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者
表演者是一個智慧財產權的特別名詞,泛指包括但不限於所有進行具創造性的工作的自然人,例如:藝術家、演員、歌唱家、音樂家、舞蹈家、藝人等。此外,閱讀、朗誦、唱歌、樂器、相聲的演出,又或以其他方式參與表現文學、藝術或民間藝術作品,包括馬戲、雜技或木偶表演,以至負責統籌或指揮戲劇、馬戲、木偶劇或其他戲劇或演出者均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第六項規定:「表演者,是指演員、演出單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學、藝術作品的人。」[1]
參考資料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新華網. 2002-08-14 [2012-04-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5-08) (中文(簡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