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日本色情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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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titled
內容缺乏來源,並且在撰寫上並不嚴謹。—Darkranger 06:44 2006年10月19日 (UTC)
最初编撰解释
本人为该条目的最初的编撰者,对于后面某些编撰的窜改非常不解。首先本文内容并非缺乏来源,只是当时没有附注。尤其是有广泛的共识的内容。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支持下被窜改。
- 原文:其中一部分人认为,大部分来源于日本本国,只有一少部分来源于原驻民的招募,且性质是遵从自愿原则,并对原驻民慰安妇给予报酬。另一部分认为,日军慰安妇大部分来源于日军强迫、威胁、欺骗;慰安妇组织是日军泄欲工具,对妇女采取歧视、凌辱的态度。大多数中国大陆公民同意这种看法,且得到了朝鲜、韩国、台湾等原占领地的支持。
- 新文:大部分来源于日本本国,只有一少部分来源于原驻民的招募,且性质是遵从自愿原则,并对原驻民慰安妇给予报酬。
注意:本人将两种观点全部写入条目:第一种观点是一部分学者提出的:慰安妇大部分来源日本;第二种观点是另一部分学者提出的:慰安妇大部分来源原驻民,而且是强迫、威胁、欺骗,等手段。而第二种观点在PRC是主流媒体。而受害者多次与日本法院进行辩述。如今年3月份由日本7个城市妇女团体组成的“日本军慰安妇问题行动网络”,向日本内阁府递交了日本、韩国、泰国、东帝汶、德国、荷兰以及中国台湾地区有关妇女团体的9份请愿书。虽然被日本政府驳回,但这种现象是普便存在的!不能因为日本政拒不承认,就否认这种事实。而且最关键的是日最高法院依据的是1947年的《国家赔偿法》来认定,不与经济赔偿!而并不是日本政府不承认以强迫手段征集慰安妇。
第二点也就是:日军慰安妇大部分来源于日军强迫、威胁、欺骗的手段。是得到了其它被占领国的支持的,除朝鲜、韩国、台湾、东南亚等国家民间团体组织外,还有许多日本团体也是支持后一种论点的。比如上面的举了例证! 其它例子举不胜举如:2005年8月韩国政府声明“日本政府参与慰安妇问题仍须负法律责任”;台湾由妇女救援基金会发起百万人大游行活动。当然也有一部分学者,慰安妇并不存在,如:日本文部科学大臣中山成彬曾否认慰安妇,也有许多人认为,慰安妇的性质出于自愿。所以我将两点方面的不同的看法都写上了,不知道为什么后来的编撰者非要删除第二点,独认为第一点呢?这是客观么。
- 原文:日本国专门有一种“娱乐签证”,凭这种签证可在日本待上六个月。许多人口犯子包括日本黑社会以此为空子,向日本输入大量的外国人口。而这些人口的主要目的就是卖淫。
- 新文:日本国专门有一种“娱乐签证”,凭这种签证可在日本待上六个月。不少中国人屡屡申请此签证。而这些人的主要目的就是卖淫。
这段文章的编写依据是2005年3月17日日本颁布限制日本“娱乐签证”的法律,主要针对菲律宾等东南亚地区,据有些媒体统计,菲律宾娱乐人口签证到日本(娱乐)减少了9/10。分析认为是NGO向日本政府施压。
当时的结果是:菲律宾公民向日本政府的大使馆提出口抗议。这里面有中国人什么事?我请问!这位条目编写者的有什么根据将原条目证据中的菲律宾改成中国。事实上,我没有查到任何新闻报道因日本娱乐人口签证问题导致中国国民抗议的事实发生。
到最后,这位编写人连《日本以性剥削为目的的人口贩卖》的调查报告。国际人权观察组织称:“在日本的性产业中,妇女像奴隶一样被买卖。”,改成,国际人权观察组织称:“在日本的性产业中,中国妇女像奴隶一样被买卖。”,我不知道您的更改的理由是什么。但是,在互联网也没有一篇报道在阐述这句话时,前面有中国两个字!。
林林总总,如果您的认为写不对,可以重写。但不要乱改。--Hellohaoyu 05:52 2006年11月17日 (UTC)
慰安婦是色情業嗎?
應該不算是吧,因為色情業是買賣關係呀。12.216.238.100 11:42 2006年11月29日 (UTC)
文章缺乏來源,沒有維持中立性
- 中立性不足, 有宣傳特定觀點的感覺. - 不能引用其他維基文章作為來源. - 慰安婦的部分已經有其他條目解釋.
鬼姬 10:53 2006年12月4日 (UTC)
圖片存在價值
我實在看不出來左邊的這張圖對於本條目有何必要性,所以先刪了,有意見者請留言—DarkRanger 17:08 2006年12月13日 (UTC)
利益巨大
我記得2006年日本警視廳公佈過,性風俗事業是“市值”四京!那不只是600億美金了,是370兆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