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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淘大工业村迷你仓大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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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26日同行评审已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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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名字

    依照其他火警如2011年花园街排档大火嘉利大厦大火等更改名字为淘大工业村大火?因为起火位置是在迷你仓但是迷你仓在淘大工业村内。

    Wikipedia:BLP1E--Naughty Jeffrey留言2016年6月23日 (四) 10:24 (UTC)[回复]

    新闻媒体的图片可能侵权

    请注意,商业新闻媒体的标志与新闻画面几乎都受著作权保护,上传者应尽速取得授权,否则可能会被删除。--秋意假发浓(我已关闭了所有通知,所以@我看不到)留言2016年6月23日 (四) 21:58 (UTC)[回复]

    相信难以取得有关授权,必要时可以进行删除。--Arlunga留言) 2016年6月24日 (四) 8:36 (UTC)

    苹果表示他们一般不会理会网上的转载。--Arlunga留言) 2016年6月24日 (四) 9:53 (UTC)

    Commons遵从美国法律,而美国法律对于原创的门槛相当高,若媒体标志只包括一些简单的图案,按照美国法律可能不受著作权保护,因此上传至Commons是有机会不被删除的,见c:Category:Newspaper_logos。至于新闻画面则受著作权保护,需要取得授权。—Baycrest (作客) 2016年6月28日 (二) 03:28 (UTC)[回复]

    唯一一张完整展示工厦外墙结构受破坏的图片被列入删除

    拍摄该图片此角度一早已列为警方封锁区,只有记者才能进入采访,其他人不得进入。唯可拍得自由版权图片的地方只有近牛头角道的正面范围,但难以见到建筑物受损情况。根本无任何版权自由代替品可用或可造。--Wpcpey留言2016年6月24日 (五) 06:10 (UTC)[回复]

    档案存废讨论/记录/2016/06/24

    不能取得自由版权的图片其实可以用超连结形式连接。—Baycrest (作客) 2016年6月28日 (二) 03:18 (UTC)[回复]

    facebook的超连结很快会被删除。--Wpcpey留言2016年6月30日 (四) 05:54 (UTC)[回复]

    图片过多问题

    从目前版本[3]所见,被移除的图片皆为不同的重要时间不同的角度拍摄,帮助读者了解条目内容及灾情,对辅助条目介绍非常重要,而且图片已经以Gallery形式排列,大小仅为120px,并没有阻碍文字阅读。相比另一条目维港渡海泳[4]并排的图片达20张,更使用250px排列,重复性也甚高,至今未见有其他人投诉阻碍文字阅读或移除过多图片。因此个人不认为此条目目前版本存在图片过多问题。—Baycrest (作客) 2016年6月28日 (二) 03:17 (UTC)[回复]

    维港渡海泳的图片皆为不同的重要时间不同的角度拍摄,帮助读者了解条目内容及赛情,对辅助条目介绍非常重要,而且图片已经改以Gallery形式排列,大小仅为120px,并没有阻碍文字阅读或存在图片过多的问题,而且维港渡海泳已举行多届,但至今只有26张照片。相比另一条目新城市广场[5],作为一个并非位于九龙市区(香港正中心)的新界地区性商场(至少港岛居民不会无缘无故长途跋涉到此闲逛)却竟然高达102张相片,重复性明显极高,惟至今未见有其他人投诉并移除过多图片。因此无法认同维港渡海泳目前版本存在图片过多问题。探 索 人 生) 2016年6月30日 (四) 05:45 (UTC)[回复]

    新条目推荐讨论

    在候选页的投票结果

    同行评审

    淘大工业村迷你仓大火编辑 | 讨论 | 历史 | 链接 | 监视 | 日志

    评审期:2016年6月26日 (日) 02:51 (UTC) 至 2016年7月26日 (二) 02:51 (UTC)

    是否能成为优良条目或特色条目—(留言) 我要真普选 Asdfugil留言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2014年11月2日 (日) 2016年6月26日 (日) 02:51 (UTC)[回复]

    • 6月26日一章节无来源

    凌晨1时,大部份消防员缷下黄金战衣及救火装备,准备收队。留下数十名消防员做善后工作。

    凌晨1时10分,因为大火已完全熄灭。经消防处初步调查后,发现起火位置在三楼中间位置。

    凌晨1时15分,消防处救火工作大致上完成。现场交给屋宇署职员检查楼宇结构是否安全及秀茂坪警区重案组调查牛头角道淘大工业村大火事件。重案组会从多个角度分析,有冇可疑人物恶意纵火、在室内环境抽烟、或迷你仓租户无意间留底火种引致大火。调查需时,有最新消息会向大众和传媒朋友尽快公布。

