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存废复核请求/存档/2011年10-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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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于3日的讨论将会由Jimmy-bot存档。 |
太原公交873路支线、太原公交878路、太原公交842路、太原公交452路、太原公交102路、太原公交308路、太原公交328路、太原公交201路、太原公交901路支线、太原公交901路、太原公交12路支线
- 状态: 自撤其请
- 复核理由:
参考太原公交101路、太原公交103路、太原公交104路、太原公交451路、太原公交3路等。——彭鹏 (留言) 2011年9月28日 (三) 02:26 (UTC)
撤回请求。——彭鹏 (留言) 2011年10月1日 (六) 15:59 (UTC)- (!)意见保留的公文路线都是经其他编辑出手补充的结果, 没人理会的就被删了--Nivekin※请留言 2011年9月28日 (三) 03:23 (UTC)
- (:)回应:提交复核的这些条目俺都补充过,个人感觉不比其他编辑者补充的差多少。——彭鹏 (留言) 2011年9月28日 (三) 03:30 (UTC)
- 维基百科不是简单的资料库,是否保留和长短无关。上面几个也提交删除了。--达师 - 198 - 336 2011年10月1日 (六) 13:04 (UTC)
- 好吧,既然WP:NOT#INFO,且以上保留页面已提交删除,我撤回此次申请。多谢各位的关注了。——彭鹏 (留言) 2011年10月1日 (六) 15:59 (UTC)
- 维基百科不是简单的资料库,是否保留和长短无关。上面几个也提交删除了。--达师 - 198 - 336 2011年10月1日 (六) 13:04 (UTC)
- (:)回应:提交复核的这些条目俺都补充过,个人感觉不比其他编辑者补充的差多少。——彭鹏 (留言) 2011年9月28日 (三) 03:30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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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1/08/31#陈妙玲有两人投(○)保留票,一人投(×)删除票,但仍然被User:AT删除。故请求恢复。--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1年9月7日 (三) 11:57 (UTC)—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1年9月7日 (三) 11:57 (UTC)
- 存废讨论,并非投票。纵然“多一票”,亦不见得优势在握。反而,书生恰度反驳两位,更为有力。请问阁下何如反驳或回应书生?—J.Wong 2011年9月11日 (日) 03:55 (UTC)
- 该文已删,但据我回忆,文中的来源确实有第二手来源。关注度要求的就是二手来源,而不是第三方来源。该文的撰写者当时被封禁,我非常怀疑这种提删是故意针对。时昭君所指“普通教授,论文引用度很少”,怎么个少法呢?怎么量化呢?-苍白的火 (留言) 2011年9月15日 (四) 10:35 (UTC)
- 《关注度指引》规定,来源须要独立于主题,即所谓“第三方来源”。其任教学校官方网页岂为“第三方来源”?另外,请阁下举实证,反驳其说法,以便处理,而非仅仅抛出质问。—J.Wong 2011年9月17日 (六) 03:02 (UTC)
- 其任教学校的网页当然是独立于主题了,该人只是在那里任教,但是学校并不是ta办的,因此不属于“自我宣传、广告、自身发表的个人出版物、自传、新闻稿”。如果说这不算独立来源,那么请问,奥巴马是美国总统,是否美国的一切出版物都不能作为独立来源证实其关注度呢?[1]这是一些搜索结果,确有陈的论文被引用。而且关注度标准中并未要求论文引用次数-苍白的火 (留言) 2011年9月24日 (六) 02:51 (UTC)
- 非也,学校与教师属宾主关系,教师知名,学校同样受益,此谓非独立于主题。作为总统,并非帝皇,绝对天下其拥,除非出版社乃国有,否则不存在阁下所提之质疑。当然,国有新闻社又是另一回事。—J.Wong 2011年9月24日 (六) 15:29 (UTC)
- 一周既逾,按此驳回。--J.Wong 2011年10月2日 (日) 09:26 (UTC)
- 其任教学校的网页当然是独立于主题了,该人只是在那里任教,但是学校并不是ta办的,因此不属于“自我宣传、广告、自身发表的个人出版物、自传、新闻稿”。如果说这不算独立来源,那么请问,奥巴马是美国总统,是否美国的一切出版物都不能作为独立来源证实其关注度呢?[1]这是一些搜索结果,确有陈的论文被引用。而且关注度标准中并未要求论文引用次数-苍白的火 (留言) 2011年9月24日 (六) 02:51 (UTC)
- 《关注度指引》规定,来源须要独立于主题,即所谓“第三方来源”。其任教学校官方网页岂为“第三方来源”?另外,请阁下举实证,反驳其说法,以便处理,而非仅仅抛出质问。—J.Wong 2011年9月17日 (六) 03:02 (UTC)
- 该文已删,但据我回忆,文中的来源确实有第二手来源。关注度要求的就是二手来源,而不是第三方来源。该文的撰写者当时被封禁,我非常怀疑这种提删是故意针对。时昭君所指“普通教授,论文引用度很少”,怎么个少法呢?怎么量化呢?-苍白的火 (留言) 2011年9月15日 (四) 10:35 (UTC)
- 存废讨论,并非投票。纵然“多一票”,亦不见得优势在握。反而,书生恰度反驳两位,更为有力。请问阁下何如反驳或回应书生?—J.Wong 2011年9月11日 (日) 03:55 (UTC)
- 状态: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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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抄大陆网文—Pkou (留言) 2011年10月4日 (二) 17:11 (UTC)
在我修改过的版本之前捉出如下抄袭大陆网文内容。
1.“在金兵北归途中,被掳妇女继续受到金人的奸淫侮辱” 抄袭[北宋靖康之难中悲惨的汉族女性 http://tieba.baidu.com/f?kz=697618247],这篇网文是2010年上传,而词条是2011年才有的。我能见到最早版本是2006年铁血论坛里面出现的。
2.使金被留的词人宇文虚中、吴激曾遇见沦为歌妓的北宋宗姬,并分别为之作词,宇文虚中称这位歌妓是“宋室宗姬,秦王幼女,曾嫁钦慈族”(《念奴娇》)抄袭[北宋亡国时受辱女性无数:皇孙女也被摧残 http://news.hainan.net/newshtml08/2009w4r17/505367f2.htm],几乎是一字不改。这篇网文是2010年作品。
3.“吴激的《人月圆》最受后人赞许...."抄袭[北宋靖康之难中悲惨的汉族女性 http://tieba.baidu.com/f?kz=697618247],也是一字不改。
4.“更多的北宋女俘则被分赏给金兵,《呻吟语》引《燕人麈》之语,说这些女性,“十人九娼,名节既丧,身命亦亡”,“甫出乐户,即登鬼录”。”也是抄袭[北宋靖康之难中悲惨的汉族女性 http://tieba.baidu.com/f?kz=697618247],里面把中间那几个字删掉后,又变成自己的了,手脚真勤快啊。
5."中国妇女的节烈论,从“靖康之难”开始被宋代道学家所注重。因为北宋后宫嫔妃、宗室妇女全部被掳往北方为奴为娼。"抄袭[北宋靖康之耻 paowang.net/news/3/2008-12-19/20081219224424.html],一字不改,这个家伙真是正宗网文党。
这些东西拿百度、谷歌一搜索就有了。其它抄袭我就没兴趣写下去了,我都不知道怎么改这个词条了。Pkou (留言) 2011年10月4日 (二) 17:11 (UTC)
靖康之难中的女性有存在有必要,甚至比某某中小学条目更值得保留,被俘虏的人员可以转到这条目上,Zcm11 (留言) 2011年10月4日 (二) 19:36 (UTC)
- 已完成编辑历史合并与拆分,未侵权部分目前已移动至临时页面。另请Zcm11不要使用复制粘贴移动,这样可能损失编辑历史-Mys 721tx(留言) 2011年10月4日 (二) 21:18 (UTC)
- 状态: 驳回
本条目突然被移除,理由为“没有关注度”[2],但提删者“百无一用是书生”等人并没有对条目作出广泛的资询和讨论,更没有向建立条目的本人发出通知邀请讨论,提案者是否属于绕过讨论和对条目作出破坏?补充:此条目所讲述的是一香港电视节目,和该节目相类似的另一TVB节目《娱乐头条》则安然无事,百无一用管理员没有可能因为自己对别个地方的不解而断言“没有关注度”,请有关人士对此作出解释。124.244.208.109 (留言) 2011年10月3日 (一) 04:08 (UTC)
- (:)回应 提删者是我, 跟书生无关(书生只是投删除票). 我是跟据关注度模版挂了30天的情况下提删, 原页面是8月21日由乌拉跨氪挂上模版。当时提删是使用TW, 会自动通知原创者, 不知是否因为你是IP用户它不能通知你. 在存废讨论中未见其他朋友提出保留意见, 可在此再讨论--Nivekin※请留言 2011年10月3日 (一) 05:25 (UTC)
- 先向书生致歉,但我认为,即使是书生在投票之前也得搞清情况,不清不楚便投票的恶果现在大家都很清楚。
- 过去现在的情况是,我从来未收过任何提删的信息,而该位挂上没有关注度模板的人兄显然对条目没有了解,不幸地,阁下也似乎在不清不楚的情况下将此条目提删,但理据欠奉,如我上面提到,此条目所讲述的是一香港电视节目,和该节目相类似的另一TVB节目《娱乐头条》则安然无事,任何人都没有可能因为自己对别个地方的不解而断言“没有关注度”,无论是挂板者、提删者、执行者也应该小心处理每个条目。
- 再者,我即使是没有登入编辑,但我的ip是没变的,你们仍是可以给我发信息,可是我参阅过你们多位人士的编辑历史,根本不见你们有通知过我,要说挂版会“自动通知原作者”也显然没有任何效能显出,不可能说“讨论页不见有讨论”就将提删动作看成合情合理。不客气的说,你们实在太粗心大意不但抹刹别人的编辑心力,还有网民对知识的知情权,要知道你们对条目的不熟悉不代表条目没有关注度。最后,请问阁下有何方法补回既有版面并圆满解决事情?124.244.208.109 (留言) 2011年10月3日 (一) 06:01 (UTC)
- 作为提删者, 个人不认为此条目具关注度, 也许可建议管理员发还存废讨论作重议--Nivekin※请留言 2011年10月3日 (一) 06:29 (UTC)
- 再者,我即使是没有登入编辑,但我的ip是没变的,你们仍是可以给我发信息,可是我参阅过你们多位人士的编辑历史,根本不见你们有通知过我,要说挂版会“自动通知原作者”也显然没有任何效能显出,不可能说“讨论页不见有讨论”就将提删动作看成合情合理。不客气的说,你们实在太粗心大意不但抹刹别人的编辑心力,还有网民对知识的知情权,要知道你们对条目的不熟悉不代表条目没有关注度。最后,请问阁下有何方法补回既有版面并圆满解决事情?124.244.208.109 (留言) 2011年10月3日 (一) 06:01 (UTC)
- 作为提删者,阁下必须负上最基本的责任陈明清楚你的理据,绝对不是你所认为或不认为条目具关注度就能断言条目的存废,再者,世界很大,不见得你的有限视野是绝对或必然,请你尊重维基这个平台!124.244.208.109 (留言) 2011年10月3日 (一) 17:50 (UTC)
- 存废讨论就是让大家讨论的地方--Nivekin※请留言 2011年10月4日 (二) 02:04 (UTC)
- 作为提删者,阁下必须负上最基本的责任陈明清楚你的理据,绝对不是你所认为或不认为条目具关注度就能断言条目的存废,再者,世界很大,不见得你的有限视野是绝对或必然,请你尊重维基这个平台!124.244.208.109 (留言) 2011年10月3日 (一) 17:50 (UTC)
- 请阁下不要左右言他,我不会理会你(或别人)是什么“维基助理主编”、“维基站务专家”还是“维基百科巡查员”,我所针对的是阁下有问题的操作还有绕过讨论的差劣手段。我所质疑的,是作为提删者的你没有举出合理理由而提删,更甚是作为提删者的你并没有向我作过任何提删通知,参阅过你们多位人士的编辑历史,根本不见你们有通知过我,要说挂版会“自动通知原作者”也显然没有任何效能显出,不可能说“讨论页不见有讨论”就将提删动作看成合情合理。阁下这种行为无异于绕过讨论和破坏条目。
- 另外,阁下声称的“资深维基人”,翻查其编辑纪录“滥杀无辜”的纪录实有不少,归根究底是你们对条目(不止现在所涉条目,过去现在新旧条目亦然) 所载内容并不熟悉但又不打算去了解,可见所谓资深维基人”不见得具有什么权威性,反而你们应该反省和放下这种自诩资深的自负编辑心态才是;而且本人在维基编辑亦已有7年,要跟我说谁是资深其实也蛮笑话的。最后,由于版面已被清空连编辑历史也看不到,阁下有必要为今次事件承担责任,阁下必须补回既有版面并圆满解决事情,这才不致让阁下在维基的种种所谓名誉名不符实。124.244.208.109 (留言) 2011年10月4日 (二) 04:29 (UTC)
