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员协议条款公约
海员协议条款公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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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 | 1926年6月24日 |
签署地点 | 瑞士日内瓦 |
生效日 | 1928年4月4日 |
缔约方 | 根西 |
保管方 | 国际劳工局局长 |
语言 | 法语 英语 |
海员协议条款公约(英语:Seamen's Articles of Agreement Convention)是1926年6月24日第九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一项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第22号公约(C022)。[1][2]公约于1928年4月4日生效。[3]
内容
公约[4]规范了船主(或其代表)与海员双方签订的海员协议条款。
公约(第六条)规定了协议应载明的项目,如海员姓名,订立协议的地点日期,船舶名称,船员人数,承担航程,海员职务,上船的地点日期,给养标准,工资数额,终止条件等。
公约(第七条、第八条)还规定了缔约国法律应规定船主(船长)得立即解雇海员的情况和海员得要求立即解雇得情况等。
批准情形
截至目前,已有60个国家批准该公约,但包括中国在内的大部分缔约国根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自动退出了本公约,目前公约仅对16个国家生效。[3]
参考文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 treaty.mfa.gov.cn. [2020-11-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22).
- ^ Convention C022 - Seamen's Articles of Agreement Convention, 1926 (No. 22). www.ilo.org. [2020-11-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02).
- ^ 3.0 3.1 Ratifications of ILO conventions: Ratifications by Convention. www.ilo.org. [2020-11-25].
- ^ 海员协议条款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文本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