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教權
保教權由聖座授予的由世俗政權承擔的保護天主教在非天主教國家傳播的權力和義務。
歷史
1493年,教宗亞歷山大六世授予葡萄牙國王遠東地區保教權[1];這是初期耶穌會來華傳教士將葡屬澳門作為在華傳教基地,而將傳教進展向里斯本分部匯報的原因。
鴉片戰爭之後的1844年,中法簽訂《黃埔條約》,其中規定法國可在中國傳播天主教。1848年5月1日,羅馬教廷將廣東省(含海南島)和廣西省交給法國巴黎外方傳教會管轄[2]。從此,天主教在華保教權逐步落到法國政府方面,直至1905年。
參考文獻
- ^ 「葡萄牙國王的"保教權"(Patronatus missionum) 是在1493年從教皇亞力山大六世(Alexander,VI,1492-1503)手裡獲得的。當時,葡萄牙、西班牙向海外探險,開闢了通往美洲、亞洲和亞洲的航線。很多傳教士通過這些航線到當地傳教。從里斯本到好望角、到印度洋的航線,是葡萄牙人達伽馬在1498年發現的。因此,列奧十世(LEO,X,1513-1521)在1514年將亞洲的保教權也授予了葡萄牙。保教權有幾項內容:到東亞的傳教士應向葡萄牙政府登記,應搭乘葡萄牙的商船前往亞洲;東亞的主教應由葡萄牙國王向教皇推薦,當地為傳教發生的交涉事務應由葡萄牙政府代理;在當地進行宗教儀式時,葡萄牙國王的代表應在各國代表之前;葡萄牙政府負責提供傳教津貼。在中國,葡萄牙駐澳門總督負責監督中國的傳教事務。由於葡萄牙總督的壟斷,耶穌會內部為中國禮儀發生的爭論,在澳門得到協調,問題沒有暴露到羅馬和歐洲。」(李天綱:《中國禮儀之爭:歷史、文獻和意義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 參見陳靜《明稽章與廣州石室教堂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