- 有关TW没有自动通合你1的问题, 已在维基百科:互助客栈/技术#TW提删自动通知提出。“补回既有版面”是只有管理员才可处理的权限, 已在上面建议管理员发还存废讨论重议--Nivekin※请留言 2011年10月4日 (二) 04:37 (UTC)
- 另外,阁下声称的“资深维基人”,翻查其编辑纪录“滥杀无辜”的纪录实有不少,归根究底是你们对条目(不止现在所涉条目,过去现在新旧条目亦然) 所载内容并不熟悉但又不打算去了解,可见所谓资深维基人”不见得具有什么权威性,反而你们应该反省和放下这种自诩资深的自负编辑心态才是;而且本人在维基编辑亦已有7年,要跟我说谁是资深其实也蛮笑话的。最后,由于版面已被清空连编辑历史也看不到,阁下有必要为今次事件承担责任,阁下必须补回既有版面并圆满解决事情,这才不致让阁下在维基的种种所谓名誉名不符实。124.244.208.109 (留言) 2011年10月4日 (二) 04:29 (UTC)
- 阁下要做的应该不只是“建议管理员发还存废讨论重议”,而是必须由你自发跟进将本条目回复原状,归根究底,你从来都不能提出提删的合理根据,阁下的提删和绕过讨论实属无风起浪,就是这讨论本来就是不必要的。124.244.208.109 (留言) 2011年10月4日 (二) 04:54 (UTC)
- 除了“建议管理员发还存废讨论重议”, 我又如何可以“将本条目回复原状”?--Nivekin※请留言 2011年10月4日 (二) 04:56 (UTC)
- 我整句是“必须由你自发跟进将本条目回复原状”,即是由你向管理员积极跟进,而不是在管理员页面留句短句就算。阁下必须向管理员清楚讲解阁下当次的失误,责任问题有必要好好交待,不能诿于别人!124.244.208.109 (留言) 2011年10月4日 (二) 05:05 (UTC)
- 除了“建议管理员发还存废讨论重议”, 我又如何可以“将本条目回复原状”?--Nivekin※请留言 2011年10月4日 (二) 04:56 (UTC)
- 阁下要做的应该不只是“建议管理员发还存废讨论重议”,而是必须由你自发跟进将本条目回复原状,归根究底,你从来都不能提出提删的合理根据,阁下的提删和绕过讨论实属无风起浪,就是这讨论本来就是不必要的。124.244.208.109 (留言) 2011年10月4日 (二) 04:54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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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删的理由是有编辑认为该条目不合关注度而挂上模版, 因此在30天后模版到期日提交到存废讨论作公开咨询;虽然我赞同应通知原作者, 但这不是提删的正式程序要求, 再加上TW出错, 只能说句对不起; “讨论页不见有讨论”是指什么? 要解决争议,一是请管理员发还重审, 或是照一般存废复核, 由提出的一方提供关注度来源的证据以推翻前案--Nivekin※请留言 2011年10月4日 (二) 09:56 (UTC)
- 这位用户是否可以提供可靠的参考来源以证明其符合关注度方针?提删本身并未违反规定。 --Ben.MQ 2011年10月4日 (二) 10:25 (UTC)
- 好麻烦,User:nivekin道个歉不就没事了吗?再说页面存废讨论已经够处理了。不过还是同意提删前应通知原编辑。--侠刀行 (留言) 2011年10月4日 (二) 12:51 (UTC)
- 当然可以,我就“没有察觉TW未有向原作者作出通知而引起他的不快”而向124.244.208.109说对不起--Nivekin※请留言 2011年10月4日 (二) 13:15 (UTC)
- 接受nivekin君的道歉,但令人更气愤是我今晚收到了一名为“达师”(User:Hat600) 的人留下这个留言[3],留言者对于自己的责任非但诿于他人,更将自己所理解的一套“关注度的理解”强加于维基,态度非常恶劣,查此人应该来自中国内地,对于此人仅以“google搜寻”去印证所谓“不够关注度”,非但武断而且粗疏儿戏,而此人能否了解理解一个来自香港的电视节目,我也很质疑。本人强烈谴责User:Hat600的言行失当,以及自身对错解方针而强行操作移除页面手段,为网民带来的麻烦却又要置身事外,这是很不责任的态度!124.244.208.109 (留言) 2011年10月4日 (二) 15:08 (UTC)
- 本页是存废复核讨论,如果有相关的内容请在这里讨论,对其他用户的意见,请至客栈或用户对话页进行交流。谢谢。-Ben.MQ 2011年10月4日 (二) 17:02 (UTC)
- 已把重建版本交存废讨论再议--Nivekin※请留言 2011年10月4日 (二) 18:09 (UTC)
- 本页是存废复核讨论,如果有相关的内容请在这里讨论,对其他用户的意见,请至客栈或用户对话页进行交流。谢谢。-Ben.MQ 2011年10月4日 (二) 17:02 (UTC)
- 接受nivekin君的道歉,但令人更气愤是我今晚收到了一名为“达师”(User:Hat600) 的人留下这个留言[3],留言者对于自己的责任非但诿于他人,更将自己所理解的一套“关注度的理解”强加于维基,态度非常恶劣,查此人应该来自中国内地,对于此人仅以“google搜寻”去印证所谓“不够关注度”,非但武断而且粗疏儿戏,而此人能否了解理解一个来自香港的电视节目,我也很质疑。本人强烈谴责User:Hat600的言行失当,以及自身对错解方针而强行操作移除页面手段,为网民带来的麻烦却又要置身事外,这是很不责任的态度!124.244.208.109 (留言) 2011年10月4日 (二) 15:08 (UTC)
- 当然可以,我就“没有察觉TW未有向原作者作出通知而引起他的不快”而向124.244.208.109说对不起--Nivekin※请留言 2011年10月4日 (二) 13:15 (UTC)
- 一、呈请,本方针已列明文文相异,每页均有其独特之处。鉴此,本人不予考虑所谓同类条目仍在之理据。
- 二、依据《关注度指引》,文章须有可靠来源深入讲解以证明其关注度。另外,援同文第五段而贴板或提删者亦属合理。
- 三、根据《可供查证方针》,编者添加内容,有其责任举证。此责非在他人。
- 四、《删除守则》及《页面存废讨论》并无要求通知原作者。或未合情,但必合则。故亦否纳。
- 鉴于以上理据,驳回所请。至于新存废议,虑及原作者有愿参与存废讨论,遂不中止,但其决未应成为推翻前次存废讨论之理据。—J.Wong 2011年10月5日 (三) 03:58 (UTC)
- 状态: 已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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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1/08/29#争艳馆有1人投(○)保留票,1人投(×)删除票,但仍然被删除。故请求恢复。--方舟(方舟轩) 2011年9月24日 (六) 07:48 (UTC)
- (!)意见建筑物相同, 名字相同, 相关资料自应综合在一条目内. 不宜令主题分散, 何况内容重复甚多.至于题目是2010年台北国际花卉博览会争艳馆还是没大时间性的争艳馆, 我没有大意见--Nivekin※请留言 2011年9月24日 (六) 07:54 (UTC)
- (!)意见只出个(!)意见, 而却对于内容的编辑与付出, 没什么帮忙的话, 那光是出个(!)意见, 对于亲自有在参与条目写作的人来说, 是一件很无可奈何的事情. --方舟(方舟轩) 2011年9月24日 (六) 08:14 (UTC)
- (!)意见维基的整个构成有既定的规律,透过共识而生,如认为不在个别条目撰写便没有帮忙的话,是不正确的。每位编辑着重的位置不同,有人创造,有人维持。正如在一个社会整体上,艺术家的重要性和清洁工人理应是平等的--Nivekin※请留言 2011年9月24日 (六) 09:28 (UTC)
- (!)意见只出个(!)意见, 而却对于内容的编辑与付出, 没什么帮忙的话, 那光是出个(!)意见, 对于亲自有在参与条目写作的人来说, 是一件很无可奈何的事情. --方舟(方舟轩) 2011年9月24日 (六) 08:14 (UTC)
- (!)意见建筑物相同, 名字相同, 相关资料自应综合在一条目内. 不宜令主题分散, 何况内容重复甚多.至于题目是2010年台北国际花卉博览会争艳馆还是没大时间性的争艳馆, 我没有大意见--Nivekin※请留言 2011年9月24日 (六) 07:54 (UTC)
- 存废讨论不是直接数票--Ben.MQ 2011年9月24日 (六) 09:30 (UTC)
其实内容不尽相同,而本人亦不认为此事须交存废议,乃至本页解决。惯例及常理而言,《争艳馆》应成主条目。附上年度或博览会名称,绝非明智之举。《争艳馆》既可描述记叙二零一零年台北国际花卉博览会情况,亦可记录今时今日发展,何乐而不为?呈请如不反对,本人希望就此处理,暂且恢复、合并历史等本人均可效劳。不愿,本人则会重新审视双方理据并取决定。悉待君定。—J.Wong 2011年10月2日 (日) 09:17 (UTC)
- 只要不会出现两条条目, 问题便不大--Nivekin※请留言 2011年10月2日 (日) 09:27 (UTC)
- 1.争艳馆是一个作品的话, 合乎在下的概念。2.2010年台北国际花卉博览会争艳馆是否并入,没有意见,不过争艳馆的作品中,本来就会包括足球场与花博会等过去的历史情况。3.感谢Wong128hk君,有人愿意付出心血是再好不过了。--方舟(方舟轩) 2011年10月2日 (日) 09:56 (UTC)
- 已恢复并并其志。—J.Wong 2011年10月5日 (三) 04:06 (UTC)
- 1.争艳馆是一个作品的话, 合乎在下的概念。2.2010年台北国际花卉博览会争艳馆是否并入,没有意见,不过争艳馆的作品中,本来就会包括足球场与花博会等过去的历史情况。3.感谢Wong128hk君,有人愿意付出心血是再好不过了。--方舟(方舟轩) 2011年10月2日 (日) 09:56 (UTC)
- 状态: 已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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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我们已建立了“肿瘤抑制基因”项目。“肿瘤抑制基因”通常包括“抑癌基因“,但专业人士多称抑癌基因,以图方便。请在抑癌基因项目下,建立连系肿瘤抑制基因的连接。当读者搜索抑癌基因时,可连到“肿瘤抑制基因”项目。谢谢。—文庙 (留言) 2011年10月2日 (日) 07:59 (UTC)
- 并非存废复核案,请君下次移步互助客栈求助区。已理。—J.Wong 2011年10月5日 (三) 04:16 (UTC)
- 状态: 非复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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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抄大陆网文,侵权[4][5][6][7][8]。Zcm11 (留言) 2011年10月5日 (三) 04:06 (UTC)
- 侵权者,请交侵权页处理。—J.Wong 2011年10月5日 (三) 04:54 (UTC)
Category:依主角分类作品的子分类
- 状态: 驳回
- 依主角分类作品没有错,讲过了,像机器人主角作品因为关于机器人的作品主角不一定是机器人,也可以是使用或制造机器人的人。Stenvenhe (留言) 2011年10月3日 (一) 03:31 (UTC)
- 不接纳未有列明页面名称之申请。—J.Wong 2011年10月5日 (三) 06:17 (UTC)
- 状态: 非复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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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想要将这个页面重新制作,并提出正确的外部来源以证明确实有这个团体—60.199.248.193 (留言) 2011年10月3日 (一) 13:08 (UTC)
- 只要无违反方针,阁下当可重撰是文。—J.Wong 2011年10月5日 (三) 06:45 (UTC)
- 状态: 推翻原决,改判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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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1/09/21中支持保留的理由与维基一向的原则不配合。很多人的心血不代表合关注度,否则任何一个漫画中事物只要有人肯写便可放上来。管理员是根据什么原则保留?—Nivekin※请留言 2011年10月2日 (日) 15:47 (UTC)
