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議院 (波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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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蘭共和國眾議院 Sejm Rzeczypospolitej Polskiej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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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 |
種類 | |
歷史 | |
成立 | 1493 (史上) 1989 (當代) |
領導 | |
在野領袖 | |
結構 | |
議員 | 460 |
政黨 | 執政聯盟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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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 | |
開放式名單比例代表制 | |
上屆選舉 | 2023年10月15日 |
下屆選舉 | 不遲於2027年11月7日 |
會議地點 | |
華沙國會建築群 | |
網址 | |
sej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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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
外交 |
波蘭共和國眾議院(波蘭語:Sejm Rzeczypospolitej Polskiej),音譯瑟姆(Sejm,[sɛjm] 試聽),是波蘭議會的下議院。其自波蘭立陶宛時代起存在,建立了波蘭民主制的傳統,並一路延續到現代。
在20世紀前,詞語「Sejm」指的是由三大議院組成的整個波蘭議會,包括下院(Izba Poselska)、上院(Senat)以及國王,是稱呼三大階層國會的常用名詞。然而隨著波蘭第二共和國(1918年-1939年)的建立,「Sejm」一詞開始被用於專指國會下院;而上院則被稱為「Senat」。
議會簡史
18世紀,波蘭處於沙俄控制之下。1788年10月成立了愛國者占優勢的議會,該議會在華沙開展活動約4年,故稱「四年議會」。1791年5月3日通過了歐洲第一部憲法,即「五三憲法」。1792年5月俄國沙皇對波蘭進行武裝干涉,「四年議會」解散。
1919年波蘭復國,普選產生立法議會,1921年3月制定並通過波蘭恢復獨立後的第一部憲法,即波蘭共和國憲法。
1944年波蘭人民共和國建立後,把二戰前的兩院制(眾、參兩院)改為一院制,撤銷了上議院。1952年7月22日通過了波蘭人民共和國憲法。1989年4月7日,波蘭議會通過法案,恢復了戰前的兩院制,成立了由下議院和上議院組成的國民大會。
1992年8月1日,波蘭議會通過了《關於波蘭共和國立法當局與執行當局之間相互關係以及地方自治問題的憲法法令》(簡稱「小憲法」)。根據該法令,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和立法機關是議會,執行權屬總統和部長會議,司法權屬獨立的法院,實行三權分立制。1997年4月2日,波蘭議會通過了新憲法,確立了三權分立制和以社會市場經濟為主的經濟體制。
議會地位
議會與總統的關係
波蘭憲法規定,總統有權任命政府總理和政府,但政府必須通過議會的信任投票。如總統任命的政府得不到議會的信任,總統可以解散議會或者在兩周內任命為期半年的臨時政府。總統有權否決議會通過的法案,但不得否決財政預算法。對總統否決的法案,下議院可以五分之三的多數票予以駁回。對被駁回的法案,總統必須簽署。
議會與部長會議(政府)的關係
波蘭共和國國家權力的最高執行機構是部長會議。在上屆政府向新一屆下議院辭職後兩周之內,由在議會選舉中獲勝的政黨提出總理人選並組成新政府;新總理被總統任命後兩周內向下議院介紹政府的組成人選並提出施政綱領,要求下議院進行信任表決。新政府須獲得下議院半數以上,即超過231票的支持。政府對議會負責並報告工作,議會有權監督政府施政。
選舉辦法
每屆任期4年,每4年在全國範圍內進行換屆選舉。
選民資格
凡年滿18歲的波蘭公民,不分民族、性別、膚色、信仰、教育程度、社會出身、職業和財產狀況,都有選舉權。
候選人資格
每位具有選舉權、年滿21歲的波蘭公民可當選眾議員。全國各政黨、社會團體及個人均有權提出眾議員候選人,但須得到在本選區定居的至少5000名選民的簽名支持。
選舉規定
現時波蘭共和國下議院是以政黨名單循比例代表制選出,每個下議院選區選出7至19名議員,並以漢狄法分配議席(除了2001年用了聖拉古計算法),而且設有得票門檻,除兩席預留給德意志少數民族政黨外,只有獲得總票數5%以上的政黨以及8%以上的政黨聯盟方可進入下議院。[1]選舉採取普遍、直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最遲在當屆議會任期屆滿前90天,總統確定議會任期屆滿前30天的一個公休日為選舉投票時間。以全國居民總數除以應選舉產生的眾議員總數為基數,確定各省選區數目及各選區應產生的議員名額。各政黨須在規定時間內向全國選舉委員會提交各選區候選人名單。候選人只能在一個選區參加競選。全國選舉委員會最遲在選舉日前第52天以公告形式向選區選民公布候選人信息。全國共選舉產生460名眾議員,全國選舉委員會在《法令報》上以公告的形式宣布選舉結果,並在發布公告後14天內向眾議長和最高法院遞交選舉報告。
負責選舉的機構
分全國選舉委員會、地區選舉委員會和選區選舉委員會三級機構,負責各自管轄區域內選舉的籌備和組織事宜。
選舉種類
分大選、補選和提前選舉三種。根據波蘭憲法,提前舉行議會選舉須經下議院三分之二多數表決通過。總統在聽取兩院議長的意見後,也可以縮短議會任期,提前舉行大選。在議會通過決議或總統宣布決定之日起的45天內,總統須確定選舉日期。
職權
(一)立法權議會根據憲法進行立法。國家大政方針、對外締結條約等重大事項,均由議會以立法的形式確定。
(二)預算審批權議會對政府提交的財政預算法草案、修正案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進行審議和批准。
(三)監督權議會有權監督政府施政,可以對政府成員提出不信任案。議會有權成立特別委員會,對具有廣泛社會影響的事件進行調查。
(四)人事權議會提名並任命國家高級公務員,如最高監察院院長、公民權利代言人、國家銀行行長、國家廣播電視委員會委員等。
機構
議長
職權為捍衛下議院的權利及榮譽,對外代表下議院,主持下議院工作,任免下議院辦公廳工作人員等。
主席團
由議長和副議長組成,其任務包括制訂下議院工作計劃、與上議院保持聯繫、對議員的工作提供協助等。
參議會議
由議長、副議長、議員團主席組成,系下議院主席團的諮詢機構,其主要任務是協調各議員團採取共同行動。
下議院委員會
由議員組成,任務為:審議法律草案,聽取政府部門的工作報告和情況介紹,監督行政機關工作,完成下議院、議長和下議院主席團交辦的事項。
委員會
常設委員會
- 行政和內務委員會
- 國家監察事務委員會
- 情報委員會
- 歐盟事務委員會
- 科教和青年事務委員會
- 議員道德委員會
- 公共財政委員會
- 經濟委員會
- 基礎設施委員會
- 體育和旅遊委員會
- 文化傳媒委員會
- 僑民事務委員會
- 少數民族委員會
- 國防委員會
- 環境、自然資源及森林保護委員會
- 憲法責任委員會
- 家庭和社會政策委員會
- 議員事務及規章委員會
- 農業和農村發展委員會
- 自治政府和地區政策委員會
- 國庫委員會
- 外事委員會
- 司法和人權委員會
- 立法委員會
- 衛生委員會
專門委員會
- 法典編集專門委員會
- 「友善型國家」與反對官僚主義專門委員會
- 憲法修訂專門委員會
- 其他法律修訂專門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