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任上訴法官(英語:Lords of Appeal in Ordinary),簡稱上院法官(英語:Law Lords),是指根據《1876年上訴司法管轄權法令》任命、負責在英國上議院行使其司法職能的法官,對英國本土絕大部份案件扮演終審法院法官的角色。一眾常任上訴法官之中,地位最高的一位稱作首席常任上訴法官,地位相當於後來的聯合王國最高法院院長。
隨著聯合王國最高法院在2009年10月1日設立,上議院已不再擁有司法職能,[1]常任上訴法官一職也隨之廢除。最後一批的常任上訴法官大部份均過渡成為聯合王國最高法院法官,[2]他們從最高法院退休以前,均暫時喪失原有在上議院投票和發言的權利。[3]
法院 |
| ||||
---|---|---|---|---|---|
司法人員 |
| ||||
律政人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