- 日文版没删(虽然挂了一大堆问题模板)。这是保留的主要原因。--达师 - 198 - 336 2011年10月3日 (一) 03:35 (UTC)
- 了解, 一个语言版本没有根据原则处理, 跟着便漫延至其他版本了. 其实中文维基是否可紧守自己的原则?--Nivekin※请留言 2011年10月3日 (一) 05:29 (UTC)
- 实际上除了日文版,其他版本都是链接到“忍术”、“BLEACH某某列表”之类的条目。但是日文版给我的印象是对于ACG本身的内容(而非周边)的检查非常严格。当然这次可能是例外了。(附:其实如果删除的时候是按照罗列资料删除的,估计就删掉了)出于稳妥考虑,请其他管理员介入此事,个人建议发回重新讨论。--达师 - 198 - 336 2011年10月3日 (一) 09:22 (UTC)
- 了解, 一个语言版本没有根据原则处理, 跟着便漫延至其他版本了. 其实中文维基是否可紧守自己的原则?--Nivekin※请留言 2011年10月3日 (一) 05:29 (UTC)
- 日文版没删(虽然挂了一大堆问题模板)。这是保留的主要原因。--达师 - 198 - 336 2011年10月3日 (一) 03:35 (UTC)
- 无疑,本子条目不合《关注度》,而该文亦表明父子条目,关注度不相承,不过本人在想万一条目过长,须要分割,会否受制于《关注度指引》,使子条目被删?至于,本页面本人建议并回《死神_(BLEACH)》,未知呈请意下如何?—J.Wong 2011年10月5日 (三) 06:11 (UTC)
- 过长又是一个难搞的问题, 这种“动漫爱好者”条目经常都是这样钜细无遗的写法, 个人不表赞同. 理论上应是撮写再合并, 当然持保留意见者未必赞成, 同时亦没有方针指引...--Nivekin※请留言 2011年10月5日 (三) 06:23 (UTC)
- 如此,本人决不取建议,不予发还,而翻其决,改判以并至《死神_(BLEACH)》,以符既定。--J.Wong 2011年10月6日 (四) 08:01 (UTC)
- 过长又是一个难搞的问题, 这种“动漫爱好者”条目经常都是这样钜细无遗的写法, 个人不表赞同. 理论上应是撮写再合并, 当然持保留意见者未必赞成, 同时亦没有方针指引...--Nivekin※请留言 2011年10月5日 (三) 06:23 (UTC)
- 状态: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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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1/09/16#Template:华人拉斯克奖得主有三人投(○)保留票,两人投(×)删除票,但仍然被User:AT删除。故请求恢复。—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1年9月23日 (五) 09:49 (UTC)
- 存废讨论易名,乃要表明结果并非取决于票数多寡,而在论点强弱。《避免地域中心方针》主用以避免他域人士不明所谓,及语调偏颇,而模板命题则无明定。另外,《导航模板》则述明模板过大,或未能嵌入所有条目。此然,则应割之以副题。此述虽非方针,但极合常理。“拉斯克奖得主”副题可为种族,或所得奖项。种族而分是否就违反上述方针呢?主在有否使他域人士不明所谓,及语调偏颇。现问题应在主删者认为华人而分会有所偏颇。未知呈请何如反驳此指控?又何如看其副题可为种族或所得奖项?—J.Wong 2011年9月29日 (四) 04:44 (UTC)
- 一周既逾,仍无回应,搁置本案。承覆以后,续作审理。--J.Wong 2011年10月6日 (四) 08:10 (UTC)
- 我的认识是:要么添加民族归类(维护汉族拉斯克奖得主、满族拉斯克奖得主、维吾尔族拉斯克奖得主、犹太族拉斯克奖得主、法兰西族拉斯克奖得主、混血拉斯克奖得主……),要么删除此模板。我赞成前者,因为西方人淡化民族(ethnic)观念,强化种族(race)观念,这才是不中立的一球样政策。——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虞海(对话|贡献)加入。 2011年10月6日 (四) 08:54 (UTC)
- 《避免地域中心方针》乃隶于《中立观点方针》,而母方针精神在同等对待各观点。既然用户已割以得主民族,本人认为无道理以违反《避免地域中心方针》为由删除本模板,盖︰一、民族分类未会使他域人士不知所谓,亦无偏颇;二、《导航模板》表明,过大则应分割;三、今无禁止,亦未见明显阻碍,用户建立其他民族得奖者之模板,即无违《中立观点方针》精神。未建立,非存者之误,归咎于此,实属无理。遂决推翻原决,判以恢复。--J.Wong 2011年10月6日 (四) 09:27 (UTC)
- (!)意见 查提删原因本为“不适合的模板,属于分类的功能”,与“地域中心”无干。这方面又是否合理?--Nivekin※请留言 2011年10月6日 (四) 09:36 (UTC)
- 违反《避免地域中心方针》乃主删方其一理由。《导航模板》虽仅为论述,但亦反映现况。而且,未见有分类代替其导航功能。另外,现时亦无明确方针规管此事。所以其强度并不如“地域中心”者。--J.Wong 2011年10月6日 (四) 13:30 (UTC)
- (!)意见 查提删原因本为“不适合的模板,属于分类的功能”,与“地域中心”无干。这方面又是否合理?--Nivekin※请留言 2011年10月6日 (四) 09:36 (UTC)
- 状态: 无需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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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想写写岑宁儿这位新进歌手,发现条目曾于2011年2月18日被删除,不知是否因为关注度的缘故。上个月她主唱麦当劳广告歌,令她开始获更多人留意,也吸引不少传媒报道(如苹果日报、信报、经济日报等)。我认为以她现时的知名度,应该可以为她立一条目。(在Google搜索岑宁儿,其中一个搜寻建议是“岑宁儿 wiki”,可见有不少潜在读者。)—Hargau (留言) 2011年10月9日 (日) 13:37 (UTC)
- 请直接重写。原条目删除的原因是没有实际文字。关于知名度的问题,创建的时候在条目内附上这些来源即可。--Ben.MQ 2011年10月10日 (一) 08:41 (UTC)
维基百科只接受公有领域或知识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3.0协议的内容,如果希望文字内容继续留存在维基百科上,请:
谢谢您的合作。—昌子 (留言) 2011年10月10日 (一) 08:20 (UTC)
- 侵权内容。如果是误会请说明理由。--Ben.MQ 2011年10月10日 (一) 08:43 (UTC)
- 状态: 且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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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刚去找发现被删了,就原讨论中“欢迎各位用户认领至自己的用户页名下。--达师 - 198 - 336 2011年9月30日 (五) 15:54 (UTC)”,同时看到被提删后仍然有人在维护,那我认领了,(►)移动到用户页User:Liangent/Template:北京地铁车站列表。—Liangent (留言) 2011年10月10日 (一) 10:48 (UTC)
- 讨论析述该板再无所用,并应拆分,甚为认同。唯见君有意改良,并有此能,遂准所请,并迁为子页。--J.Wong 2011年10月10日 (一) 11:29 (UTC)
- 状态: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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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版权问题已在原页面注明声明, 是否误删?--Nivekin※请留言 2011年10月12日 (三) 05:37 (UTC)
- 看来是的--Ben.MQ 2011年10月12日 (三) 14:46 (UTC)
- 状态: 驳回
讨论和争议未决,即被书生以“讨论结束”为由了结讨论 [9] [10]、并清空头条娱乐版面,这种做法非常有问题,另,本条目已曾被提删者绕过创建条目者的通知而被河蟹过一次,在未有善用条目讨论页而挂板的做法是有违提删程序的;另,书生向来都有“快刀斩错麻”的纪录,对这种未有了解便提案或删除的做法,我会质疑其合理合法性,而且这也不属维基和网民之福。再者,根掉讨论,保留是有合理合法的根据,亦符合方针,并非如提删者瓟言没有关注度,而根据方针维基百科:删除讨论时应避免的理由一页所说。
- 只是投票
- 只给一个方针或指引
- 非百科条目
- 只讲无知名度 (即这里一些人所强调的‘关注度’)
这都是不恰当的理由,单纯以连结到讨论去反对他人都是不恰当的,但偏偏提删一方的大部分人却仅此作为其理由,可见合法成疑。124.244.208.109 (留言) 2011年10月11日 (二) 04:08 (UTC)
(~)补充
在维基百科不是什么一页,清楚说明“本文是中文维基百科的正式方针。此方针为维基编者广泛接受,是通常应遵从的标准。”,内文提到以下几句──
- 维基百科不是民主试验场:维基百科不是民主试验场。这里寻求共识的主要方法是讨论,而不是投票。投票有时虽然有助表明共识,但应该小心运用,而其结果不应该强制定为永久的。
- 维基百科不是官僚体制:维基百科绝对不是官僚体制。应该通过讨论、达成共识来化解纠纷,而不是盲目跟随预设的方针和程序。
- 再者,我已清楚说过,本条目被第一次删除时从来没有人在讨于页先作讨论,而且不带有任何理由就强行为条目挂上模板,有理由怀疑管理员是受到误导,在讨论未有共识之前就将条目删掉或突然结束讨论,这些操作显然是不合法、理又不符程序的。
- 另外,请不要无视维基创始人吉米·威尔士的提倡的一点,在维基百科:文明页 吉米始终强调,所有的争议应当通过讨论得到共识解决,而不是什么事情都可以付诸投票。少数强势决议,是显而易见的错误;然而多数决议,却有迷惑性。在存有相当争议的情况下,多数人同意并不是真正的民主,而是变相的暴力。“多数暴力”非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给人暂时假象、滋生更多的问题、影响维基人的创作这明显也是方针!但就从来不见有人遵守,反而提删者只是一直对方针挑来读与不读,面对方针的态度可以一时一样,这种所为是应该受到谴责的。124.244.208.109 (留言) 2011年10月12日 (三) 03:22 (UTC)
- 首先,乐见阁下遵守《删除守则》,递案此页要求复核,虽曾重建。
- 兹分析主留理据以决去留︰
- 一、《关注度指引》要旨在明定准则以便社群断定题目是否受到足够关注。官方网页,主用以推广,虽非必然夸张,但亦无法用于证明题目受到关注。故指引言,须有独立来源,证明受关注。主删者诠释有理,恕否纳此据。而姑勿论“有线频道入户情况、播放平台和收视人数”是否有来源文件证明,现时并无相关规矩定明标准,故本复核亦难以采纳。本人谨建议呈请提案互助客栈,尝试带领社群达成共识,制定此一标准。
- 二、《避免地域中心方针》段一表明维基百科乃别以语言而非地区。虽此方针乃内容之准则,而非行为方针。但论点如“非香港人不甚明了实际情况如本节目收视”亦确实有悖于此。主留者,应描述当地情况,援引来源,以证论点,说他地之人。维基百科既为国际网站,所载之一言一文应为各区各地之人所能明白,而非局限于香港。况如点一所言,目前确无明确准则,故就算有,仍难以采纳为证。
- 三、本方针表明其他同类条目如何不可成为论点,依例否纳。
- 四、无疑《删除守则》及《页面存废讨论》均表明存废讨论应为最后手段,唯未有列出细则。故此可言此乃提删者主观判断。而《关注度指引》当中存有矛盾︰“如果一个主题所需的来自独立来源的有效介绍仍有被找到的可能,那么就不宜以缺乏关注度为由删除条目,除非在作出了足够的努力后仍然无法找到这样的来源。对于关注度不明了的条目,删除应是最后诉诸的手段。如果一篇条目没有列出足以证明其主题关注度的来源,请亲自寻找这样的来源,或者:将{{notability}}标签贴上条目,以提示其他编者。”后一句容许挂板而不须试寻来源。本人建议社群达成新共识,更易“或者”为“之后”以除矛盾。不过目前而言,提删者并无违反此等条件。故恕亦难以采纳。
- 五、前次删除理应告一段落,不明何以混为一谈。
- 六、是次讨论之中,双方均积极参与,发表意见,反驳对方,未见有所谓多数暴力。而管理员乃根据《删除守则》条款——“如果各方意见不一致,管理员会阅读删除及保留双方的理据,再参考维基百科现有方针及指引,决定是否需要删除。”结案,未见有何问题。
