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賢
戚賢(1492年—1553年),字秀夫,初號南山,晚年改號南玄,南直隸滁州直隸州全椒縣人,明朝政治人物,進士出身。
生平
嘉靖四年(1525年)乙酉科應天鄉試舉人,嘉靖五年(1526年)聯捷丙戌科進士,授歸安縣知縣,丁憂歸,起知唐縣。嘉靖十二年(1533年),升吏科給事中[1]。嘉靖十四年(1535年),升兵科右給事中[2]、工科都給事中[3]。嘉靖二十年(1541年),升刑科都給事中[4],同年彈劾郭勛及尚書張瓚、樊繼祖,并舉薦聞淵、熊浹、劉天和、王畿、程文德、徐樾、萬鏜、呂柟、魏校、程啟充、馬明衡、魏良弼、葉洪等人,得罪明世宗,謫山東布政司都事。諸被薦者皆奪俸。不久辭職歸鄉[5]。
家族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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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
- ^ 明實錄:世宗實錄 ,154卷
- ^ 明實錄:世宗實錄 ,177卷
- ^ 明實錄:世宗實錄 ,180卷
- ^ 明實錄:世宗實錄 ,248卷
- ^ 《明史》(卷208):戚賢,字秀夫,全椒人。嘉靖五年進士。授歸安知縣。縣有蕭總管廟,報賽無虛日。會久旱,賢禱不驗,沉木偶於河。居數日,舟過其地,木偶躍入舟,舟中人皆驚。賢徐笑曰:「是特未焚耳。」趣焚之。潛令健隸入岸傍社,誡之曰:「水中人出,械以來。」已,果獲數人。蓋奸民募善泅者為之也。 知府萬雲鵬操下急,賢數忤之。當上計,有毀雲鵬者,將被黜。賢走吏部白其枉,雲鵬竟得免。而尚書桂萼獨心異賢,喪去,起知唐縣。召為吏科給事中。 十四年春,當大計外吏。大計罷者,例永不用,而是時言事諸臣忤柄臣意,率假計典錮之。賢乃先事言所黜有未當者,宜聽言官論救。帝稱善,從其請。會參議王存、韋商臣言事忤要人,前給事中葉洪劾汪鋐被謫,果在黜中。賢方勘事陝西,給事中薛宗鎧因據賢疏伸救。吏部持不可,帝遂命已之。及賢還朝,以鋐恣橫,實張孚敬庇之,乃條其罪狀曰:「輔臣孚敬布腹心以操吏部之權,懸利害以箝言官之口。即如考察一事,陛下曲聽臣言,許其申雪,正防大臣行私也。今言官為洪等辯救,孚敬乃曲庇冢臣,巧言阻遏。陛下有堯、舜知人之明,輔臣負伯鯀方命之罪。放流之典具在,惟陛下以威斷之。」帝內嘉賢言,而重違孚敬、鋐意,洪等竟不復。 再以喪去。補刑科都給事中。夏言柄國,會當選庶吉士,不能無所徇。賢疏陳請屬之弊,帝納其言。久之,劾郭勛吞噬徧天下。太廟災,復劾勛及尚書張瓚、樊繼祖等,而薦聞淵、熊浹、劉天和、王畿、程文德、徐樾、萬鏜、呂柟、魏校、程啟充、馬明衡、魏良弼、葉洪、王臣可任用。言滋不悅,激帝怒,謫山東布政司都事。諸被薦者皆奪俸。 賢尋以父老自免。歸十餘年,卒。賢少聞王守仁說,心契之。及官於浙,遂執弟子禮。
- 《國朝獻徵錄》(卷80):羅洪先,《刑科都給事中南玄戚君賢行狀》
官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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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劉逈 |
明朝归安县知县 嘉靖六年-嘉靖十年 |
繼任: 劉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