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罪
虐待罪,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規定的一種對虐待行為的罪名。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禁閉、凍餓、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給治病或者強迫作過度勞動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行為,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 此罪名為中國刑法中妨害婚姻、家庭罪的一種。由於虐待罪包括了故意和過失致家庭成員重傷、死亡的兩種情況,而僅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遠低於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刑罰,輕縱罪犯[1]:73,使之成為有爭議的刑罰罪名。有學者認為,虐待罪的制定受中國傳統封建家長制(五倫)影響。以該罪名,對夫妻、父母子女等人身依附關係的家庭暴力犯罪進行處罰,明顯要比其他同類犯罪輕得多[2]:23。
罪名相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條之一規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中,犯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可有不同解讀。有認為虐待罪即包括過失致人重傷或死亡的行為,也包括以虐待為目的而實施的故意重傷或致人死亡的行為。作者鄔明安對認為虐待罪包括故意重傷或致人死亡行為的觀點進行批駁,指與立法精神不相符。若將故意重傷或致人死亡的行為也作為虐待罪處理,會出現罪罰不適應的情況,輕縱罪犯。鄔明安指出「如果行為人在實施虐待過程中又故意實施重傷或殺人行為,他就應負故意重傷罪和故意殺人罪的責任;如果故意重傷或殺人行為以外的虐待行為已構成虐待罪,則應按數罪併罰的原則處理,而不應按牽連犯或吸收犯的原則處理」[1]:73。
司法實踐中,在家庭成員之間發生故意重傷或致人死亡案件,僅被判定為虐待罪是為常見,如引起社會輿論關注的董姍姍被虐待致死案、方洋洋案。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琳文章提及廣州市白雲區生母、繼父故意虐待、打死輕度智障兒子的案件,指若被打死的非其親生子,這兩人則可能被處以死刑。實際上,兩人因家長身份僅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和四年[2]:23。2002年相關報道中,面對對施暴者是否存在量刑過輕的質疑,白雲區法院有關人士解釋稱,兩被告人行為雖然非常惡劣,並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嚴重後果,但該犯罪行為與故意殺人罪及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有很大的區別,因為虐待罪的實施者不以殺人及故意傷害為目的,實施的對象也僅限於是家庭成員,故主觀惡性不及故意傷人罪及故意傷害罪[3]。
注釋
- ^ 1.0 1.1 鄔明安. 《论虐待罪中的几个问题》. 法學評論 (湖北省武漢市: 武漢大學). 1985, (1985年第4期): 71–75 [2021-05-23]. ISSN 1004-13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5-23) (簡體中文).
- ^ 2.0 2.1 王琳. 《身份情结下的“虐待罪”反思》. 人民檢察 (北京市: 檢察日報社). 2009, (2009年第23期): 23–24 [2021-05-23]. ISSN 1004-404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7-04) (簡體中文).
- ^ 吳秀雲、荊揚. 折磨弱智亲儿致死 尸体发臭恶父母曝光. 編輯:錢程燦. 東方網,來源:信息時報. 2002-10-01 [2021-05-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5-23) (簡體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