- 虽阁下处于弱势,但仍努力不懈,尽最大努力,其志可嘉。不过有鉴于上列种种,决驳回此案。--J.Wong 2011年10月12日 (三) 14:09 (UTC)
(:)回应
- 对于切词指控条目建立人无不断举出关注度的责任,相反,本条目首次被移除,提删者本身已经绕过讨论和未能陈明其关注度不足的理据;
- 未有善用条目讨论页而挂板的做法是有违维基提删程序,这是不合法的;
- 提删者亦显然无法面对维基存在同类条目,一旦本条目成为案例,其他同类条目有可能需要作大整顿的问题;
- 阁上上面提出的方针观点等我是尊重,但也不能够无视我所举出同属方针的几点,讨论未完结便删条目,对网民和维基本身都是不公平的;
- 如果要说当次讨论“双方均积极参与,发表意见,反驳对方”,可是提删一方很多回应都只是仅笼统的“关注度不足”、“有违方针”等,显然这并非积极和意见,反而也有人对我人身攻击。又,吉米亦有言“在存有相当争议的情况下,多数人同意并不是真正的民主,而是变相的暴力”;
- 作为一个真心的贡献者,遇有不完善条目,应该设法去完善它而非毁灭它;
维基百科既为国际网站,所载之一言一文应为各区各地之人所能明白,而非局限于香港。但就因为国内网民对香港事情不了解便强言是关注度不足,就有点那个,特别是TVB娱乐头条这个与头条娱乐竞争的节目条目可以留下来,实有瓜田李下和偏颇之嫌。124.244.208.109 (留言) 2011年10月12日 (三) 18:51 (UTC)
容我直言,当《关注度指引》成为惯例,门槛,仅是“有来源”或“无”般二分时,何为议题?何事须议?实不知晓。又请问何方针观点为本人所无视?--J.Wong 2011年10月13日 (四) 02:18 (UTC
- 这里经常有人将关注度、知名度和可靠参考来源混为一谈,本身条目已被举出几个参考来源,但就被反对者强言“官网不能作为参考”,但中文维基以至世界维基都没有这个说法,同类型的电视节目或频道条目只有一个官网连结做参考的也比比皆是,如果“官网不能作为参考”,ESPN也可要移除,一直没有人为此作过解释,可见其自相矛盾和避重就轻。124.244.208.109 (留言) 2011年10月13日 (四) 04:04 (UTC)
- en:ESPN_(United_States)#Notes多得是。“官网不能作为参考”,但中文维基以至世界维基都没有这个说法?官网资料不能作为证明关注度的参考。不然任何东西弄个自己的官网即可。多人要求你根据现有方针给出能够显示其关注度的参考,是你自己把什么是参考来源,什么用于显示关注的参考来源混为一谈。--Ben.MQ 2011年10月13日 (四) 04:06 (UTC)
- 已经回应过你,没人说过“官网不能作为参考”,但令人疑惑是有人声称“官网不能作为可靠来源”、“不能作为关注度的证明”,如此说是成立的,中文维基以至世界维基的同类节目条目以至其他类别的条目,只要是有“官网的连结”都“不能作为参考”,这不是混为一谈,而是牵连甚广。又,已经说过本节目并非提删者坚持的“没有关注度”,已经在上次清楚讲述过本节目的收视入户情况,只是你们坚持已见这是“不受关注”,再者,“没有关注度”维基也有方针说明这不应成为提删的理由。如果官网不能作为参考,我随手都可以找出很多“不合格”的条目,如私立正义学园,你们没有把握为所有问题条目都作整顿,就请不要做出这种和破坏无异的行为。124.244.208.109 (留言) 2011年10月13日 (四) 19:18 (UTC)
- 即便是中文维基的ESPN也已经有引用第三方的来源了。--Reke (留言) 2011年10月13日 (四) 05:02 (UTC)
- 举出ESPN做例子不是要求你去做补充,而是要说明“强求第三方来源”反而是更不可靠,为何有个官方网反而是不可靠呢?可靠不可靠可以由读者自行判断,用不着你去为网民“把关”,根本没必要去做这种河蟹。124.244.208.109 (留言) 2011年10月13日 (四) 19:18 (UTC)
- 即便是中文维基的ESPN也已经有引用第三方的来源了。--Reke (留言) 2011年10月13日 (四) 05:02 (UTC)
- 状态: 准
- 三角函数精确值 (大于45度)︰相关删除纪录 · 链入页面
- 三角函数精确值︰相关删除纪录 · 链入页面
- 三角函数精确值 (非整数角度)︰相关删除纪录 · 链入页面
- 成语卡片︰相关删除纪录 · 链入页面
- 三皇五帝年表︰相关删除纪录 · 链入页面
- 复核理由:见上—UAL55 (留言) 2011年7月25日 (一) 04:16 (UTC)
- 均暂且恢复,除却《三角函数精确值》。请君通知关心者至此议之,决定是否转移至“维基学院”。此议为期一周,届八月一日。—J.Wong 2011年7月25日 (一) 04:54 (UTC)
- 未见共识,及有足够商议,依例延之一周。—J.Wong 2011年8月2日 (二) 13:19 (UTC)
- (!)意见:三角函数精确值相关条目公式冗长,且疑似原创研究,没有说明使用价值何在,最好直接删除,以免误导及降低维基百科公信力。—Snorri (留言) 2011年8月1日 (一) 09:08 (UTC)
- (:)回应:我正在使用Mathematica验算,目前验算到的公式都正确,如有错误我会将它修正,或移除。--宇帆(留言·联络) 2011年8月3日 (三) 10:37 (UTC)
- 三皇五帝年表︰能不能补充相关的考证内容使得其中的年代内容可供查证?我在网上试着找了一下,也没有找到具有权威性的资料说明这些年代是从哪里来的,至于其中的“根据天文考古学毕星和附耳星的研究和计算可以作此判断”“根据中国古代天文学可以确定,在汉语中其名称叫做天都。”之类说法更是难以理解。原作者估计已经很难找到,所以这些内容恐怕很难完善了。--爱管闲事的Inspector(留言) 2011年8月1日 (一) 07:11 (UTC)
成语卡片︰不知到底是哪个公司的什么产品?如果根本没有这样的东西,只是一个概念,那还有保留的必要吗?另外在网上还找到一些网络游戏里面的成语卡片[11],不清楚是不是有可靠来源。--爱管闲事的Inspector(留言) 2011年8月1日 (一) 07:35 (UTC)
- 成语卡片里面有些幼儿学习法,且无来源引证,所以以原创研究转移至学院还可勉强接受。而三角函数精确值里面虽然有繁复公式,既然疑似原创,那么转至维基学院也不成问题。但是三皇五帝年表其实是文献整理,而且前段交代但是后段不祥,着实质量不佳,因此对此条目持观望态度,但若有人要至学院继续完成之,亦不反对。--安可(来酒馆谈谈 ) 2011年8月3日 (三) 07:59 (UTC)
- 这些幼儿学习法也不是只有文中所说的“成语卡片”才有,什么“动物卡片”、“水果卡片”也都可以这样做。另外想了解一下学院对于这些创意性质的内容有什么规定?这类东西感觉比较难以判断是否有用。--爱管闲事的Inspector(留言) 2011年8月3日 (三) 10:32 (UTC)--爱管闲事的Inspector(留言) 2011年8月3日 (三) 10:32 (UTC)
- 在网上还找到百度百科上的三皇五帝年表词条[baike.baidu.com/view/4267124.htm],比较新,不过有些内容还让人困惑,但是原作者还是有一些活动,可以考虑联系。--爱管闲事的Inspector(留言) 2011年8月3日 (三) 10:43 (UTC)
第四,《三皇五帝年表》上的公元年代数据来源都有详细交待,写在一个30万字的电子文档中,2007年5月初上网,用搜索引擎都可以检索到。一份年表的精华所在,就是其王年与公元年代的对应关系,年表的价值,就体现在这个对应关系的正确性上。所以,要尽可能帮助读者详细了解公元年代数据的来源。如果连年代数据来源都不讲,那么年表正确性的审核就无从谈起,它的正确性就无法判断了。但是,由于百度百科的规定,这里不能给出相关文档的链接。
- (!)意见所以三皇五帝年表理应是可保留在维基百科之中,而另外两个敝人认为是符合转移标准,但成语卡片可修改为“卡片教育”([12]),免得局限于因只限于标题范畴而狭隘住研究范围。三角函数精确值则可作为“研究材料”,目前也经宇帆验算正确,若数学公式应用本身就相当广泛,或许哪日被引用至管线化架构浮点CORDIC处理器也说不定([13])。--安可(来酒馆谈谈 ) 2011年8月5日 (五) 05:29 (UTC)
- 公式有点多,要全部验算还要花一些时间。--宇帆(留言·联络) 2011年8月5日 (五) 23:21 (UTC)
- 像59度很长,输入到Mathematica,若看错就要重输入,59度若我没有“眼睛疏忽”或“打字疏忽”Mathematica输入ArcTan[...(省略正切59度)]结果为59 \[Degree]。
- 50度的好像有误,Mathematica输入ArcTan[]/Degree结果为 -10 ,Tan(50)并不等于Tan(-10),但结果是正整数。--宇帆(留言·联络) 2011年8月5日 (五) 23:38 (UTC)
- 完成已将错误公式移动到正确地修正为相反数Tan(-10)->Tan(10)放到三角函数精确值#10°
- 原先Tan(50)将尝试使用Mathematica用5倍角公式化简。--宇帆(留言·联络) 2011年8月5日 (五) 23:49 (UTC)
- 囧rz...三角恒等式正切函数的五倍角公式是错的 囧rz...--宇帆(留言·联络) 2011年8月5日 (五) 23:57 (UTC)
- 用三角恒等式正弦和余弦的五倍角公式求正切函数的五倍角公式再将Tan(10)带入五倍角公式
公式变得很凌乱,已经执行2次化简了,看来这个不行 囧rz...--宇帆(留言·联络) 2011年8月6日 (六) 00:10 (UTC)
(×)删除(-)反对,之前不是大家决定删除吗?怎么恢复了?--CHEM.is.TRY 2011年8月6日 (六) 07:07 (UTC)
- ↑在签名后面投票者,不算,且这不是存废讨论,是存废复核请求,是请求,请不要输入什么(×)删除呀、(○)保留...等,请用(+)支持、(-)反对等--宇帆(留言·联络) 2011年8月6日 (六) 08:29 (UTC)
- (:)回应:已改。另外,你可真有空,还去验算那些公式 囧rz...--CHEM.is.TRY 2011年8月8日 (一) 09:52 (UTC)
- (+)支持((○)保留):没看出有什么问题。——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虞海(对话|贡献)加入。 2011年8月13日 (六) 16:16 (UTC)
- 好像大家离题了……现在只谈是否迁往维基学院,不论去还。或者不如这样说吧,有没有人反对迁移?无则一周之后递请维基学院测试版。—J.Wong 2011年8月20日 (六) 09:14 (UTC)
- 这又不是什么原创研究,为什么要迁移至学院呢?——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虞海(对话|贡献)加入。 2011年8月20日 (六) 09:52 (UTC)
- 此列文章均去于“原创研究”之名。—J.Wong 2011年8月20日 (六) 10:08 (UTC)
- 这又不是什么原创研究,为什么要迁移至学院呢?——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虞海(对话|贡献)加入。 2011年8月20日 (六) 09:52 (UTC)
- 好像大家离题了……现在只谈是否迁往维基学院,不论去还。或者不如这样说吧,有没有人反对迁移?无则一周之后递请维基学院测试版。—J.Wong 2011年8月20日 (六) 09:14 (UTC)
- 公示已逾一周,既然反对者无,则递案请移。迁毕,还其原状。—J.Wong 2011年8月28日 (日) 15:13 (UTC)
- 三皇五帝年表就是垃圾虚构条目,转移到教科书就是在贻害后人,那个创建者本身就是一个垃圾三流小说作者。夏朝以前的历史年代本就是两千年的史学难题,连Jason在写夏朝的时候,都只敢凭借《竹书纪年》而不是夏商周断代工程的结论,况且两者都相差数百年。三皇五帝年表中居然能够把史前人物的世系具体到某一具体的年,如果不是一个小骗子,那么他就是一个两千年来全世界的最聪明最博学最有智慧的人,因为他的一篇文章解答了这两千年来全部史学家的共同难题,二十四史全部作者从司马迁到张廷玉、所有考古学家、甲骨文学家、鼎器鉴定学家、放射性学家、天文学家、历法学家、考据学家,顿时全部被秒杀。我真为自己当年没有帮维基留下这个天才,而区区仅仅为维基贡献了两千多个条目而感到无比的惭愧和自责!--Walter Grassroot (♬) 2011年10月5日 (三) 05:56 (UTC)
- 但维基学院就是收纳原创研究之地。另外,本人已留言予当地行政员,望加快审批程序。—J.Wong 2011年10月5日 (三) 06:43 (UTC)
- 不知百度百科的同名文章里面的说法是否有比较明显的缺陷(虽然没有学术发表但也有点组织)?--爱管闲事的Inspector(留言) 2011年10月5日 (三) 06:42 (UTC)
- 纠正一下,维基学院是“容许”原创研究,而非原创研究垃圾场。当然这几个都算还行的。--达师 - 198 - 336 2011年10月5日 (三) 06:46 (UTC)
