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夫人,命妇封号名。唐朝、宋朝设置。
唐朝初期,郡夫人为外命妇封号,位次于国夫人。唐朝中后期,成为妃嫔封号。从唐宣宗时册封[1]的实例看,位在才人之下。宋朝时郡夫人地位在国夫人之下,淑人之上。以封执政、东宫三太、文武二品、御史大夫、六尚书、两省侍郎、太常卿、留守、节度使、诸卫上将军、嗣王、郡王、国公、郡公、县公之妻。宋徽宗政和二年(1112年),规定执政以上官员可以得封郡夫人。
注释
- ^ 《全唐文·卷七十九》封吴氏等为昭仪等制......罗氏史氏并可封才人,钱氏可封长城郡夫人,曹氏可封武威郡夫人......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