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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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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之
大明貴州按察司僉事
籍貫南直隸常州府江陰縣民籍
字號字獻夫
出生成化七年(1472年)二月二十五日
逝世卒年不詳
配偶娶俞氏
出身
  • 弘治十四年辛酉科應天鄉試舉人
  • 正德三年戊辰科同進士出身

王瑞之(1472年—?年),字獻夫南直隸常州府江陰縣人,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治《詩經》,行四,由國子生中式弘治十四年(1501年)辛酉科應天府鄉試第八十七名舉人,年三十七歲中式正德三年(1508年)戊辰科會試第三十二名,第三甲第一百二十名進士[1][2]。授南京戶部主事,正德十年五月監放官軍月糧時,與千戶王忠發生爭執,被南京守備魏國公徐俌等彈劾,被錦衣衛逮捕入京訊問[3],十一年正月降二級調外任。任永州府推官,歷升德安府同知,十六年正月升貴州按察司僉事。

家族

曾祖王汝能。祖父王宗望。父王淮,監生。母蔣氏。慈侍下,兄騰之、翬之、薦之、弟潔之[4]

參考資料

  1. ^ (明)張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續修四庫全書》史部第828冊. 
  2. ^ 魯小俊,江俊偉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3. ^ 《大明武宗毅皇帝實錄卷之一百二十五》:正德十年五月,南京守備魏國公徐俌等奏戶部主事王瑞之放支軍糧違例擅辱千戶王忠鄭禧命錦衣衛官校逮系至京鞫之。十二月,奪南京戶部右侍郎王鴻儒俸三月。先是主事王瑞之監放官軍月糧於水次,千戶王忠等微服溷擾,為瑞之所杖,忠等遂擁馬詬詈,且訴於內外守備,因奏瑞之擅辱武職。有旨捕問。鴻儒為白其事,具陳官軍平日撓法狀,乞申定倉場禁例,守備太監黃偉、劉琅等因劾鴻儒欲庇屬官,掇拾往事陳奏。有旨:令首實,鴻儒具疏請罪,深自屈服,而猶不免於奪俸雲。十一年正月,南京戶部主事王瑞之既系獄,法司擬贖杖還職,詔謂其浮躁不諳事體,今降二級調外任。時守備招權立威,瑞之與御史施儒皆以微罪為所害,留都諸司莫不解體。
  4. ^ 龔延明主編.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寧波: 寧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登科錄》之《正德三年戊辰科進士登科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