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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淘大工業村迷你倉大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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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26日同行評審已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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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題名字

    依照其他火警如2011年花園街排檔大火嘉利大廈大火等更改名字為淘大工業村大火?因為起火位置是在迷你倉但是迷你倉在淘大工業村內。

    Wikipedia:BLP1E--Naughty Jeffrey留言2016年6月23日 (四) 10:24 (UTC)[回覆]

    新聞媒體的圖片可能侵權

    請注意,商業新聞媒體的標誌與新聞畫面幾乎都受著作權保護,上傳者應儘速取得授權,否則可能會被刪除。--秋意假髮濃(我已關閉了所有通知,所以@我看不到)留言2016年6月23日 (四) 21:58 (UTC)[回覆]

    相信難以取得有關授權,必要時可以進行刪除。--Arlunga留言) 2016年6月24日 (四) 8:36 (UTC)

    蘋果表示他們一般不會理會網上的轉載。--Arlunga留言) 2016年6月24日 (四) 9:53 (UTC)

    Commons遵從美國法律,而美國法律對於原創的門檻相當高,若媒體標誌只包括一些簡單的圖案,按照美國法律可能不受著作權保護,因此上傳至Commons是有機會不被刪除的,見c:Category:Newspaper_logos。至於新聞畫面則受著作權保護,需要取得授權。—Baycrest (作客) 2016年6月28日 (二) 03:28 (UTC)[回覆]

    唯一一張完整展示工廈外牆結構受破壞的圖片被列入刪除

    拍攝該圖片此角度一早已列為警方封鎖區,只有記者才能進入採訪,其他人不得進入。唯可拍得自由版權圖片的地方只有近牛頭角道的正面範圍,但難以見到建築物受損情況。根本無任何版權自由代替品可用或可造。--Wpcpey留言2016年6月24日 (五) 06:10 (UTC)[回覆]

    檔案存廢討論/記錄/2016/06/24

    不能取得自由版權的圖片其實可以用超連結形式連接。—Baycrest (作客) 2016年6月28日 (二) 03:18 (UTC)[回覆]

    facebook的超連結很快會被刪除。--Wpcpey留言2016年6月30日 (四) 05:54 (UTC)[回覆]

    圖片過多問題

    從目前版本[3]所見,被移除的圖片皆為不同的重要時間不同的角度拍攝,幫助讀者了解條目內容及災情,對輔助條目介紹非常重要,而且圖片已經以Gallery形式排列,大小僅為120px,並沒有阻礙文字閱讀。相比另一條目維港渡海泳[4]並排的圖片達20張,更使用250px排列,重覆性也甚高,至今未見有其他人投訴阻礙文字閱讀或移除過多圖片。因此個人不認為此條目目前版本存在圖片過多問題。—Baycrest (作客) 2016年6月28日 (二) 03:17 (UTC)[回覆]

    維港渡海泳的圖片皆為不同的重要時間不同的角度拍攝,幫助讀者了解條目內容及賽情,對輔助條目介紹非常重要,而且圖片已經改以Gallery形式排列,大小僅為120px,並沒有阻礙文字閱讀或存在圖片過多的問題,而且維港渡海泳已舉行多屆,但至今只有26張照片。相比另一條目新城市廣場[5],作為一個並非位於九龍市區(香港正中心)的新界地區性商場(至少港島居民不會無緣無故長途跋涉到此閒逛)卻竟然高達102張相片,重覆性明顯極高,惟至今未見有其他人投訴並移除過多圖片。因此無法認同維港渡海泳目前版本存在圖片過多問題。探 索 人 生) 2016年6月30日 (四) 05:45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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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行評審

    淘大工業村迷你倉大火編輯 | 討論 | 歷史 | 連結 | 監視 | 日誌

    評審期:2016年6月26日 (日) 02:51 (UTC) 至 2016年7月26日 (二) 02:51 (UTC)

    是否能成為優良條目或特色條目—(留言) 我要真普選 Asdfugil留言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2014年11月2日 (日) 2016年6月26日 (日) 02:51 (UTC)[回覆]

    • 6月26日一章節無來源

    凌晨1時,大部份消防員缷下黃金戰衣及救火裝備,準備收隊。留下數十名消防員做善後工作。

    凌晨1時10分,因為大火已完全熄滅。經消防處初步調查後,發現起火位置在三樓中間位置。

    凌晨1時15分,消防處救火工作大致上完成。現場交給屋宇署職員檢查樓宇結構是否安全及秀茂坪警區重案組調查牛頭角道淘大工業村大火事件。重案組會從多個角度分析,有冇可疑人物惡意縱火、在室內環境抽菸、或迷你倉租戶無意間留底火種引致大火。調查需時,有最新消息會向大眾和傳媒朋友盡快公佈。