    早上7时30分,消防员分批撤离火灾现场。留下大约三十名至五十名消防员在三楼、四楼、五楼作善后工作。大部份消防车、云梯车、消防处救护车、消防处指挥车撤离现场,返回自己隶属的分区消防局。现场大约留底九至十辆消防车、救援车作火灾善后工作之用。在适当时间亦会撤离现场,返回自己隶属的分区消防局。

    早上八时,待所有消防车及救护车工作完毕后,离开现场后。适当时间。牛头角道往乐华邨方向行车线会全面解封。

    早上八时零二分,淘大工业村大业主恒隆地产宣布为每位殉职消防员各发放二百万港元恩恤金,一百万港元为家庭应急基金,另一百万港元为殉职消防员子女成立教育基金。合供四百万港元。

    早上八时三十二分,观塘道观塘方向,中线及快线已经重开,至于牛头角道重开时间。等部份消防车撤离火灾现场后,尽量在星期日中午前开回牛头角道快线,给车辆使用。

    早上九时,淘大工业村大火虽然扑灭。但因为工业大厦内部各层严重损坏,暂时不宜作工业及商业用途。全幢工业大厦依然全幢封锁,暂时未有解封时间表。

    早上十时二十四分,消防署理助理处长(新界)梁世雄在现场表示,3楼及4楼的迷你仓已全部爆破,现时主要集中清理火场的杂物,避免死灰复燃,并且开动4条喉继续降温,至于起火原因则交调查小组调查。

    @Asdfugil 其他我看看都还可以凑合。-- 晴空 · 和岩 讨论页 2016年6月26日 (日) 03:01 (UTC)[回复]

    @Clear Sky C 已添加。--(留言) 我要真普选 Asdfugil留言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2014年11月2日 (日) 2016年6月26日 (日) 05:17 (UTC)[回复]

    • 参考资料格式不一、可以补充更多图片

    这个需要时间整理。--Will629留言) 2016年6月26日 (日) 10:01 (UTC) Baycrest 兄提到过多图片的问题,我认为大家也可以留意。--Will629留言2016年6月28日 (二) 07:46 (UTC)[回复]

    点重写--(留言) 我要真普选 Asdfugil留言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2014年11月2日 (日) 2016年7月1日 (五) 03:26 (UTC){@Dragoon17cc[回复]

    照片肖像权问题

    在维基上传的照片除了要遵守版权,有时候也需要尊重拍摄对象的肖像权。对于以下2张照片,上传者为了尊重围观市民的肖像权遮蔽面部,可是也令照片失去阅读、纪录、及百科价值。香港是没有肖像权法的,因此我认为绝大部份情况下都无须刻意遮蔽面部,除非因为途人出现在太明显的位置基于礼貌而遮蔽。那么大家认为这2张照片的做法可以接受吗?—Baycrest (作客) 2016年7月28日 (四) 16:33 (UTC)[回复]

    两张照片雾化面积都太大了,分别雾化每个人的"脸部"即可,为何要一整片地雾化?这样的确少了很多辨识性,而且很丑。-游蛇脱壳/克劳 2016年7月28日 (四) 17:00 (UTC)[回复]
    虽然在下认为雾化的必要性不高,但最重要都是上传者安心使用,都是按上传者的意思算了。就此照片主要是表达事件经过,而不在于详细展现某事物,所以雾化对清楚表达事件的影响并不大。--Thomas.Lu留言2016年7月28日 (四) 17:43 (UTC)[回复]
    参看Commons:可辨识的人物照片。--Mewaqua留言2016年7月29日 (五) 02:15 (UTC)[回复]
    第1张雾化面积大得连前排人物的帽子都遮蔽了;第2张问题仍然存在,被遮蔽的到底是甚么人?普通市民、学生、还是工作人员?假设是市民,他们在静心观看还是都在拿手机拍摄?遮蔽了就不能告诉读者这些细节,也就是我说的失去阅读、纪录、及百科价值了。至于由Exploringlife上传并在条目中使用的另外几张照片却没有遮蔽市民面部,似乎又都是按上传者的意思算了。@ExploringlifeWpcpey:—Baycrest (作客) 2016年7月29日 (五) 16:21 (UTC)[回复]

    香港是没有肖像权法的,个人只会觉得网络公审照片,如关爱座,死亡图片、以至一些激进示威的事件才需要遮蔽面部。正常在公众地方拍的照片,完全无需遮蔽面部。Baycrest所举的例子的确很丑,令照片失去价值,也令人觉得维基百科被“河蟹”。当然,香港有一些人的确很著重私隐及站在道德高地上。结果使一些近期热门事件,维基百科都没相关图片。而维基百科本身的确有不少人站在道德高地上。--Wpcpey留言2016年7月30日 (六) 02:38 (UTC)[回复]

