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員協議條款公約
海員協議條款公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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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日 | 1926年6月24日 |
簽署地點 | 瑞士日內瓦 |
生效日 | 1928年4月4日 |
締約方 | 根西 |
保管方 | 國際勞工局局長 |
語言 | 法語 英語 |
海員協議條款公約(英語:Seamen's Articles of Agreement Convention)是1926年6月24日第九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一項公約,是國際勞工組織第22號公約(C022)。[1][2]公約於1928年4月4日生效。[3]
內容
公約[4]規範了船主(或其代表)與海員雙方簽訂的海員協議條款。
公約(第六條)規定了協議應載明的項目,如海員姓名,訂立協議的地點日期,船舶名稱,船員人數,承擔航程,海員職務,上船的地點日期,給養標準,工資數額,終止條件等。
公約(第七條、第八條)還規定了締約國法律應規定船主(船長)得立即解僱海員的情況和海員得要求立即解僱得情況等。
批准情形
截至目前,已有60個國家批准該公約,但包括中國在內的大部分締約國根據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自動退出了本公約,目前公約僅對16個國家生效。[3]
參考文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 treaty.mfa.gov.cn. [2020-11-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22).
- ^ Convention C022 - Seamen's Articles of Agreement Convention, 1926 (No. 22). www.ilo.org. [2020-11-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6-02).
- ^ 3.0 3.1 Ratifications of ILO conventions: Ratifications by Convention. www.ilo.org. [2020-11-25].
- ^ 海员协议条款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文本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