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權
形成權(德語:Gestaltungsrecht)是一種私法上的權利,其作用在於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而經常與請求權混淆。形成權的行使屬於單獨行為,權利人只要透過健全的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關係發生變化,無需相對人協力完成。常見類型包括契約的解除權和終止權等等。
概說
形成權是一種主觀權利,權利人藉由單方面的意思表示直接使法律關係取得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效果,並且無需與相對人意思合致。民法所規範的形成權包括以下數種:
有些權利雖然字面上稱作請求權,但其權利內涵實為形成權,而非請求權:
除斥期間
與請求權類似,形成權行使亦有相當的期間限制,稱作「除斥期間」。不過,除斥期間與「消滅時效」最大的差異在於,請求權逾一定期間不行使僅會使相對人取得「抗辯權」,原來的請求權並不會消滅;但形成權若逾除斥期間不行使,權利將會直接消滅。[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