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竞争性监管
金融竞争性监管(英文:Financial Competitive Supervision)是相对于传统金融风险性监管的监管模式,它是实现金融反垄断的重要手段,以金融反垄断制度为核心[1],以维护金融市场竞争为终极目标。
金融竞争性监管与竞争性金融监管
金融竞争性监管与竞争性金融监管有实质性的差异。竞争性金融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之间存在着竞争或者博弈。例如:中国大陆至2012年6月为止的金融监管格局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即传统所称的“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四家行政执法部门出于各自的法定职责而依法履职。但是,由于存在金融监管利益,所以,“一行三会”有时会出现竞争或者博弈。竞争性金融监管是监管套利出现的重要原因之一。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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