    早上7時30分,消防員分批撤離火災現場。留下大約三十名至五十名消防員在三樓、四樓、五樓作善後工作。大部份消防車、雲梯車、消防處救護車、消防處指揮車撤離現場,返回自己隸屬的分區消防局。現場大約留底九至十輛消防車、救援車作火災善後工作之用。在適當時間亦會撤離現場,返回自己隸屬的分區消防局。

    早上八時,待所有消防車及救護車工作完畢後,離開現場後。適當時間。牛頭角道往樂華邨方向行車線會全面解封。

    早上八時零二分,淘大工業村大業主恒隆地產宣佈為每位殉職消防員各發放二百萬港元恩恤金,一百萬港元為家庭應急基金,另一百萬港元為殉職消防員子女成立教育基金。合供四百萬港元。

    早上八時三十二分,觀塘道觀塘方向,中線及快線已經重開,至於牛頭角道重開時間。等部份消防車撤離火災現場後,盡量在星期日中午前開回牛頭角道快線,給車輛使用。

    早上九時,淘大工業村大火雖然撲滅。但因為工業大廈內部各層嚴重損壞,暫時不宜作工業及商業用途。全幢工業大廈依然全幢封鎖,暫時未有解封時間表。

    早上十時二十四分,消防署理助理處長(新界)梁世雄在現場表示,3樓及4樓的迷你倉已全部爆破,現時主要集中清理火場的雜物,避免死灰復燃,並且開動4條喉繼續降溫,至於起火原因則交調查小組調查。

    @Asdfugil 其他我看看都還可以湊合。-- 晴空 · 和岩 討論頁 2016年6月26日 (日) 03:01 (UTC)[回覆]

    @Clear Sky C 已添加。--(留言) 我要真普選 Asdfugil留言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2014年11月2日 (日) 2016年6月26日 (日) 05:17 (UTC)[回覆]

    • 參考資料格式不一、可以補充更多圖片

    這個需要時間整理。--Will629留言) 2016年6月26日 (日) 10:01 (UTC) Baycrest 兄提到過多圖片的問題,我認為大家也可以留意。--Will629留言2016年6月28日 (二) 07:46 (UTC)[回覆]

    點重寫--(留言) 我要真普選 Asdfugil留言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2014年11月2日 (日) 2016年7月1日 (五) 03:26 (UTC){@Dragoon17cc[回覆]

    照片肖像權問題

    在維基上傳的照片除了要遵守版權,有時候也需要尊重拍攝對象的肖像權。對於以下2張照片,上傳者為了尊重圍觀市民的肖像權遮蔽面部,可是也令照片失去閱讀、紀錄、及百科價值。香港是沒有肖像權法的,因此我認為絕大部份情況下都無須刻意遮蔽面部,除非因為途人出現在太明顯的位置基於禮貌而遮蔽。那麼大家認為這2張照片的做法可以接受嗎?—Baycrest (作客) 2016年7月28日 (四) 16:33 (UTC)[回覆]

    兩張照片霧化面積都太大了,分別霧化每個人的"臉部"即可,為何要一整片地霧化?這樣的確少了很多辨識性,而且很醜。-游蛇脫殼/克勞 2016年7月28日 (四) 17:00 (UTC)[回覆]
    雖然在下認為霧化的必要性不高,但最重要都是上傳者安心使用,都是按上傳者的意思算了。就此照片主要是表達事件經過,而不在於詳細展現某事物,所以霧化對清楚表達事件的影響並不大。--Thomas.Lu留言2016年7月28日 (四) 17:43 (UTC)[回覆]
    參看Commons:可辨識的人物照片。--Mewaqua留言2016年7月29日 (五) 02:15 (UTC)[回覆]
    第1張霧化面積大得連前排人物的帽子都遮蔽了;第2張問題仍然存在,被遮蔽的到底是甚麼人?普通市民、學生、還是工作人員?假設是市民,他們在靜心觀看還是都在拿手機拍攝?遮蔽了就不能告訴讀者這些細節,也就是我說的失去閱讀、紀錄、及百科價值了。至於由Exploringlife上傳並在條目中使用的另外幾張照片卻沒有遮蔽市民面部,似乎又都是按上傳者的意思算了。@ExploringlifeWpcpey:—Baycrest (作客) 2016年7月29日 (五) 16:21 (UTC)[回覆]

    香港是沒有肖像權法的,個人只會覺得網絡公審照片,如關愛座,死亡圖片、以至一些激進示威的事件才需要遮蔽面部。正常在公眾地方拍的照片,完全無需遮蔽面部。Baycrest所舉的例子的確很醜,令照片失去價值,也令人覺得維基百科被「河蟹」。當然,香港有一些人的確很著重隱私及站在道德高地上。結果使一些近期熱門事件,維基百科都沒相關圖片。而維基百科本身的確有不少人站在道德高地上。--Wpcpey留言2016年7月30日 (六) 02:38 (UTC)[回覆]

