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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町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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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町村(日语:市町村しちょうそん shi-chō-son)是日本對於等「基礎自治體」的合稱,為日本第二級、以及最為中介性的地方行政區劃單位。根據日本《地方自治法》第2條第3項,其又概括稱為基礎型地方公共團體基礎的地方公共団体きそてきちほうこうきょうだんたい kiso-deki chihō kōkyō dantai)。此外,設於之下的特別區也屬同級的基礎自治體,全部合稱為「市區町村」(市区町村しくちょうそん shi-ku-chō-son)。其上為「廣域型地方公共團體」,即都道府縣

截至2018年(平成30年)10月1日福岡縣那珂川市成立為止,除去有主權爭議北方領土,日本全國的市區町村數目列於下表[1][2]。相對於平成大合併施行前的1999年(平成11年)3月31日,市町村的數量減少接近一半[3]

日本的市町村區劃分圖(包括争议领土)
基礎自治體 2018年10月1日
(最新市町村成立)
1999年3月31日
(平成大合併施行前)
    792 670
743 1994
183 568
市町村計 1718 3232
特別區 23 23
總計 1741 3255

歷史上的市町村

1888年(明治21年),日本國會成立之前,日本的地方政府為府縣制日语府県制郡市制町村制,直到1911年(明治44年)市制和町村制分別以「法律第68號」和「法律第69號」分開制訂。直到二次大戰結束後,1947年(昭和22年)制定了新的地方自治法,過去的制度被廢止。

殖民地的市町村

現在的市町村

  • 市:人口5萬以上,並且戶數的六成集中在市中心區域,或者是有六成的人口從事該市的產業,此外還需具有該都道府縣的條例中所規定的必須設施。2004年(平成16年)所制定市町村合併特別條例中,允許人口3萬人以上市制實施。
  • 町:需具備在該都道府縣的條例中所規定的「町」的必備條件,
  • 町村要改制為市,或村要改制為市,需送都道府縣知事,經都道府縣議會決議通過,並向總務大臣申報。
  • 村:在法律上並沒有特別的必要條件規定。
  • 地方自治法中,法律中對於市町村並沒有太大的差異。不過,其中的政令指定都市就有事務分配和行政區制度的特例。
  • 町村可以不設置議會,而以直接民主方式的町村大會替代。但目前並沒有實際設置町村大會的例子(另有見解認為東京都八丈支廳宇津木村日语宇津木村有設置)。2006年長野縣木曾郡王瀧村因多重債務問題曾提出此案,但被村議會否決。
  • 市町村的轄區內亦有使用「~町」作為地名,但跟市町村的町法律地位不同,為與大字階級(比市町村低一級)相當的町丁日语町丁
  • 市町村有進行自治事務、制定條例、規則等自治立法權等。

主要組織

市町村的機關,包括作為表決機關的市町村議會,作為執行機關的市町村長,及各種行政委員會。町村也可以不設置議會,以全體町村民的大會替代。首長(市長、町長和村長)以及議會議員,皆由居民選舉產生。

  • 首長(市町村長)
    • 首長的輔助機関
      • 助役-首長部局
      • 収入役-會計課
    • 地方公營企業
      • 水道事業、下水道事業、醫院事業
    • 行政委員會
      • 教育委員會-事務局-幼稚園、小學校・中學校、(高等學校、特殊學校)、圖書館、公民館等
      • 選舉管理委員會-事務局
      • 監察委員-事務局
      • 人事委員會及公平委員會-事務局
      • 農業委員會-事務局
      • 固定資產評價審查委員會-事務局
  • 議會-事務局

相關條目

參考資料

  1. ^ [総務省|地方自治制度|広域行政・市町村合併. [2018-09-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24).  総務省|地方自治制度|広域行政・市町村合併]
  2. ^ 総務省|市町村合併資料集|市町村数の変遷と明治・昭和の大合併の特徴, 總務省, [2021-08-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3-13) (日语) 
  3. ^ 総務省|地方自治制度|広域行政・市町村合併, 總務省, [2021-03-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9-05) (日语)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