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條目介紹的是部分司法管轄區有別於簡易治罪之治罪方式。关于檢察官代表国家對被告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程序,请见「
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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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詳見
法律聲明。
公訴程序(英語:indictment[1])指一種指控某人犯罪的程序。在區分非重刑罪與重刑罪之司法管轄區,最嚴重之罪行為重刑罪;而在一些其他管轄區,則以可公訴罪行(即應當依公訴程序處理的罪行)為較重罪行。[2]
各地情況
香港
所有經公訴程序審理的犯罪,必須由陪審團審訊。一旦某罪名在訂立時,條文中出現「經公訴程序」等字眼,此罪行便屬於可公訴罪行,而對於所有可公訴罪行,皆可在區域法院或更高級別法院經公訴程序審理。但是裁判官依舊有權力以簡易程序處理部分可公訴罪行。[1][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