- 如果学院那边愿意接受,那最好不过了,不要埋没了那些精英的智慧。我向来都认为学院是百科门后的一个垃圾箱,我们选出什么是垃圾,你们管理员就负责投递好了。嘿嘿。--Walter Grassroot (♬) 2011年10月5日 (三) 13:57 (UTC)
- 不知百度百科的同名文章里面的说法是否有比较明显的缺陷(虽然没有学术发表但也有点组织)?--爱管闲事的Inspector(留言) 2011年10月5日 (三) 06:42 (UTC)
- (!)意见 迁移之前有没有别的地方可安置?一直把这种原创研究放在条目中等别人收纳也不是办法。--Nivekin※请留言 2011年10月5日 (三) 15:47 (UTC)
- 不知学院那边转移的事情怎么样了?--爱管闲事的Inspector(留言) 2011年10月6日 (四) 02:16 (UTC)
- 三角函数三文不是百科内容,不是对知识的概要描述,仅仅是公式的简单搜集,但或许可以(→)迁移到维基教科书。而三皇五帝年表明显是原创研究,诚如Walter Grassroot所言,即使维基学院也不应该收录这种纯粹臆造的内容--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10月6日 (四) 13:19 (UTC)
当地行政员认为“三皇五帝年表”无列来源以及未知有谁主责其内容,故有所保留。遂决转为驳回。至于其余页面,当地行政员表示可以,乃续现况,直至当地汇入员审批申请,汇入为止。--J.Wong 2011年10月14日 (五) 12:47 (UTC)
当地汇入员已汇入三角函数精确值及三角函数精确值_(非整数角度),遂按早前所言,还其原状,复删三角函数精确值 (非整数角度);三角函数精确值并未经恢复,且内容与“二〇一〇年八月七日存废讨论”所废版本已有差异,不符《快速删除方针》,除非有新共识,否则理应续留。至于其余页面,则视为维基学院汇入员驳回申请,遂亦还其原状,复删三角函数精确值 (大于45度)及成语卡片。--J.Wong 2013年1月25日 (五) 11:12 (UTC)
- 状态: 非复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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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不知什么原因页面被删除,希望可以回复页面能编辑的状态—Ph80135 (留言) 2011年10月19日 (三) 13:47 (UTC)
- 请直接查阅其删除日志。如要复核,则请明列因由。--J.Wong 2011年10月20日 (四) 10:19 (UTC)
- 请参考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1/08/17--Nivekin※请留言 2011年10月20日 (四) 10:38 (UTC)
- 状态: 已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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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清理完链入再删—Liangent (留言) 2011年10月26日 (三) 03:41 (UTC)
- 非复核案,唯已清其链入。--J.Wong 2011年10月26日 (三) 03:58 (UTC)
(×)删除理据:为Haudai私自备分杨绣惠人物页面的内容,页面已经重复,而且Haudai没有任何理由就直接备份杨绣惠人物页面,因此应删除此页面。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66.160.179.19 (留言) 2011年10月29日 (六) 17:29 (UTC)
- (○)保留人家的用户子页关你什么事?或者人家正在进行大施工也不出奇。--Cwek (留言) 2011年10月30日 (日) 01:52 (UTC)
- (○)保留:并无不当之处。又:不要删除我的留言啦。--Aoke1989(留言) 2011年10月30日 (日) 03:57 (UTC)
- (:)回应,什么叫不关我的事,由页面编辑历史显示他只编辑一次,而且是在一年以前早就编辑好的,哪里有进行大施工的说法,进行大施工会仅仅只编辑一次?我是从台湾艺人分类台湾艺人分类上,在姓杨的台湾艺人分类找到此User:Haudai/Save21页面,他乱备分杨绣惠人物页面的行为已经严重造成查询台湾艺人分类寻找者的困扰!User:Haudai/Save21页面不应该出现在台湾艺人分类上!请早速删除!--66.160.179.19 (留言) 2011年10月30日 (日) 03:38 (UTC)
- (:)回应人家用户子页怎样处理是人家的事,我喜欢的话,我从其他条目复制到我的子页中也可,只要不违反方针,如广告,侵权之类的,一般用户子页都不用理的,分类如果用在用户页及其子页中,可以人工忽略掉不用理他,如果你嫌碍眼,你可以以你的可能的误导的理由通知该用户先移除分类,以后补回,或者你自己移除也可,不过人家叼你多管闲事,我可不负责任了。--Cwek (留言) 2011年10月30日 (日) 04:07 (UTC)d
(×)删除理据:为Haudai私自备分吕嘉兴人物页面的内容,吕嘉兴页面明显不存在,而且Haudai没有任何理由就直接备份吕嘉兴人物页面,由页面编辑历史显示他只编辑一次,而且是在一年以前早就编辑好的,这人以此逃避人物关注度审查的意图非常明显!他以为把吕嘉兴页面创立在User:Haudai/Save28上就能逃避人物关注度审查,我是从台湾艺人分类台湾艺人分类上,在姓吕的台湾艺人分类找到此User:Haudai/Save28页面,他乱备分吕嘉兴人物页面的行为已经严重造成查询台湾艺人分类寻找者的困扰!User:Haudai/Save28页面不应该出现在台湾艺人分类上!应早速删除此页面!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
66.160.179.19 (留言) 2011年10月30日 (日) 03:38 (UTC)
- (:)回应人家用户子页怎样处理是人家的事,我喜欢的话,我从其他条目复制到我的子页中也可,只要不违反方针,如广告,侵权之类的,一般用户子页都不用理的,分类如果用在用户页及其子页中,可以人工忽略掉不用理他,如果你嫌碍眼,你可以以你的可能的误导的理由通知该用户先移除分类,以后补回,或者你自己移除也可,不过人家叼你多管闲事,我可不负责任了。--Cwek (留言) 2011年10月30日 (日) 04:07 (UTC)
我在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1/10/29对User:Haudai/Save21、User:Haudai/Save28两个页面提删,居然被User:Moonian说我为ip用户没有资格提删,但是User:Moonian列举的自动确认用户依据我全部看过了,其中第9点:在中文维基百科的大部分投票,提名者及投票者必须注册达7天及编辑达50次。这意味着成为自动确认用户便可取得投票资格。(注意:个别投票可能会有更高的资格要求。),这仅仅只是说明自动确认用户拥有投票资格,中文维基百科的大部分投票,提名者及投票者必须注册达7天及编辑达50次,但我身为ip用户并没有提名谁出来竞选管理员,也没有投出任何票,中文维基百科在此并没有明文规定ip用户没有提删资格,为何User:Moonian要剥夺我ip用户提删条目的权利!如果User:Moonian违反规定,请你回复我提删User:Haudai/Save21、User:Haudai/Save28这两个条目的权利!--66.160.179.19 (留言) 2011年10月30日 (日) 08:26 (UTC)
- 状态: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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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有链入且有人在此页测试编辑,应该是从其他页面的链接过来的。恢复到20090626123518的版本。—Liangent (留言) 2011年11月3日 (四) 11:28 (UTC)
- 重定向到沙盒好了--Ben.MQ 2011年11月3日 (四) 11:38 (UTC)
- 状态: 非复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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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不知何因被删除,可否恢复。—140.115.153.116 (留言) 2011年11月7日 (一) 02:03 (UTC)
加上 新的 Bio
Jia-Chin Lin received a B.S. and a M.S. degree from the Department of Electronics
Engineering at National Chiao Tung University (NCTU) in Taiwan in 1994 and 1995,
respectively, and a Ph.D. degree from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NTU) in Taiwan in 1998.
Jia-Chin Lin was in the obligatory military service from July 1998 to March 2000 and
then joined the Microelectronics and Information Systems Research Center at NCTU as a
Research Assistant Professor. In February 2001, he joined the Department of Electrical
Engineering at National Chi Nan University (NCNU) in Taiwan as an Assistant Professor. In
August 2004, he was promoted to serve as an Associate Professor. From July to August of
2004 and from August 2005 to July 2006, he held the visiting associate professorship in the
Department of Electrical Engineering at Stanford University. In August 2006, he joined the
faculty in the Department of Communication Engineering at National Central University
(NCU) in Taiwan, R.O.C. as an Associate Professor. In August 2008, he was promoted to
serve as a Full Professor. In January 2011, he became a Distinguished Professor. Since
August 2011, he has been serving as the Chairperson in the Department of Communication
Engineering at NCU. His research interests include wireless transmission technologies, signal
processing for communications and synchronization techniques.
Professor Lin has been serving as an Associate Editor for the IEEE Transactions on
Vehicular Technology since 2008. He is serving as an Associate Editor for the IEEE Signal
Processing Letters and as the Lead Guest Editor for the IEEE Transactions on Vehicular
Technology (Special Issue on Telematics Advances for Vehicular Communication Networks)
in 2011. He has served as a Technical Program Committee Member for numerous IEEE
conferences and as a reviewer for IEEE and IET journals.
