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だ*ぜ/维基论述/Wikipedia:管理人员解任程序准则
方针与指引(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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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方针 |
参见 |
一、序言
1. 释义
- 管理人员:在本准则中,指管理员、界面管理员、监督员、用户查核员、行政员。
- 解任:指解除管理人员的相关权限。
- 合资格用户:符合Wikipedia:人事任免投票资格的用户。
- 管理失当:指管理行为拙劣、不妥、欠缺效率,在不违反该叙述下,其表现可包括——
- 不合理的行为,包括拖延、无礼、未能避嫌、不为受行动影响的人着想的行为;
- 实施不合理、不公平、欺压、歧视、不当地偏颇的程序;或
- 滥用权限(包括酌情权)或权能,包括作出如下行为——
- 不合理、不公平、欺压、歧视、不当偏颇的行动;
- 按照属于或可能属于不合理、不公平、欺压、歧视、不当偏颇的惯例,作出之行为;或
- 完全或部分基于规则上或事实上的错误而作出的行动。
2. 宗旨与适用范围
- 本准则旨在根据共识原则,订定管理人员应解任的情况(即严重或重复管理失当),并规范管理人员的解任程序。
- 本准则适用于管理人员的相关权限解除。
二、一般解任
3. 不活跃而解任
- 凡管理人员,属如下情况,可于行政员布告板提出解任请求,并予以解任——
- 六个月内未于用户贡献或日志中作出有纪录的编辑;且
- 经不活跃警告通知书发出后,逾一月仍未有活动。
- 经此法解任者,如适用,经相关权限之复任程序,可予以复任。
- 不活跃警告通知书,经如下途径发送——
- 用户对话页(以模板{{subst:Inactive admin}}等);或
- 其他通讯方式,包括电邮、即时讯息、电话等。
4. 主动请辞而解任
- 凡管理人员欲请辞,须同时于行政员布告板、元维基之管理人员解任页面提出请辞申请。
- 经此法解任者,如适用,经相关权限之复任程序,可予以复任。
- 凡管理人员——
- 若处于投票解任之程序,而提出请辞申请,其请辞申请无效;
- 若面临紧急解任,而提出请辞申请,其请辞申请无效。
三、紧急解任
5. 紧急解任的程序
- 凡管理人员,连续作出三次或以上管理失当,影响严重或范围广泛,致使有必要在短时间内迅速处理制止,且又无其他合理解决方案处理制止,则其他管理人员提出紧急解任。
- 其他管理人员可借由以下途径,对涉事管理人员提出紧急解任——
- 于元维基之管理人员解任页面、监管员邮箱(mailto:[email protected])、IRC频道(#wikimedia-stewards IRC://),向监管员提出紧急解任请求;
- 涉事管理人员为界面管理员,除第(1)项外,亦可于行政员布告板、行政员个人邮箱、中文维基百科志愿者互联交流群,向行政员提出紧急解任请求。
- 紧急解任之所有经过,须以文字、截图、摄影等方法存档——
- 在不涉及个人资料、不违反维基百科政策的情况下,于任何除涉事管理人员外之自动确认用户质疑违反第(1)项时,在紧急解任后之三日内,向社群公布之;
- 而涉及之个人资料,同前项之条件,涂抹遮蔽相关个人资料并公布之。
6. 未遵从紧急解任程序的后果
- 凡紧急解任未能符合第5(1)条或第5(3)条,不论拒绝、拖延、不及时,亦不论提请者人数多寡,已解任之涉事管理人员经复任程序复任,而相关提请者视作严重管理失当,解任之,并查看是否需附带禁制或封禁。
