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用 (豐城)
生平
嘉靖十年(1531年)辛卯科江西鄉試舉人,授知縣,二十九年十二月選授廣西道試監察御史[1]。三十一年任巡鹽御史,上言鹽政六事[2]。
參考
- ^ 《大明世宗肅皇帝實錄卷三百六十八》:嘉靖二十九年十二月,選授太常寺博士黃元白、中書舍人丘預達、知縣曹禾為給事中,元白兵科、預達刑科、禾工科;行人司行人張雲路、知縣周如斗、蔡朴、黃季瑞、黃國用為試監察御史,如斗江西道、朴山東道、雲路四川道、季瑞山西道、國用廣西道。
- ^ 《明世宗肅皇帝實錄卷之四百九》:嘉靖三十三年四月,御史黃國用上言鹽政六事:一專掣放以免壅滯,令南京管理抽分御史並理掣鹽事務,凡一單商人齊至即為掣放,務與儀真相等,而添設運司副使一員於儀真掣鹽,一定分撥以絕奸利,各商齎到報中勘合取具,坐商原系某商朋合資本非中途增價轉買供給即撥生商買補支掣豪民不得誣訟;一均丁力以省偏累,請於清丁之年嚴核兩淮運司富安等三十場,制為畫一之法,務在總無遺戶,戶無遺丁,以足原額,其徭役惟以丁為則;一酌優恤以杜紛擾,兩淮運司淮揚二府官移文南京戶科,令發後湖淮揚二府總冊查自嘉靖元年以前至黃冊無可查之年止,即以此年灶田灶糧總數籍記,戶科參對,付運司二府為祖遺灶糧永與優免,仍行各州縣將灶戶嘉靖二十一年新冊田糧亦為籍記,總計新舊糧各若干,應免應派數若干,屬祖遺者及灶田者止輸國稅,其買民田者無論年歲久近,畝數多寡,賦役悉與民同;一停開墾以裕煎燒,灶丁富者爭開草蕩為田,谷多草少不足供煮海之費,宜亟禁止;一嚴稽察以防侵越,將江西南安贛州三府盡復淮鹽,如湖廣掛號之例,每引收稅二分。戶部覆其言可行,而以嚴稽察、停開墾、均丁力三事復,下所司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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