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罪
爆炸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一種犯罪,它指故意使用爆炸的方法,殺死、殺傷不特定多人、毀壞重大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八大罪之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的規定,犯有爆炸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1][2]。
參考文獻
- ^ 男子欲在公交車上點煙花獲刑一年 構成爆炸罪. 海外網. [2014-10-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
- ^ 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爆炸行为的认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網. [2014-10-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