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条目介绍的是部分司法管辖区有别于简易治罪之治罪方式。关于检察官代表国家对被告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程序,请见“
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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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声明。
公诉程序(英语:indictment[1])指一种指控某人犯罪的程序。在区分非重刑罪与重刑罪之司法管辖区,最严重之罪行为重刑罪;而在一些其他管辖区,则以可公诉罪行(即应当依公诉程序处理的罪行)为较重罪行。[2]
各地情况
香港
所有经公诉程序审理的犯罪,必须由陪审团审讯。一旦某罪名在订立时,条文中出现“经公诉程序”等字眼,此罪行便属于可公诉罪行,而对于所有可公诉罪行,皆可在区域法院或更高级别法院经公诉程序审理。但是裁判官依旧有权力以简易程序处理部分可公诉罪行。[1][2]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