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與之
康與之(?—?),字伯可,又字叔間,號退軒,又號順庵,南宋滑州(今河南滑縣)人。
生卒年不詳。钦宗靖康年間,摄淮南西路安抚使司幕职官。建炎初年,宋高宗驻扬州,康與之上《中兴十策》,劝谏高宗“移跸关中,号召两河”,声名大振,而宰相汪伯彦、黄潜善不能用。不久监杭州太和楼酒库,坐盗钱为妓饰金免官。秦檜當國,依附秦檜求進,一說是秦檜“十客”之一,[1]以文詞待詔金馬門。紹興十七年(1147年)九月,官至軍器監,十八年六月,罢官,与外任宫观。其詞多應制之作,不免歪曲現實,粉飾太平。陈廷焯评为“哀感顽艳”。绍兴二十五年(1155年)秦檜死,遭弹劾,出京任福建安抚司主管机宜文字,除名勒停,送钦州(今广西灵山)编管。二十六年(1156年)六月后,抵钦州。紹興二十八年,移雷州(今广东海康县),[2]再移新州(今海南島新兴县)牢城,遇赦回杭州。孝宗淳熙四年(1177年)尚在世。[3]有《順庵樂府》五卷,今不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