Professor Lin has published more than 20 papers in first-class international journals,
presented more than 20 papers at international (principal) conferences and has one patent.
Almost all of the publications are single-authored and based on his independent work. He has
also served as the Vice Chair of Meetings and Conferences Committee for the 2008-2009
IEEE AP ComSoc. Professor Lin has won many awards, including the Dr. Wu Da-You
Research Award from the National Science Council (NSC), Executive Yuan, the 2003 Award
for Outstanding Faculty from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the Young Scientist Award issued by
URSI, the Outstanding Researcher Award from the IEEE ComSoc APB, the Investigative
Research Award from the Pan Wen Yuan Foundation, and the Taiwan Merit Scholarships
Program from Executive Yuan. Professor Lin also won the 2009 Ten Outstanding Young
Persons Award of Taiwan. Professor Lin is a Fellow of the IET and a Senior Member of IEEE.
- 驳回,非复核案。查日志而知其因由︰快速删除G3·破坏。新加入内容应撰以中文。--J.Wong 2011年11月9日 (三) 03:48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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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此版本内容基于客观事实,在中性中立的角度申述客观描述,无刻意突出宣传。所选数据数值均为客观统计存在,乃举例说明。相比词条“国际漫游”的相关侵权部分也已删除,另词条“国际漫游”的鉴权申请也已提交。—沃国际 (留言) 2011年11月8日 (二) 01:38 (UTC)
- 阁下所撰并非百科,恕难遂君所请。请参考其他文章。--J.Wong 2011年11月12日 (六) 05:23 (UTC)
- 状态: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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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词条并无广告宣传内容,为何被列为广告而删除呢,如果这个词条算是广告,那么“tenacy”词条是否也应该作为广告删除?—113.72.134.0 (留言) 2011年11月12日 (六) 04:07 (UTC)
- 未完成 原页面为重定向。Liangent (留言) 2011年11月24日 (四) 05:00 (UTC)
- 状态: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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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版权没有问题 我自己是作者—Slwiki (留言) 2011年11月20日 (日) 18:52 (UTC)
你好
我创建的条目“马跃·比吼”被删除了
删除原因是因为跟这个网页内容类似
http://mayawbiho.blogspot.com/2011/05/blog-post_3231.html
事实上这个网页也是我做的
所以我在这个网页最底下放了这一行字
“本网站的文字允许在CC-BY-SA 3.0协议和GNU自由文档许可证下修改和再使用。”
应该足够证明这个网页是我做的
想请问我已经放了这一行文字
证明版权没有问题
为什么不让我的条目正常显示
最后还删除掉我的条目
我已经按照你们的规则放上那一行文字
又等了好多天
结果还是被删掉
到底是什么原因
是因为你们的编辑有特殊立场或偏好吗
希望你们赶快让我的条目正常显示
并且详细解释你们删除这个条目的理由
谢谢
- 未完成 没有已删除版本。Liangent (留言) 2011年11月24日 (四) 05:02 (UTC)
我正在做的条目:中文版 “雷蒙·格诺”,我还要继续上传内容。我在上传了第一部分主要内容后,最后,写了两个字“待续”。后来,可能被别的朋友在后边添加了,两个栏目标题,我后边的内容就续不上去了。我需要把“待续”以后的内容删掉,我要在几个小时内,续传后边的内容,以完成整个栏目。我是新手,对WIKI的编辑程序还不很熟悉。前几天我也分几次续传过,没有遇到同样的问题。 请您多多关照!谢谢!—刘迎五 (留言) 2011年11月10日 (四) 19:01 (UTC)
- 非复核案,请移步互助客栈求助区。--J.Wong 2011年11月26日 (六) 07:41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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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编辑先生:你好!该条目并非广告宣传资料,本人正准备辑及完善有关条目资料,删除部分容易令人怀疑为广告成分的资料.这是"澳门汽车业发展"的其中一个资料,敬请待编辑完成后再复查有关资料,若确有违反规定才删除之,谢谢!—Gylink (留言) 2011年11月12日 (六) 08:41 (UTC)
- 确为广告,合符《快速删除方针》准则G11款。请重撰。--J.Wong 2011年11月26日 (六) 07:45 (UTC)
- 状态: 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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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原删除理由为"关注度过期。只是被单一媒体深入报导,关注度不足." (1)此人博客已汇编出版,新星出版社,2011年4月,ISBN号9787513301961,书名《快乐小V的水晶骰子(一个外企女金领的快乐魔法)》。(2)原理由所指的单一媒体为时代周刊杂志。我不是单纯迷信西方主流媒体,但这一深入报导总比关注度低的普通媒体轮番炒作强吧。这个删除理由个人认为本身就够无聊的—一个国家两种服务器 (留言) 2011年11月12日 (六) 09:23 (UTC)
- 《关注度指引》并无要求广泛报导,所以就算来源仅一,只要合符所载要求,条目即无违指引。依此为由而提删,不合既定,乃废其果,并予复还。--J.Wong 2011年11月26日 (六) 08:18 (UTC)
- 状态: 转介存废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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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管理员以G10删除, 但原作者清空页而未提出原因.即使强解(要提出合理理由的是)“提请者”而非“原作者”[14], 也未见“提请者”有任何善意及附有合理原因—Nivekin※请留言 2011年11月26日 (六) 04:08 (UTC)
郑伟彦本身为删后重建, 故对其删除没有意见, 唯需厘清速删定义--Nivekin※请留言 2011年11月26日 (六) 04:55 (UTC)- 直接以原内容重建有问题吗?已删除的内容应仍以cc授权。Liangent (留言) 2011年11月26日 (六) 09:19 (UTC)
- 这里是原内容,讨论页是其编辑历史,另本条目处理完成后也应处理沙田鬼王。Liangent (留言) 2011年11月26日 (六) 09:22 (UTC)
- 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0/09/29#郑伟彦删的不知是不是同一人, 但隔了这么久, G5也不合. G10更大问题-Nivekin※请留言 2011年11月26日 (六) 09:39 (UTC)
- 原文为“郑伟彦(生于1972年),广东中山人,香港出生。台湾东海大学政治系、中华民国陆军军官学校毕业正七十二期,前反共救国军港澳地区联络员,现任国家安全局港澳司特勤人员。”。Liangent (留言) 2011年11月26日 (六) 10:05 (UTC)
- 本案重点应为版本二,即今被速删者,而非早有定论之版本一。察其编志,一次驳回以后,提请Kolyma再提案并补回理由︰“在google查询"郑伟彦"&"沙田鬼王"无维基以外资料|在google查询"一贯道"&"玉柱长老"无维基以外资料|在google查询"玄奇师父"&"玉柱长老"&"雄辉道长"无维基以外资料”。故此,初步符合速删款G10。呈请要求厘清款G10,本人以未尝不可,唯社群正值讨论而本人亦无意一锤定音,故仅列敝见以供参考。当初修易款G10,正正是要堵塞漏洞,以免用户一时意气而提删其作。此为之该次修订之精神,按此而解,无论原作抑或提请,凡援此文,则理应遵从,附上理据以资审核。况且,不应断章取义,款G10有前后两句,两句应同时理解。而非“肢解”其文,“强奸”其义。既然前句主语为“原作者”,后句“提请”则为呼应。虽未明定,提请人应视为代原作者提案,故理应完其未完,而非试图割裂两句,以塞其责。至于本次之所以判予转介,乃因所附理由已远远超过速删所能以及所应处理,根本G10只为借口,而非其主因。此等理由好应经过存废讨论而再定去留,遂复还该文并转介存废议。坦然,此等理由放诸存废议,亦略嫌单薄,更似“莫须有”。--J.Wong 2011年11月28日 (一) 09:16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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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先前被铲除的理由是“侵犯版权”,而侵犯的是百度百科中的词条,改词条恰恰是由我编辑的,我也已经按照维基的要求在百度百科词条中“奖项简介”下面加入了 “本网站的文字允许在CC-BY-SA 3.0协议和GNU自由文档许可证下修改和再使用。”这句话,以此方便维基百科可以使用。先提出申请,希望恢复“最佳雇主将”这个11月11日提交的词条。—116.230.126.171 (留言) 2011年11月12日 (六) 13:49 (UTC)
- 百度百科版权条款并授权用户按其意愿释其内容以不同版权协议,而百度百科版权协议与维基百科仍有不合之处,未可共通,鉴此,驳回所请。--J.Wong 2011年11月26日 (六) 08:23 (UTC)
- 作为原作者应有权将自己的作品以另一方式向他人授权。Liangent (留言) 2011年11月26日 (六) 09:16 (UTC)
- 没记错的话,先前好像有案例:同样情况,没有删除。卍田卐✰Justincheng12345 2011年11月26日 (六) 09:18 (UTC)
- 根据《百度百科.注册协议》五.二及五.三款,“用户须同意百度百科居有于全球永久、免费、不可撤销、非独家及完全再许可之权利以使用、复制、修改、改编、出版、翻译、据以创作衍生作品、传播、表演和展示此等内容”,而“百度拥有本网站内所有资料的版权。”,即可言该页该段文字之版权已不在其手,又何来可有权再以另一方式授权他人使用?在该页,该段文字必依上述五.三款归百度所有。用户或可在自己网站再行发怖,但必非重布于百度,此举无济于事。鉴此,驳回。--J.Wong 2011年11月26日 (六) 10:28 (UTC)
- “用户须同意百度百科居有于全球永久、免费、不可撤销、非独家及完全再许可之权利以使用、复制、修改、改编、出版、翻译、据以创作衍生作品、传播、表演和展示此等内容”即说明允许用户另授权他人。后面那句没找到,反而有“百度百科用户发表、转载的所有内容及其它附属品(如示例代码、图片等)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15])。Liangent (留言) 2011年11月26日 (六) 11:19 (UTC)
- 仅可谓百度版权协议混乱不堪,处处不一。此乃百度网站注册页,内载有之协议五.三款正为本人早前所述。所以百度是否要求用户“非独家”授权根本毫非要点。反之,再细阅百度百科协议款项七,则有此一句︰“若作者版权声明的或发表内容从其它站转载而附带有原所有站的版权声明者,其版权归属以附带声明为准。”无则依其协议而行。证明单单该页该段下声称赋权或更易协议并不可行。还请呈请︰一、自行重撰;二、采纳敝议,重载该段文字于其他空间并定新协议,此方为上策。至于本案状态,幸而蒙Liangent阁下认同敝辞,敬请易返原状。--J.Wong 2011年11月27日 (日) 03:18 (UTC)
- 转客栈讨论,若成立应修订Help:致百度百科用户。Liangent (留言) 2011年11月28日 (一) 09:53 (UTC)
- 仅可谓百度版权协议混乱不堪,处处不一。此乃百度网站注册页,内载有之协议五.三款正为本人早前所述。所以百度是否要求用户“非独家”授权根本毫非要点。反之,再细阅百度百科协议款项七,则有此一句︰“若作者版权声明的或发表内容从其它站转载而附带有原所有站的版权声明者,其版权归属以附带声明为准。”无则依其协议而行。证明单单该页该段下声称赋权或更易协议并不可行。还请呈请︰一、自行重撰;二、采纳敝议,重载该段文字于其他空间并定新协议,此方为上策。至于本案状态,幸而蒙Liangent阁下认同敝辞,敬请易返原状。--J.Wong 2011年11月27日 (日) 03:18 (UTC)
- “用户须同意百度百科居有于全球永久、免费、不可撤销、非独家及完全再许可之权利以使用、复制、修改、改编、出版、翻译、据以创作衍生作品、传播、表演和展示此等内容”即说明允许用户另授权他人。后面那句没找到,反而有“百度百科用户发表、转载的所有内容及其它附属品(如示例代码、图片等)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15])。Liangent (留言) 2011年11月26日 (六) 11:19 (UTC)
- 根据《百度百科.注册协议》五.二及五.三款,“用户须同意百度百科居有于全球永久、免费、不可撤销、非独家及完全再许可之权利以使用、复制、修改、改编、出版、翻译、据以创作衍生作品、传播、表演和展示此等内容”,而“百度拥有本网站内所有资料的版权。”,即可言该页该段文字之版权已不在其手,又何来可有权再以另一方式授权他人使用?在该页,该段文字必依上述五.三款归百度所有。用户或可在自己网站再行发怖,但必非重布于百度,此举无济于事。鉴此,驳回。--J.Wong 2011年11月26日 (六) 10:28 (UTC)
- 没记错的话,先前好像有案例:同样情况,没有删除。卍田卐✰Justincheng12345 2011年11月26日 (六) 09:18 (UTC)
- 作为原作者应有权将自己的作品以另一方式向他人授权。Liangent (留言) 2011年11月26日 (六) 09:16 (UTC)
- 百度百科版权条款并授权用户按其意愿释其内容以不同版权协议,而百度百科版权协议与维基百科仍有不合之处,未可共通,鉴此,驳回所请。--J.Wong 2011年11月26日 (六) 08:23 (UTC)
- 提案互助客栈与本案无关,本案理应先行告一段落。若最终共识与此有异,则开新案处理。--J.Wong 2011年11月28日 (一) 12:24 (UTC)
