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維基百科:申請解除權限/存檔/2011年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濫用權限

(:)回應,首先說明一下情況:我創建的這些詞的正文,是根據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網站上的內容添加的。該網站由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主辦,「委員會於1985年經國務院批准成立,是經國務院授權,代表國家進行科技名詞審定、公布的權威性機構」,並提出「三、凡已公布的各學科名詞,今後編寫出版的各類教材都應遵照使用。」[6]。現在看來,不知這個情況是否屬於這個「公布」和「遵照使用」的範疇中。
與此同時,其他同類網站已經有先例:如百度百科,在每個科技名詞前都會自動添加上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對應條目的內容,並聲明「本內容由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如[7]
目前已經重寫了一小部分條目,既然提出了此問題,就先暫時不動,需要討論是否與維基百科政策相衝突。如果最終社區討論認為這是侵權行為,那就說明我的解讀有誤,會尊重決定並全部重寫這些條目的。——Shakiestone (留言) 2011年9月19日 (一) 11:45 (UTC)
維基百科不是教材吧?而且,維基百科也不是中國的附屬機構,完全沒有必要跟隨中國的規定。—AT 2011年9月19日 (一) 11:53 (UTC)
(※)注意:由於涉及頁面較多,為不影響短期內維基百科條目的正常閱讀,現已將所有頁面重寫完畢,基本上不以原內容作為來源,故已不含侵權內容。討論將繼續進行。——Shakiestone (留言) 2011年9月19日 (一) 20:10 (UTC)
請回應我提出的觀點。—AT 2011年9月20日 (二) 01:57 (UTC)
我承認維基百科不是中國(大陸或台灣)的附屬機構,但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和國立編譯館業為維基百科用詞提供了權威的指導體系,科技學術名詞方面的使用還是較為規範的。現在問題是並不知道其中的內容可否用於維基百科,也就是涉及到一個使用權的問題。——Shakiestone (留言) 2011年9月20日 (二) 02:27 (UTC)
我理解您的觀點。但是,最起碼應該添加引號,不然等同侵權。—AT 2011年9月20日 (二) 02:32 (UTC)
首先,他們的作品應該不屬於s: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不受保護的範疇,所以理論上來講除了有自由版權的聲明,否則是不可以拿來用的。當然,比較短的內容作為一個「定義」來用,例如xx對xx的定義是xxx並附上來源,我覺得問題是不大的。只要長度較小。--Ben.MQ 2011年9月20日 (二) 05:02 (UTC)
Ben君所言甚是,援引簡短定義並無問題,長則不妥。另外,網頁底部明言版權所有,被控何以草率如此。然而,乃念並非畜意,亦無執於己見,提醒了事。請往後謹慎而為。—J.Wong 2011年9月21日 (三) 03:38 (UTC)
(:)回應,具體研究了一下,百度百科(作為維基百科的同行)在導入全國科技名詞委審定公布的科技名詞中已加註定義的科技名詞時,是「簽署授權協議」的[8],如此看來,「定義」這部分還是存在版權問題的,是我此前將其誤當作可轉載信息了。謝謝各位維基人抽空提醒與建議。——Shakiestone (留言) 2011年9月25日 (日) 16:24 (UTC)

本人有兩個考慮點︰

  • 一、用戶使用回退權是否無可避免;
  • 二、該等編輯是否須要回退,即縱非使用回退權仍須回退。

本人並不認同書生機器人移除模板是破壞,《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存廢討論》確成共識,刪除後移去模板鏈並無不妥。但其後同舟君提案覆核,汪汪管理員發還重議。察蘋果派君編史,可知其退於六月二日,後於發還一日。本人認為其回退乃可視為回復原貌,使社群公平重新審視其狀。故該等回退乃為必須。然而,正如以上諸君所言。又蘋果派君獲授權之時,《回退功能》亦已載有自定義回退描述。另外,亦可留言要求書生機器人自行修復。故此,使用回退權並非無可避免。否納辯解。此等回退未應厚非。不過本人極為失望,乃君無回應用戶質詢,以致事情鬧大。雖《回退功能》及《權限申請》並無定明,但《禮儀》則曰︰「不要忽略問題本身。如果他人反對您的編輯,請出示您認為合適的理由。」可見閣下對方針及指引有欠熟悉。未熟規則而行事,實可衍出嚴重後果。鑒於該等編輯必須回退,未應厚非,茲嚴重警告,望君改善以上諸種問題。今小懲大誡,望往後不會再犯,否則或會即除不論。—J.Wong 2011年6月18日 (六) 04:56 (UTC)

逾六個月沒有任何編輯活動

  • Ochloese討論 | 貢獻
    狀態:   完成
    需複審或解除之權限:patroller, rollbacker
    理由:雖沒有編輯活動尚不足六個月(即將),但據其討論頁「由於不幸的資料遺失,暫時未能登入,只好冒死露IP,誓死編維基。你仍可在此留言,我會儘量留意本頁」,出於安全考慮,亦應除權。
    t m yan OMG 2011年7月15日 (五) 11:38 (UTC)
    鑒該留言已張達一月之久,可信為用戶留言,故視為請辭,感謝其貢獻。—J.Wong 2011年7月15日 (五) 15:13 (UTC)
正打算來申請除權,就發現已經完成。效率真高... ochloese via tmpA 2011年8月11日 (四) 05:52 (UTC)

已封禁或除權用戶覆審

全域封禁例外與IP封禁例外並非相同權限,沒有必要去除--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4月27日 (三) 12:08 (UTC)
請見下面的敘述--UAL55 (留言) 2011年4月30日 (六) 15:02 (UTC)

請辭或棄去無用權限

Wikipedia:申請解除權限/Liangent Wikipedia:申請解除權限/Zhxy_519 Wikipedia:申請解除權限/Kuailong/第2次 Wikipedia:申請解除權限/Hat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