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機構特權和豁免公約
專門機構特權和豁免公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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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日 | 1947年11月21日 |
簽署地點 | 美國紐約 |
生效日 | 1948年12月2日 |
保存處 | 聯合國秘書長 |
專門機構特權和豁免公約(英語:Convention on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of the Specialized Agencies)是1947年通過的聯合國公約,於1948年12月2日生效。[1]
背景
在《聯合國特權和豁免公約》通過後,為儘量統一聯合國和各專門機構所享的特權和豁免,聯合國大會於1947年11月21日通過179(2)號決議,核定專門機構特權和豁免公約,提請各專門機構接受,並請各聯合國會員國和專門機構會員國加入。[2]
內容
公約[2](第三到六條)在財產資金和資產、通訊便利,會員國代表、職員等方面對特權及豁免做了具體說明。
公約第八條規定專門機構職員有權使用聯合國通行證,各專門機構也有頒發聯合國通行證的特權。
公約的十五個附件分別對十五個專門機構列明了標準條款在應用該機構時的執行規定。
參考文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 treaty.mfa.gov.cn. [2020-12-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0-14).
- ^ 2.0 2.1 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文本 (PDF).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22-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