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教权
保教权由圣座授予的由世俗政权承担的保护天主教在非天主教国家传播的权力和义务。
历史
1493年,教宗亚历山大六世授予葡萄牙国王远东地区保教权[1];这是初期耶稣会来华传教士将葡属澳门作为在华传教基地,而将传教进展向里斯本分部汇报的原因。
鸦片战争之后的1844年,中法签订《黄埔条约》,其中规定法国可在中国传播天主教。1848年5月1日,罗马教廷将广东省(含海南岛)和广西省交给法国巴黎外方传教会管辖[2]。从此,天主教在华保教权逐步落到法国政府方面,直至1905年。
参考文献
- ^ “葡萄牙国王的"保教权"(Patronatus missionum) 是在1493年从教皇亚力山大六世(Alexander,VI,1492-1503)手里获得的。当时,葡萄牙、西班牙向海外探险,开辟了通往美洲、亚洲和亚洲的航线。很多传教士通过这些航线到当地传教。从里斯本到好望角、到印度洋的航线,是葡萄牙人达伽马在1498年发现的。因此,列奥十世(LEO,X,1513-1521)在1514年将亚洲的保教权也授予了葡萄牙。保教权有几项内容:到东亚的传教士应向葡萄牙政府登记,应搭乘葡萄牙的商船前往亚洲;东亚的主教应由葡萄牙国王向教皇推荐,当地为传教发生的交涉事务应由葡萄牙政府代理;在当地进行宗教仪式时,葡萄牙国王的代表应在各国代表之前;葡萄牙政府负责提供传教津贴。在中国,葡萄牙驻澳门总督负责监督中国的传教事务。由于葡萄牙总督的垄断,耶稣会内部为中国礼仪发生的争论,在澳门得到协调,问题没有暴露到罗马和欧洲。”(李天纲:《中国礼仪之争:历史、文献和意义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参见陈静《明稽章与广州石室教堂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