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詹奇受賄案
趙詹奇受賄案,是指發生在2007年浙江省交通廳原廳長趙詹奇及情婦汪沛英的受賄案。該案也是中國大陸首例以「特定關係人」身份定罪的受賄腐敗案。[1]
相關當事人
趙詹奇,男,1949年1月出生江蘇省宜興市,兄妹6人,他排行老二。1968年,他中專畢業後分配到浙江製藥廠工作。「文革」後期,趙詹奇被調任杭州市醫藥局辦公室副主任。1983年12月至1992年7月任杭州市拱墅區區委副書記、區長;1992年7月至1997年4月任杭州市交通局局長,1997年6月至2000年4月任浙江省計劃經濟委員會副主任、杭州蕭山國際機場建設工程指揮部常務副總指揮、浙江航空投資公司總經理,蕭山機場公司董事長;2000年4月至2003年2月任浙江省展計劃委員會副主任兼浙江航空投資公司總經理、蕭山機場公司董事長;2003年2月至案發前,任浙江省交通廳廳長、黨組書記。[2]
偵查階段
趙詹奇在杭州蕭山國際機場建設中有重大經濟問題,2006年7月26日被「雙規」。2007年8月19日,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決定,趙詹奇因涉嫌受賄罪被浙江省公安廳執行刑事拘留;9月2日,經由浙江省公安廳執行逮捕。2007年2月2日,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將此案偵查終結後移交湖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隨後,湖州市人民檢察院對趙詹奇提起公訴。[2]
審判階段
- 2007年7月10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級法院開庭宣布趙詹奇受賄案的一審判決結果,認定自1994年至2006年,趙詹奇利用職務之便,在工程招投標、工程建設等工作中,多次單獨或者通過其子和汪沛英,以「諮詢費」、「業務費」及「借款」等名義收受他人所送錢物。[4] 認定汪沛英收受的55萬元業務提成計入趙詹奇的受賄額;另外,認定趙詹奇以借款、諮詢費、年薪等名義由其兒子收受杭州集團有限公司、杭州路橋經營管理有限公司等單位賄賂490餘萬元、新加坡幣1萬元、美元5.8萬元。最終,趙詹奇被一審法院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5]
- 2007年9月29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汪沛英受賄案。汪沛英作為「特定關係人」涉嫌受賄被起訴,這在「兩高」發布《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後是第一例。[6]10月22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汪沛英因屬於受賄犯罪的從犯,被減輕處罰,領刑七年。[3][7]
- 2008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全國首例「特定關係人」——浙江省交通廳原廳長趙詹奇情婦汪沛英受賄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汪沛英的上訴,維持湖州市中級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的一審判決。[8]
定案依據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原始文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06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7年7月8日發布的《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特定關係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共同實施前款行為的,對特定關係人以受賄罪的共犯論處。本意見所稱「特定關係人」,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係的人。[9][10]
參考文獻
- ^ 2008年中国十大案件. [2009-05-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
- ^ 2.0 2.1 浙江省交通厅原厅长赵詹奇受贿案查处纪实. [2009-05-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5).
- ^ 3.0 3.1 貪官情婦以「特定關係人」獲刑的警示[永久失效連結]
- ^ 赵詹奇简介. [2009-05-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04-27).
- ^ 全国首例“特定关系人”受贿案实录. [2009-05-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06-11).
- ^ 原浙江省交通厅原厅长赵詹奇情妇汪沛英被公诉. [2009-05-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
- ^ 浙江原交通厅长情妇以“特定关系人”身份获罪. [2009-05-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7-12-23).
- ^ 全國首例「特定關係人」案終審結束 維持原判
- ^ 两高发布办理受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9-05-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06-16).
-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9-05-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7-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