- 状态: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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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请问条目里面哪里有广告成分?如果这样,任何与某个品牌产品相关的条目是否都应该判定为‘广告或宣传’?—Hkvip (留言) 2011年11月24日 (四) 03:34 (UTC)
- 广告口气不重,但是又有篇幅比例较大的宣传和教学内容,维持原判。--达师 - 198 - 336 2011年11月28日 (一) 13:42 (UTC)
- 状态: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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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介绍乐天书城的服务结构—Hectorwow (留言) 2011年11月22日 (二) 12:10 (UTC)
- 您的复核理由就足够维持原判了。--达师 - 198 - 336 2011年11月28日 (一) 13:43 (UTC)
- 状态: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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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因不熟习维基的表达方式,编写文章,现修改再提交。—Hkcshome (留言) 2011年11月22日 (二) 08:45 (UTC)
- 这段话侵犯版权,网上随便搜索都有结果。不予恢复。--达师 - 198 - 336 2011年11月28日 (一) 13:45 (UTC)
- 状态: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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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该项目原本存在,或者不存希望进行修订;以供所有人观看—218.170.37.101 (留言) 2011年11月21日 (一) 09:22 (UTC)
- 您的逻辑我并未理解;该页面侵犯版权,不予恢复。--达师 - 198 - 336 2011年11月28日 (一) 13:46 (UTC)
- 状态: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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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应不合G11, 请复检。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1/11/26提删中—Nivekin※请留言 2011年11月28日 (一) 12:41 (UTC)
- 确实不合G11。已恢复。--达师 - 198 - 336 2011年11月28日 (一) 13:47 (UTC)
- 状态: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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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可能有未侵权版本,请复查。—彭鹏 (留言) 2011年12月2日 (五) 03:41 (UTC)
- 已由AT恢复。--Aoke1989(留言) 2011年12月2日 (五) 07:12 (UTC)
- 状态: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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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已经按照版权说明进行了更改,为何仍然是已侵权呢?请复核.—晓梦 (留言) 2011年11月24日 (四) 13:20 (UTC)
- 仍然侵犯此页版权,遂驳回所请。--J.Wong 2011年12月3日 (六) 07:15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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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条目中的“演员阵容”介绍内容被依“侵权内容”删除,然该介绍内容之编写,绝对原创,而非复制该戏剧任何官方、非官方之文章,且其介绍内容是同一时间(2011年8月21日)、同一用户(张家政)所编写,如真有侵权,却又未完全删除,留下不知以何为删除依凭的残缺内容?在此提出复核,望能再次查证侵权与否。Mayzi (留言) 2011年11月17日 (四) 08:39 (UTC)
- 察,确有侵权内容,遂驳回。有所未除,复去之。--J.Wong 2011年12月3日 (六) 13:27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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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怀疑AT误删。—侠刀行 (留言) 2011年12月3日 (六) 11:19 (UTC)
- 未完成未见误删,请阁下立即停止针对特定用户的恶意推定-Mys 721tx(留言) 2011年12月4日 (日) 22:34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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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AT可能看也不看就删除—侠刀行 (留言) 2011年12月3日 (六) 11:20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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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AT可能随便删除—侠刀行 (留言) 2011年12月3日 (六) 11:21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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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AT有可能眼睛都不眨一下,直接猛敲一下,扼杀条目的基本生存权。—侠刀行 (留言) 2011年12月3日 (六) 11:22 (UTC)
- 状态: 推翻原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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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选秀比赛不入5名者, 未见其他关注度来源。有朋友质疑“为何与选秀节目有关的参考就要被排除在外?”但据维基百科:关注度 (音乐): “选秀节目只收录前五名参赛者,五名后除非具有其他关注度,否则一般不予收录。”若选秀节目有关的参考也算在内, 岂不是空话?—Nivekin※请留言 2011年12月2日 (五) 04:22 (UTC)
- 说的有道理。当时没能够及时划票。我赞成删除。Ben.MQ 2011年12月6日 (二) 13:30 (UTC)
- 呈请所言有理,决翻原决,并予删除。--J.Wong 2011年12月7日 (三) 01:37 (UTC)
- 说的有道理。当时没能够及时划票。我赞成删除。Ben.MQ 2011年12月6日 (二) 13:30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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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的总为"的士司机从业员总会"之简称,"的士司机从业员总会"是香港的士行业从业员的主要代表之一,也是香港航运交通功能组别的代表之一,所以维基百科应该给予介召。—219.78.45.96 (留言) 2011年12月2日 (五) 11:02 (UTC)
- 察阅内文,广告味浓,按《收录准则》,本站不入广告,遂驳回所请。--J.Wong 2011年12月7日 (三) 01:43 (UTC)
- 状态: 提案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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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您好,本页面是参考其他公司制作的微基百科,不知道是哪边名目违反宣传法,才被删掉,期盼您回复问题出处以方便接下来再制作内容时,可以避免这样的问题发生,谢谢您。—59.120.70.38 (留言) 2011年12月2日 (五) 11:26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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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资料来源已表明,并未侵犯版权—碧碧贤 (留言) 2011年12月5日 (一) 13:47 (UTC)
- 查其日志,纪录有二。该文曾创以《新会景堂图书馆》及其临时页,而两版全同,均侵犯此页及是页版权。遂驳回所请。--J.Wong 2011年12月11日 (日) 12:40 (UTC)
- 状态: 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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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之前删除的理由是与http://www.do1mall.com/news/news_10064.html网页内容相似,涉及版权问题,事实版权都是属于我们所有,已根据要求在该网页加了“本页面的文字允许在CC-BY-SA 3.0协议和GNU自由文档许可证下修改和再使用”,请查证,谢谢。—半梦半醒囧 (留言) 2011年12月8日 (四) 04:24 (UTC)
- 仍属于广告宣传,拒绝请求。--Aoke1989(留言) 2011年12月11日 (日) 12:46 (UTC)
- 状态: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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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删除原因是:“明显且拙劣的机器翻译“。内容应可以理解,至少我能读懂,望复查。—彭鹏 (留言) 2011年12月8日 (四) 10:05 (UTC)
- 翻译确实有点糟糕,我把内容放在我的用户页User:Liangent/BullGuard,谁整理一下再恢复吧。Liangent (留言) 2011年12月11日 (日) 15:51 (UTC)
- 我一般不编辑他人用户页。正文部分已在我的用户页初步整理完毕,看看如何?——彭鹏 (留言) 2011年12月12日 (一) 03:58 (UTC)
- 完成。你这样改我就只能复制粘贴内容了,编辑User:Liangent/BullGuard了我可以直接把历史版本合并到BullGuard里面。Liangent (留言) 2011年12月12日 (一) 08:36 (UTC)
- 我一般不编辑他人用户页。正文部分已在我的用户页初步整理完毕,看看如何?——彭鹏 (留言) 2011年12月12日 (一) 03:58 (UTC)
- 翻译确实有点糟糕,我把内容放在我的用户页User:Liangent/BullGuard,谁整理一下再恢复吧。Liangent (留言) 2011年12月11日 (日) 15:51 (UTC)
[[:]]
- 状态: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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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Apple amqiong (留言) 2011年12月12日 (一) 14:49 (UTC)
- 未完成。不是复核请求。Liangent (留言) 2011年12月12日 (一) 16:40 (UTC)
- 状态: 非复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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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希望了解如何修改词条,以便提交成功—Fiftyplus (留言) 2011年12月11日 (日) 18:21 (UTC)
- 本站不收广告,故语调务须中立,勿如官网。非复核案,驳回。--J.Wong 2011年12月14日 (三) 05:37 (UTC)
- 状态: 非复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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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请问哪一点违反了规定?—Defoodec (留言) 2011年12月12日 (一) 08:40 (UTC)
- 本站不收广告,请自行查阅日志,或直接进入已删页面查阅理由。--J.Wong 2011年12月14日 (三) 05:39 (UTC)
- 状态: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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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本站管理员您好:我是张天诚,知名作家,本条目文字内容的实际版权所有人。我在其他地方(百度百科和互动百科)用不同版权协定下发布了这个条目的内容,而该版权协定并未限制本人在这里用GFDL的形式再度发表。谢谢!请求恢复条目内容!再次感谢!!—张天诚 (留言) 2011年12月17日 (六) 12:35 (UTC)
(!)意见:此条目充斥自我介绍和自我宣传内容,距维基百科的收录标准相去甚远(关注度也不足够),并且维基百科也不鼓励撰写自传。简而言之,即使通过版权验证,也会因为各种问题被删除,如果您还是想发表,请在最早发布的网站(百度或互动),加入“本文遵守GFDL和CC-BY-SA 3.0协议”的内容。--Aoke1989(留言) 2011年12月20日 (二) 05:26 (UTC)
- 状态: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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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本站管理员您好:我是张天诚,知名作家,本条目文字内容的实际版权所有人。我在其他地方(互动百科)用不同版权协定下发布了这个条目的内容,而该版权协定并未限制本人在这里用GFDL的形式再度发表。谢谢!请求恢复条目内容!再次感谢!!—张天诚 (留言) 2011年12月17日 (六) 12:40 (UTC)