    道德高地並非版權高地。沒有相關圖片受限於版權政策而非肖像權政策。--Techyan留言2016年7月30日 (六) 22:07 (UTC)[回覆]
    根據Commons裡面的相關說明在台灣與中國大陸的公共場所所拍的照片,上傳commons時並不需進行霧化處理,但這些照片不能轉用於商業用途。對於香港的部分規則比較模稜兩可,但看了說明大意應該是如果不是作為辨識特定人物的用途,在公共場所拍攝的照片一樣不會有肖像權/隱私權的問題,但同樣不可用於商業用途(例如製作成廣告)。--泅水大象訐譙☎ 2016年8月1日 (一) 03:59 (UTC)[回覆]
    如果不考慮所在地有關隱私權與肖像權的法律,Commons的照片是否可再用於商業發布,要視乎原作者在上傳照片後選擇的許可協議。Commons可以選取Public Domain、CC-BY 及 CC-BY-SA,前兩者商業使用較為自由,但CC-BY要求署名,CC-BY-SA除了署名還須要繼續以相同方式分享,在商業使用上有較大限制。--Thomas.Lu留言2016年8月1日 (一) 10:19 (UTC)[回覆]
    請注意有人物在裡面的照片除了著作權(屬於攝影者)之外,還有隱私與肖像權(被攝者)的考量,後者與原作者上傳後的許可協議無關(攝影者無權替被攝者開放權利),所以縱使這些照片被上傳者開放了所有版權,仍然無法作商業使用,這是與一般照片不太一樣之處。此處的討論因為是牽涉到人物肖像權,不適合把這方面的考量從前提中排除。--泅水大象訐譙☎ 2016年8月1日 (一) 15:14 (UTC)[回覆]
    Commons的上傳照片要商業使用,版權是最基本的考量,CC-BY-SA的作品對牟利性質的商業使用會有較大規限。至於 閣下關注被攝者的隱私與肖像權,顯然要視乎所在地法律。目前討論的香港是的情況,閣下提到(攝影者無權替被攝者開放權利),但 閣下可有提出相關法律條文明確禁止。在香港公共街道上拍攝路人本身並不違法,除非拍攝目的是明顯不當,例如偷拍不雅照片,這類照片不論是否用於商業性質都限制轉載發報。至於在公共地方被攝者的隱私,如無附上其個人身份及住址資料僅屬民事性質,被拍攝的當事人如果感到被拍攝者滋擾或照片侵犯隱私,可向法院申請禁制令阻止發報,可申請禁止的對象也不限於商業廣告,因此隱私權不是僅與商業掛鉤,非商業用途的發報也是可禁止的。香港暫時沒有就肖像權立法,但某人的大頭照被失實醜化,或加入不當語句,這類大量轉發可構成誹謗,而且不限於商業用途都可以民事控訴。--Thomas.Lu留言2016年8月1日 (一) 18:58 (UTC)[回覆]
    香港沒有肖像權法的,只有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刑事)及誹謗(民事)等法律規管極不適當的拍攝及出版。至於其他人使用Commons上的照片製作廣告,就已經不是上傳者和Commons管得了,法律責任由製作廣告者承擔。
    剛剛再細看一次最上面2張照片,看到被遮蔽的人下方都有三腳架等攝影器材,估計應該是媒體的拍攝人員。上傳者竟然把媒體拍攝人員都遮蔽,令讀者不能從照片得知這次儀式吸引大批媒體採訪拍攝,嚴重降低閱讀、紀錄、及百科價值。其他人如有這次儀式照片,歡迎上傳並替換之。—Baycrest (作客) 2016年8月1日 (一) 15:00 (UTC)[回覆]
    其實正常人都知道世上每一地方每逢消防員因殉職而出殯,因牽涉公務員的英勇行為,總會吸引傳媒採訪,根本不用無需遮掩來得知。而相比人臉因涉及隱私並距離近而需遮蔽(即使攝影人員也是普通市民,並非知名的公眾人物,上傳前亦已看清楚內裡並無知名記者);可是你自從2007年3月20日起開始在Commons上傳的千多張圖片,每一張均隱藏exif資料,更實屬多此一舉,完全沒有需要,即使Wpcpey也不會這樣做。而你自從本年2月上傳的圖片更變本加厲將Summary的日期由以往既提供年份及月份(雖然從沒提供確實是哪一天),改為只提供年份,使人不能知道圖中事物是該年的那一階段面貌,大大削弱讀者的觀看興趣,亦降低紀錄及百科價值。Exif只包含相機型號及拍攝日期,既非不能改變的出生日期亦非身份證編號等重要資料,而相機本身並非甚麼隱私,人人都可購買,牌子或型號亦可以轉換(人臉則不能,除非承受風險去整容,但會有安全及失敗問題),因此無需特別遮掩exif。探 索 人 生) 2016年8月1日 (一) 16:13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