- 凡涂抹遮蔽之经过存档资料,超乎其涂抹遮蔽之必须,查看其是否存有故意,而因而视作作出欺骗行为,从而认定是否存在严重管理失当,并需附带禁制或封禁。
7. 推翻紧急解任的投票解任程序
- 若任何除涉事管理人员外之自动确认用户,认为紧急解任不符合第5(1)条,又经第5(3)条之经过存档公布后之七日内,可作出投票解任之程序。
- 若根据本条第(7)项提出之投票解任,其结果为“不通过解任”,则涉事管理人员重新获得权限。
- 于投票解任之程序中,不废除对涉事管理人员之紧急解任之结果。
- 涉事管理人员可说服其他合资格用户,代为提请投票解任程序,惟不得作出侵扰行为。
四、投票解任
8. 投票解任的程序与决议
- 凡投票解任,属以下情况,可宣告无效——
- 其于任何阶段之结束时参与人数未足二十人,或明显于某阶段不会足二十人;
- 涉事管理人员之管理行为毫无疑点,明显不属于管理失当;或
- 投票解任之发起者,自身既有严重不当行为。
- 非涉事之管理人员可视乎情况,对属于本条第(2)、(3)项人士,施加合理之禁制,乃至封禁。
- 经投票解任之程序,且未宣告投票解任为无效,则可作出如下决议——
- 就其管理行为无不当,撤销投票解任;
- 就其管理行为虽不当,但可相信其能继续合理履行权限或权能,警示之;或
- 就不能相信其能继续合理履行权限或权能,解任之。
9. 投票解任的讨论阶段
- 凡管理人员作出管理失当,则合资格用户可针对该管理人员的管理失当,于互助客栈提出讨论,开启投票解任的讨论阶段,且该合资格用户须通知相关管理人员。
- 合资格用户于投票解任的讨论阶段,须仅就如下事项作出讨论,并得出结论是否可相信涉事管理人员能继续合理履行权限或权能——
- 其管理失当是否严重或影响范围广泛;
- 其管理失当是否属于再犯;
- 涉事管理人员是否存有悔意,且可相信其不会再犯;及
- 涉事管理人员是否被警示多次,以致不相信其能继续合理履行权限或权能。
- 投票解任的讨论阶段,自其开始十四日后终止,而如属以下情况,行政员方可选择延期至多七日,但不可再度延期——
- 未有三分之二或以上的用户皆同意采用某一决议;
- 有其他人士干扰讨论,致使讨论阶段未能顺畅进行;或
- 未能有足够人数参与讨论。
- 经投票解任的讨论阶段后,可以如下方式作出决议——
- 若在讨论阶段中,三分之二或以上的合资格用户皆同意采用某一决议,则直接采用该决议;或
- 若在讨论阶段中,未有三分之二或以上的合资格用户同意某一决议,开启投票阶段。
- 涉事管理人员之言论,视同其他合资格用户之言论,不应特别处理对待。
- 凡任何用户,言论不符合本条第(2)项,或言论属于如下情况,则视作扰乱,应施加合理之禁制,乃至封禁——
- 控诉其不属于管理行为的其他行为;
- 控诉而未能给予合理证据,或明显属于个人观点;或
- 控诉涉及用户之个人特质、个人资料,或违反行为准则。
10. 投票解任的投票阶段
- 凡因第9(4)(2)条开启之投票阶段,仅参与讨论阶段之合资格用户,可参与投票决定是否采用某一决议,其他用户之投票皆无效。
- 投票阶段,自其开始后七日结束;而投票阶段之结束时,二分之一的投票皆同意采用某一决议,则直接采用该决议。
- 投票阶段,除表明投票、补充证据外,不应继续讨论或发表观点,违者可由行政员撤销其投票资格,并可施加合理之禁制,乃至封禁。
- 投票方式不限,惟须证明其投票且投票属本人意思;而证明责任归于相关投票人。
- 投票不应受他人不当影响;凡举出他人受其他人不当影响,证明责任归于提出该论述之人。
五、杂项
11. 经紧急解任或投票解任者之附加责任
- 凡用户经紧急解任或投票解任而解任,在重新申请管理人员之权限时,有责任证明致使其解任之原因不会再犯。
- 若其他用户对其解释表示满意,方可经完整的管理人员申请程序,成为管理人员,而不合理的反对不限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