(!)意见:大致同上。--Aoke1989(留言) 2011年12月20日 (二) 05:27 (UTC)
- 状态: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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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维基百科没有此词条,可删除违规内容,肯定复核。—大白熊 (留言) 2011年12月19日 (一) 08:27 (UTC)
- 维基百科不是广告宣传的场所,驳回请求。--Aoke1989(留言) 2011年12月20日 (二) 05:37 (UTC)
- 状态: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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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如果有广告, 可以提升修改, 不能直接删除—周呱呱 (留言) 2011年12月20日 (二) 05:05 (UTC)
- 维基百科不是广告宣传的场所,驳回请求。--Aoke1989(留言) 2011年12月20日 (二) 05:37 (UTC)
- 状态: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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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本站管理员您好:我是张天诚,知名作家,本条目文字内容,我不曾抄袭,是我根据报纸资料总结整理而成,我整理好之后,在注册互动百科时,我计划增加此条目,发现本条目已经被别的作者添加到互动百科。因此我就放弃“裸辞”在互动百科的添加,只添加了条目“张天诚”与“裸辞时代”。不同作者的“裸辞”条目,有一定的相似性,是因为都是根据报纸报道整理综合而成,所用图片也是从网络版报纸上摘录;我当时看到互动百科的条目“裸辞”,就吃了一惊,我以为作者是抄袭我的原稿,因为我之前在百度百科曾多次提交,都因为那个网站对这个条目进行限制,凡裸辞都不予发布。我怀疑是那个编辑泄露了我的提交稿子。总而言之,我还是觉得那位作者的总结不够全面,太简单了,无法深刻阐释这个条目重大的社会意义。而我是一名作家,看问题更全面和深入,我总结概括的条目“裸辞”更全面更符合实际,因为我在文中还引用了大量实例!此外,我还将不遗余力地继续完善这个词条!谢谢!请求恢复条目内容!再次感谢!!—张天诚 (留言) 2011年12月17日 (六) 13:02 (UTC)
- 报纸资料亦有其版权,如果您并非版权持有人,请不要发布这些文字。--Aoke1989(留言) 2011年12月20日 (二) 05:32 (UTC)
- 虽说有版权,不过也可以用自己的话稍微改写、总结一下。另外被删除的条目可以向管理员电邮要内容。--爱管闲事的Inspector(留言) 2011年12月25日 (日) 11:48 (UTC)
- 状态: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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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想请问我是以客观的角度去编辑汉唐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页面内容只包含历史以及产品内容,其他各公司在维基也有条目,请管理员详细指出我文章内容不合宜的地方,会作改进,谢谢。—Evitacheng (留言) 2011年12月23日 (五) 01:14 (UTC)
- 旗下各个网站Alexa排名皆为数百万之后,维基百科不是广告宣传的场所,驳回请求。--Aoke1989(留言) 2011年12月23日 (五) 05:41 (UTC)
:目前维基百科:关注度 (公司机构)标准还没成为正式指引,en:Wikipedia:Notability_(organizations_and_companies)则是指引,这两个可以参考一下。--爱管闲事的Inspector(留言) 2011年12月25日 (日) 11:58 (UTC)
- 状态: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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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已在原出版网页结尾加注使用CC-by-sa 3.0协议字样—140.131.115.83 (留言) 2011年12月27日 (二) 02:32 (UTC)
- (!)意见:维基百科是百科全书,原文内容仅是一篇新闻报道,建议参考其他人物条目进行编写。--Aoke1989(留言) 2011年12月27日 (二) 09:55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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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1、词条里完全没有广告内容 2、此词条只为提供“金山谷酒庄”的故事介绍、酒庄文化等内容,目的在于让想了解金山谷的用户能够有一条途径去了解这个酒庄的历史和文化,这不就是百科最原始的目的吗? 3、如果你觉得在最后添加的金山谷经典酒款含有广告内容的话,请通知我,我会将这些内容删除。 4、如果你觉得我发的词条内容可信度有待商榷的话,请您参考:http://www.hudong.com/wiki/%E9%87%91%E5%B1%B1%E8%B0%B7%E9%85%92%E5%BA%84 5、希望能恢复我的词条,谢谢你!—风中忧郁 (留言) 2011年12月6日 (二) 08:36 (UTC)
- 查其编史,已删本内容相同于现版,而现版涉嫌侵权,故暂且搁置,待侵权处理有所结果为止。--J.Wong 2011年12月14日 (三) 05:21 (UTC)
- 确定侵权,驳回所请。--J.Wong 2011年12月27日 (二) 15:33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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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请求恢复关于易读宝点读笔功能介绍,此处不涉及广告宣传成分—Shaguduo (留言) 2011年12月16日 (五) 02:42 (UTC)
- 察其内文,难以信服此文并非广告,驳回所请。--J.Wong 2011年12月28日 (三) 07:20 (UTC)
- 不是广告,不含广告内容
- 在标记争议的情况下,我正在将链接更正为第三方新闻,前后不到1小时被直接删除—Lancer 87 (留言) 2011年12月21日 (三) 08:48 (UTC)
- 一、所复核为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廿二日乌拉跨氪君所删版本,以往版本未有察及。
- 二、此版创于Lancer 87君乎十二月廿一日九时十三分。几近半小时以后,Mys 721tx君核之,并以可按《快速删除方针》款G11提删。本案高搁,直至翌日,达师君审批,不确定及转交于存废讨论。至此,快速删除程序告一段落。转交存废讨论约两小时以后,乌拉跨氪君援《快速删除方针》去之。
- 三、承《快速删除方针》所言︰“用户不服,则可提案存废复核请求。”既然达师已出裁决,转交存废讨论,乌拉跨氪君断不应再尝援引《快速删除方针》删之,而应提案复核,或待存废讨论得出共识,否则易于触发车轮战,亦不免有失礼节。就算不采刚述建议,亦应留下理由。
- 四、除不合程序,改善以后,版本亦不再合符《快速删除方针》款G11。
- 鉴此,决推翻此决,复还前述版本。--J.Wong 2011年12月29日 (四) 07:26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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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公司介绍的页面,未侵犯他人版权,不明白具体理由就被删除了—218.240.18.59 (留言) 2011年12月29日 (四) 05:54 (UTC)
- 该条目删除于2009年9月9日,理由是关注度过期。乌拉跨氪 2011年12月29日 (四) 14:59 (UTC)
- 状态: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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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Ticket#2011120710001657—211.20.41.185 (留言) 2011年12月26日 (一) 02:09 (UTC)
- 经查核,现恢复其文。--J.Wong 2011年12月31日 (六) 05:11 (UTC)
- 状态: 发还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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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hi,我不是来恶意破坏的 ^_^ 是真的不明白被删原因,因为条目已经完全没有宣传的内容,只是一个普通的作者介绍,而且跟上一次被删的页面内容也是完全不同的,那为什么这次被删的理由是因为条目曾被删除过?其实我是参考过唐叆的条目也是这样的,她都没有被删,可以告诉我是我哪里编写有问题吗?谢谢 ^^—Jacky1012 (留言) 2011年12月22日 (四) 13:40 (UTC)
- (!)意见如内容己没有宣传的内容, 可按到期关注度处理?(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1/12/16)--Nivekin※请留言 2011年12月23日 (五) 06:09 (UTC)
- 对不起 , 到期关注度是什么?? 我真的不明白......Jacky1012 (留言) 2011年12月23日 (五) 15:46 (UTC)
- 简单说就是你编辑的东西是否知名,主要看有没有相关的媒体报导、出书的销量等等(如果有的话您可以补充到条目里作为关注度的证据)。您也可以参照维基百科:关注度了解详细的标准。关注度到期就是有人看到您写的条目,会挂上关注度30天模板以提示,如果到期没有改善就可以提请删除。--爱管闲事的Inspector(留言) 2011年12月25日 (日) 11:53 (UTC)
- 原来这样 , 谢谢~ 那么我的条目就没有问题了 , 为什么会被删?还是说唐叆的条目里有相关媒体报导和出书销量的证据了.....我不是故意挑衅 , 是真的在讨论 , 因为我真的不明白我编写的条目有什么问题 , 以及唐叆的相关媒体报导和出书销量的证据在哪里? 还有你们知不知道唐叆除了滚球王之外还有其他作品的....你们知不知道唐叆是男的还是女的? 这样的条目都没有被删却删了我的也是只有几句的介绍性质的条目 =_= Jacky1012 (留言) 2011年12月26日 (一) 20:12 (UTC)
- (:)回应唐叆代表作《滚球王》,曾获台湾行政院新闻局、台北市漫画工会联合主办的第三届漫画金像奖“最佳剧情”及“超人气剧情”奖。如霍君翘也有类似关注度证明, 可提出以供讨论--Nivekin※请留言 2011年12月27日 (二) 06:12 (UTC)
- 嗯~ 你说的才比较有说服力。好 , 你们可以看到被删的条目内容的是不是?? 我编写霍君翘的条目里也有2008年全球华文部落格最佳人气奖的连结 , 还有曾在爆笑王的连载不算是关注度证明吗?? 还是说最主要的问题就是你们认为霍君翘的名气不够高所以不适合放在维基上?? (小心 , 这很容易牵涉到歧视的问题)--Jacky1012 (留言) 2011年12月27日 (二) 16:29 (UTC)
- (:)回应建议管理员回复原文后交存废讨论作关注度商议--Nivekin※请留言 2011年12月29日 (四) 06:21 (UTC)
- 不要玩这种游戏啦 , 商议的都是你们那一堆管理员....那有什么意义?? =_= 明明根本就是乱删条目 , 然后再用一大堆标准和守则来巩固管理员的高高在上情操 , 最有趣的是你们从来不会直接告诉编写条目的人它的条目哪里有问题.....我的条目被你们删的原因是个人宣传 , 然后完全改掉没有任何宣传的东西又被你们说条目内容重复编写.....现在又搬其他没有说服力的理由出来 , 还特地现在才去修改唐叆的条目........你知不知道维基上还有多少作者的条目跟唐叆差不多的?? 要不要我逐一交给你们去修改一下.....所以的确不是乱删条目--Jacky1012 (留言) 2011年12月29日 (四) 16:46 (UTC)
- (:)回应管理员是决定不管还是在等谁? 另2008年全球华文部落格最佳人气奖不是“程如晞@部落格好好玩”吗?[16]--Nivekin※请留言 2011年12月30日 (五) 05:57 (UTC)
- ....咦?? 为什么会这样?? 所以条目里的这个连结是提名或入围 , 而不是得奖?? 但已经没有用了 , 你们只会集中把这个错误当作把握来讨论而忽略掉其他在维基上没有被删的作者条目的 (先清楚一点 , 我一直只是单纯的不满管理员而不是在针对你 , 因为我知道你在平实的在跟我讨论) , 至于还有哪些作者条目跟我编写的差不多但又没有被删这个问题 , 如果我不提出一两个你们应该会觉得我是在唬烂的是不是?? 好吧 , 我们一起看看李崇萍和卢向逵 , 怎样?? 你们又会像唐叆那样帮那个条目去 google 然后立刻协助其修改吗?? 很有趣的 , 你们为了跟我争辩所以立刻去修改那个条目而不是挂个模板说进行讨论什么的再丢下一堆似是而非的守则和标准让编写条目者自己去理解发生什么事 , 注意 , 你们是立刻帮他修改而不是丢下一堆守则和标准让编写条目者自己去理解怎样修改 , 我写的条目也是到了这一刻才被你提出2008年全球华文部落格最佳人气奖不是得奖只是提名 , 但我的条目又已经被删掉了.....你们的智慧真的是......(重申 , 我没有在说你 , 只是在不满其他管理员)--Jacky1012 (留言) 2011年12月30日 (五) 19:04 (UTC)
- 所复核为Gakmo君及AT君十二月二十日及十二月廿二日所删版本,以往版本未有察及。
- 考虑十一月十五日存废讨论已有两名用户反映文章已得改善,再非宣传。察其内容,亦觉堪可再论。
- 另外,该文两度悬有关注度模板,上述存废讨论亦有用户认为不合《关注度指引》。
- 亦见呈请有心改善此文。遂决发还存废议,容让原作与社群沟通交流,改善此文。
- Jacky1012,切记文文相异,劝勿牵扯其他文章。--J.Wong 2011年12月31日 (六) 05:43 (UTC)
- 状态: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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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本条目已经加上参考资料来源,并保证全部观点为非原创研究,而是严格遵循维基的非原创研究原则:仔细地对来源内容进行不改变原意的概括或改述。本人的确是创建词条前,研究了大量与改主题相关的可靠已发表来源,如政府权威报纸,大型权威网站,在词条内容上,只是用自己的话来概括了这些资料的主张,以使每一主张都能被归属到明确作过此等主张的来源去。特此声明!请管理人员认真仔细地进行核实和查证!!!—张天诚 (留言) 2011年12月31日 (六) 11:23 (UTC)
- 被删除版本侵犯版权。存废复核乃用以重审存废讨论、复核快速删除提案或再检修订版本删除呈请。请勿申请复核正在进行存废讨论的条目。-Mys 721tx(留言) 2011年12月31日 (六) 23:41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