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权
形成权(德语:Gestaltungsrecht)是一种私法上的权利,其作用在于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而经常与请求权混淆。形成权的行使属于单独行为,权利人只要透过健全的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无需相对人协力完成。常见类型包括契约的解除权和终止权等等。
概说
形成权是一种主观权利,权利人借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直接使法律关系取得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效果,并且无需与相对人意思合致。民法所规范的形成权包括以下数种:
有些权利虽然字面上称作请求权,但其权利内涵实为形成权,而非请求权:
除斥期间
与请求权类似,形成权行使亦有相当的期间限制,称作“除斥期间”。不过,除斥期间与“消灭时效”最大的差异在于,请求权逾一定期间不行使仅会使相对人取得“抗辩权”,原来的请求权并不会消灭;但形成权若逾除斥期间不行使,权利将会直接消灭。[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