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夫人,命婦封號名。唐朝、宋朝設置。
唐朝初期,郡夫人為外命婦封號,位次於國夫人。唐朝中後期,成為妃嬪封號。從唐宣宗時冊封[1]的實例看,位在才人之下。宋朝時郡夫人地位在國夫人之下,淑人之上。以封執政、東宮三太、文武二品、御史大夫、六尚書、兩省侍郎、太常卿、留守、節度使、諸衛上將軍、嗣王、郡王、國公、郡公、縣公之妻。宋徽宗政和二年(1112年),規定執政以上官員可以得封郡夫人。
注釋
- ^ 《全唐文·卷七十九》封吳氏等為昭儀等制......羅氏史氏並可封才人,錢氏可封長城郡夫人,曹氏可封武威郡夫人......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