日文化大革命爆发后,担任国家主席的刘少奇被打倒,这个职务长期缺位,直到1975年被修宪废除。按照《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的规定,中共中央主席统帅全国武装力量,在毛泽东逝世以前,中共中央主席一直是实际的最高统帅[注 2]。
1982年通过的第四部宪法《八二宪法》恢复中国国家主席的设置,不过没有授予其统帅权,取而代之是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这个机构与中共中央军委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两个机构的组成人员除了权力交接时期以外都是一样的,国家军委主席被赋予宪法上军事统帅的地位。无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体制如何变更,中国共产党对武装力量的绝对控制都没有变,中共中央军委主席一直是实际的最高统帅[注 3]。
2022年修正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国共产党坚持对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的绝对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中国共产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为全军统帅,统帅全国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国家元首是国家主席,但从来不是三军统帅。在20世纪80年代担任中共中央军委主席的邓小平,并未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当中任何一个职务,但通过掌握军权成为国家最高领导人。中国这样的情况,与其它社会主义国家相似。
中共十八届一中全会上,国家主席胡锦涛将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共中央军委主席两职同时交班给国家副主席习近平,胡锦涛虽然仍是国家主席,但卸任总书记和军权被外界认为是“裸退”。而习近平此时虽是国家副主席,但凭借担任中共中央军委主席获得全军拥护[3],拥有军队最高指挥权,并同时兼任中共中央总书记,因此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领导人。
参见
注释
参考文献
引用
- ^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檔案支援教學網:國民政府組織法修正. [2020-04-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4-25).
- ^ 中央军委23日在八一大楼举行晋升上将军衔仪式. 新华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2012-11-23 [2020-03-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21) (中文(中国大陆)).
- ^ 军报:全军拥护中央军委权威 听从习主席指挥-搜狐军事频道. mil.sohu.com. [2020-07-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25).
来源
- 由国防法探究我国统帅权的问题PDF(繁体中文)
- 论我国“国防二法”文人领军之设计PDF(繁体中文)
- 国民党军事制度史(上、下册)读书频道 凤凰网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简体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