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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lk:超哥 (YouTu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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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哥原本是從事長照醫療產業的老闆

他只是富二代 接家業--36.234.122.153留言2024年1月21日 (日) 05:16 (UTC)[回复]

本名和綽號

舉例來說,YouTuber蔡宜紘(本名)以蔡哥為大家熟知的綽號,這樣的稱呼在社群中已成為一種自然而無不妥的用語。--SizzleSorceress留言2024年1月21日 (日) 18:18 (UTC)[回复]

這會有歧義問題,所有叫超哥的人都是這位網紅嗎?蔡哥都是同一個人嗎?--Mafalda4144留言2024年1月21日 (日) 18:30 (UTC)[回复]
參見小玉 (YouTuber),如果非要用別名建立條目,這樣是較為妥當的。--Mafalda4144留言2024年1月21日 (日) 18:33 (UTC)[回复]
1、證實稱呼可能存在的多義性:是的,確實有些人可能會共用相同的名稱或綽號,但他們不一定是同一個人。比如,叫超哥的人可能指的是不同的網紅,而蔡哥可能也是在不同的社交圈中有不同的指代。這種情況下,稱呼可能會因人而異,所以我不能確定每個人都指的是同一位。
2、提供建議進一步了解:如果你想要釐清特定的超哥或蔡哥是否同一個人,或是想要了解更多背後的故事,或許可以詢問更多相關的資訊,這樣我們就能更清楚地了解是不是同一位了。有時候,人們使用稱呼的方式確實容易引起混淆,但透過更深入的了解,我們可以解開這樣的歧義。--SizzleSorceress留言2024年1月21日 (日) 18:42 (UTC)[回复]

編輯請求 2024-01-22

请求已拒绝

2012年11月間,超哥在新北市耕莘醫院急診室就診時,除了出手推醫護人員以外,還毆打、辱罵醫院警衛,當時還嗆聲說「當我不知道你是誰,我知道你在哪裡上班,要去找你」,遭到檢方起訴,後因和解對方撤回告訴;但警衛另案控告超哥恐嚇罪嫌部分,遭到台北地院裁定訴妨害自由部分改行簡易判決處刑,處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緩刑兩年處分。

超哥在2019年又因無照駕駛又酒駕,失控撞上楊姓機車騎士,因而犯下過失傷害罪,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12毫克。最後經法院判決總共執行10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Nestea350留言2024年1月22日 (一) 01:39 (UTC)[回复]

我不確定這種新聞是不是應該收錄進百科全書?——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22日 (一) 08:27 (UTC)[回复]
2019年又因無照駕駛又酒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審交易字第 615 號刑事判決 公共危險等--Nestea350留言2024年1月22日 (一) 11:21 (UTC)[回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審易字第 1126 號刑事判決 公共危險等
黃伯超 揮拳毆打警衛 麻煩去查察--Nestea350留言2024年1月22日 (一) 11:22 (UTC)[回复]
@Nestea350 请提供第二手来源(新闻报道等,而非刑事判决),谢谢--及时雨 留言 2024年1月28日 (日) 08:24 (UTC)[回复]

編輯請求 2024-01-22

请求已拒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審簡字第 817 號刑事判決 民國 102 年 06 月 28 日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24 50號),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就其被訴妨害自由部分改行 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黃伯超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審易字第 1126 號刑事判決 民國 102 年 06 月 28 日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24 50號),本院判決如下: 本件被訴傷害罪、公然侮辱罪部分公訴不受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審交易字第 615 號刑事判決 民國 108 年 07 月 15 日 黃伯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又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及酒醉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 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Nestea350留言2024年1月22日 (一) 16:08 (UTC)[回复]

拒絕,請提供來源並且說明你想把這段內容放在哪裏。--Benho7599 | Talk 2024年2月1日 (四) 10:59 (UTC)[回复]

建議更名:“超哥”→“超哥 (YouTuber)”

超哥” → “超哥 (YouTuber)”:是最近的事件才廣為人知的綽號,不過因為是人名暱稱,不會每位超哥都是這位仁兄,建議加上識別。--Mafalda4144留言2024年1月23日 (二) 13:22 (UTC)[回复]

「没有歧义项时命名不加消歧义的括号,括号不是标注作用」,你連誰是第二個超哥都沒說,提什麼移動請求。--寒吉留言2024年1月23日 (二) 15:48 (UTC)[回复]
這個暱稱是人人可用,即使現在看似沒有第二個用超哥的名人,也不應該是為他所獨用,更何況是因為現在新聞事件才被更多人知道的。--Mafalda4144留言2024年1月23日 (二) 16:17 (UTC)[回复]
此外,目前這為生者顯是因為有新聞事件而有的條目,個人認為是需要區分,更不用說上面的編輯請求,很快就會變成著重在某些事物上了。順帶一提劉偉健也不是用暱稱建立條目。--Mafalda4144留言2024年1月23日 (二) 16:25 (UTC)[回复]
你的發言真的只能當笑話在看。--寒吉留言2024年1月23日 (二) 17:11 (UTC)[回复]
能娛樂到您是我的榮幸。--Mafalda4144留言2024年1月24日 (三) 12:54 (UTC)[回复]
完成@Mafalda4144請考慮建立以「超哥」為題的消歧義頁,至少我是已經想到合理的義項了。Sanmosa Miyamoto Miyoko 2024年1月24日 (三) 00:33 (UTC)[回复]
好的,往後會注意,謝謝您。--Mafalda4144留言2024年1月24日 (三) 12:54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