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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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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與之(?—?),字伯可,又字叔間,號退軒,又號順庵,南宋滑州(今河南滑縣)人。

生卒年不詳。欽宗靖康年間,攝淮南西路安撫使司幕職官。建炎初年,宋高宗駐揚州,康與之上《中興十策》,勸諫高宗「移蹕關中,號召兩河」,聲名大振,而宰相汪伯彥黃潛善不能用。不久監杭州太和樓酒庫,坐盜錢為妓飾金免官。秦檜當國,依附秦檜求進,一說是秦檜「十客」之一,[1]以文詞待詔金馬門。紹興十七年(1147年)九月,官至軍器監,十八年六月,罷官,與外任宮觀。其詞多應制之作,不免歪曲現實,粉飾太平。陳廷焯評為「哀感頑艷」。紹興二十五年(1155年)秦檜死,遭彈劾,出京任福建安撫司主管機宜文字,除名勒停,送欽州(今廣西靈山)編管。二十六年(1156年)六月後,抵欽州。紹興二十八年,移雷州(今廣東海康縣),[2]再移新州(今海南島新興縣)牢城,遇赦回杭州。孝宗淳熙四年(1177年)尚在世。[3]有《順庵樂府》五卷,今不傳。

注釋

  1. ^ 趙彥衛《雲麓漫鈔》卷十載:「秦太師十客:施全,刺客;郭知運,逐客;吳益,嬌客;朱希真,上客;曹詠,食客;曹冠,門客;康伯可,狎客;又有莊客以及詞客;湯鵬舉,惡客。」陸游《老學庵筆記》卷三亦載秦檜「十客」,內容則無康與之。
  2. ^ 《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七九曰:紹興二十有八年三月己卯,「欽州編管人康與之坐與土人交爭,移雷州編管」。
  3. ^ 周必大《文忠集》卷六二《平園續稿》二十二《龍圖閣學士宣奉大夫贈特進程公大昌神道碑》曰:「淳熙……四年八月,兼給事中……康與之在紹興時以談諧進,後坐事長流廣南,至是有與為地,刊除舊犯,還其資歷。公封還敕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