    道德高地并非版权高地。没有相关图片受限于版权政策而非肖像权政策。--Techyan留言2016年7月30日 (六) 22:07 (UTC)[回复]
    根据Commons里面的相关说明在台湾与中国大陆的公共场所所拍的照片,上传commons时并不需进行雾化处理,但这些照片不能转用于商业用途。对于香港的部分规则比较模棱两可,但看了说明大意应该是如果不是作为辨识特定人物的用途,在公共场所拍摄的照片一样不会有肖像权/隐私权的问题,但同样不可用于商业用途(例如制作成广告)。--泅水大象讦谯☎ 2016年8月1日 (一) 03:59 (UTC)[回复]
    如果不考虑所在地有关私隐权与肖像权的法律,Commons的照片是否可再用于商业发布,要视乎原作者在上传照片后选择的许可协议。Commons可以选取Public Domain、CC-BY 及 CC-BY-SA,前两者商业使用较为自由,但CC-BY要求署名,CC-BY-SA除了署名还须要继续以相同方式分享,在商业使用上有较大限制。--Thomas.Lu留言2016年8月1日 (一) 10:19 (UTC)[回复]
    请注意有人物在里面的照片除了著作权(属于摄影者)之外,还有隐私与肖像权(被摄者)的考量,后者与原作者上传后的许可协议无关(摄影者无权替被摄者开放权利),所以纵使这些照片被上传者开放了所有版权,仍然无法作商业使用,这是与一般照片不太一样之处。此处的讨论因为是牵涉到人物肖像权,不适合把这方面的考量从前提中排除。--泅水大象讦谯☎ 2016年8月1日 (一) 15:14 (UTC)[回复]
    Commons的上传照片要商业使用,版权是最基本的考量,CC-BY-SA的作品对牟利性质的商业使用会有较大规限。至于 阁下关注被摄者的隐私与肖像权,显然要视乎所在地法律。目前讨论的香港是的情况,阁下提到(摄影者无权替被摄者开放权利),但 阁下可有提出相关法律条文明确禁止。在香港公共街道上拍摄路人本身并不违法,除非拍摄目的是明显不当,例如偷拍不雅照片,这类照片不论是否用于商业性质都限制转载发报。至于在公共地方被摄者的私隐,如无附上其个人身份及住址资料仅属民事性质,被拍摄的当事人如果感到被拍摄者滋扰或照片侵犯私隐,可向法院申请禁制令阻止发报,可申请禁止的对象也不限于商业广告,因此私隐权不是仅与商业挂钩,非商业用途的发报也是可禁止的。香港暂时没有就肖像权立法,但某人的大头照被失实丑化,或加入不当语句,这类大量转发可构成诽谤,而且不限于商业用途都可以民事控诉。--Thomas.Lu留言2016年8月1日 (一) 18:58 (UTC)[回复]
    香港没有肖像权法的,只有公众地方行为不检(刑事)及诽谤(民事)等法律规管极不适当的拍摄及出版。至于其他人使用Commons上的照片制作广告,就已经不是上传者和Commons管得了,法律责任由制作广告者承担。
    刚刚再细看一次最上面2张照片,看到被遮蔽的人下方都有三脚架等摄影器材,估计应该是媒体的拍摄人员。上传者竟然把媒体拍摄人员都遮蔽,令读者不能从照片得知这次仪式吸引大批媒体采访拍摄,严重降低阅读、纪录、及百科价值。其他人如有这次仪式照片,欢迎上传并替换之。—Baycrest (作客) 2016年8月1日 (一) 15:00 (UTC)[回复]
    其实正常人都知道世上每一地方每逢消防员因殉职而出殡,因牵涉公务员的英勇行为,总会吸引传媒采访,根本不用无需遮掩来得知。而相比人脸因涉及私隐并距离近而需遮蔽(即使摄影人员也是普通市民,并非知名的公众人物,上传前亦已看清楚内里并无知名记者);可是你自从2007年3月20日起开始在Commons上传的千多张图片,每一张均隐藏exif资料,更实属多此一举,完全没有需要,即使Wpcpey也不会这样做。而你自从本年2月上传的图片更变本加厉将Summary的日期由以往既提供年份及月份(虽然从没提供确实是哪一天),改为只提供年份,使人不能知道图中事物是该年的那一阶段面貌,大大削弱读者的观看兴趣,亦降低纪录及百科价值。Exif只包含相机型号及拍摄日期,既非不能改变的出生日期亦非身份证编号等重要资料,而相机本身并非甚么私隐,人人都可购买,牌子或型号亦可以转换(人脸则不能,除非承受风险去整容,但会有安全及失败问题),因此无需特别遮掩exif。探 索 人 生) 2016年8月1日 (一) 16:13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