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任上诉法官(英语:Lords of Appeal in Ordinary),简称上院法官(英语:Law Lords),是指根据《1876年上诉司法管辖权法令》任命、负责在英国上议院行使其司法职能的法官,对英国本土绝大部分案件扮演终审法院法官的角色。一众常任上诉法官之中,地位最高的一位称作首席常任上诉法官,地位相当于后来的联合王国最高法院院长。
随着联合王国最高法院在2009年10月1日设立,上议院已不再拥有司法职能,[1]常任上诉法官一职也随之废除。最后一批的常任上诉法官大部分均过渡成为联合王国最高法院法官,[2]他们从最高法院退休以前,均暂时丧失原有在上议院投票和发言的权利。[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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