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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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此條目的主題不是搶劫。
搶奪罪是一項刑事罪名,指乘人不備公然奪取他人財物,屬於財產犯罪的一種,其嚴重程度介於「竊盜罪」與「強盜罪」之間。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實務上認為,搶奪罪需乘人不及抗拒而為之,但未必達到不能抗拒的程度;若行為已明顯違反被害人意願而以強暴、脅迫等手段實施者,則將落入強盜罪的範圍,不再以搶奪論處[1]。
中華人民共和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搶奪的定義為: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然奪取他人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與搶劫罪不同之處就在於:本罪只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屬單一客體行為。而搶劫罪則是帶有暴力、脅迫的手段去劫取財物。
搶奪罪的懲罰為:
參見
參考文獻
- ^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5301 號刑事判決:「搶奪與強盜雖同具不法得財之意思,然搶奪僅係乘人不備公然掠取,若施用強暴、脅迫或他法使被害人身體上或精神上處於不能抗拒之狀態,而取其財物或令其交付者,則為強盜;且亦非以行為時間之長短或行為人之主觀犯意作為唯一之判斷標準。是縱行為人之行為時間短暫,或本係基於搶奪犯意為之,惟若其行為已使被害人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 ,自應成立強盜犯行,或認已提昇為強盜犯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