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日本色情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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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titled
內容缺乏來源,並且在撰寫上並不嚴謹。—Darkranger 06:44 2006年10月19日 (UTC)
最初編撰解釋
本人為該條目的最初的編撰者,對於後面某些編撰的竄改非常不解。首先本文內容並非缺乏來源,只是當時沒有附註。尤其是有廣泛的共識的內容。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支持下被竄改。
- 原文:其中一部分人認為,大部分來源於日本本國,只有一少部分來源於原駐民的招募,且性質是遵從自願原則,並對原駐民慰安婦給予報酬。另一部分認為,日軍慰安婦大部分來源於日軍強迫、威脅、欺騙;慰安婦組織是日軍洩慾工具,對婦女採取歧視、凌辱的態度。大多數中國大陸公民同意這種看法,且得到了朝鮮、韓國、台灣等原占領地的支持。
- 新文:大部分來源於日本本國,只有一少部分來源於原駐民的招募,且性質是遵從自願原則,並對原駐民慰安婦給予報酬。
注意:本人將兩種觀點全部寫入條目:第一種觀點是一部分學者提出的:慰安婦大部分來源日本;第二種觀點是另一部分學者提出的:慰安婦大部分來源原駐民,而且是強迫、威脅、欺騙,等手段。而第二種觀點在PRC是主流媒體。而受害者多次與日本法院進行辯述。如今年3月份由日本7個城市婦女團體組成的「日本軍慰安婦問題行動網絡」,向日本內閣府遞交了日本、韓國、泰國、東帝汶、德國、荷蘭以及中國台灣地區有關婦女團體的9份請願書。雖然被日本政府駁回,但這種現象是普便存在的!不能因為日本政拒不承認,就否認這種事實。而且最關鍵的是日最高法院依據的是1947年的《國家賠償法》來認定,不與經濟賠償!而並不是日本政府不承認以強迫手段徵集慰安婦。
第二點也就是:日軍慰安婦大部分來源於日軍強迫、威脅、欺騙的手段。是得到了其它被占領國的支持的,除朝鮮、韓國、台灣、東南亞等國家民間團體組織外,還有許多日本團體也是支持後一種論點的。比如上面的舉了例證! 其它例子舉不勝舉如:2005年8月韓國政府聲明「日本政府參與慰安婦問題仍須負法律責任」;台灣由婦女救援基金會發起百萬人大遊行活動。當然也有一部分學者,慰安婦並不存在,如:日本文部科學大臣中山成彬曾否認慰安婦,也有許多人認為,慰安婦的性質出於自願。所以我將兩點方面的不同的看法都寫上了,不知道為什麼後來的編撰者非要刪除第二點,獨認為第一點呢?這是客觀麼。
- 原文:日本國專門有一種「娛樂簽證」,憑這種簽證可在日本待上六個月。許多人口犯子包括日本黑社會以此為空子,向日本輸入大量的外國人口。而這些人口的主要目的就是賣淫。
- 新文:日本國專門有一種「娛樂簽證」,憑這種簽證可在日本待上六個月。不少中國人屢屢申請此簽證。而這些人的主要目的就是賣淫。
這段文章的編寫依據是2005年3月17日日本頒布限制日本「娛樂簽證」的法律,主要針對菲律賓等東南亞地區,據有些媒體統計,菲律賓娛樂人口簽證到日本(娛樂)減少了9/10。分析認為是NGO向日本政府施壓。
當時的結果是:菲律賓公民向日本政府的大使館提出口抗議。這裡面有中國人什麼事?我請問!這位條目編寫者的有什麼根據將原條目證據中的菲律賓改成中國。事實上,我沒有查到任何新聞報道因日本娛樂人口簽證問題導致中國國民抗議的事實發生。
到最後,這位編寫人連《日本以性剝削為目的的人口販賣》的調查報告。國際人權觀察組織稱:「在日本的性產業中,婦女像奴隸一樣被買賣。」,改成,國際人權觀察組織稱:「在日本的性產業中,中國婦女像奴隸一樣被買賣。」,我不知道您的更改的理由是什麼。但是,在互聯網也沒有一篇報道在闡述這句話時,前面有中國兩個字!。
林林總總,如果您的認為寫不對,可以重寫。但不要亂改。--Hellohaoyu 05:52 2006年11月17日 (UTC)
慰安婦是色情業嗎?
應該不算是吧,因為色情業是買賣關係呀。12.216.238.100 11:42 2006年11月29日 (UTC)
文章缺乏來源,沒有維持中立性
- 中立性不足, 有宣傳特定觀點的感覺. - 不能引用其他維基文章作為來源. - 慰安婦的部分已經有其他條目解釋.
鬼姬 10:53 2006年12月4日 (UTC)
圖片存在價值
我實在看不出來左邊的這張圖對於本條目有何必要性,所以先刪了,有意見者請留言—DarkRanger 17:08 2006年12月13日 (UTC)
利益巨大
我記得2006年日本警視廳公佈過,性風俗事業是「市值」四京!那不只是600億美金了,是370兆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