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だ*ぜ/維基論述/Wikipedia:管理人員解任程序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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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序言
1. 釋義
- 管理人員:在本準則中,指管理員、介面管理員、監督員、用戶查核員、行政員。
- 解任:指解除管理人員的相關權限。
- 合資格用戶:符合Wikipedia:人事任免投票資格的用戶。
- 管理失當:指管理行為拙劣、不妥、欠缺效率,在不違反該敘述下,其表現可包括——
- 不合理的行為,包括拖延、無禮、未能避嫌、不為受行動影響的人着想的行為;
- 實施不合理、不公平、欺壓、歧視、不當地偏頗的程序;或
- 濫用權限(包括酌情權)或權能,包括作出如下行為——
- 不合理、不公平、欺壓、歧視、不當偏頗的行動;
- 按照屬於或可能屬於不合理、不公平、欺壓、歧視、不當偏頗的慣例,作出之行為;或
- 完全或部分基於規則上或事實上的錯誤而作出的行動。
2. 宗旨與適用範圍
- 本準則旨在根據共識原則,訂定管理人員應解任的情況(即嚴重或重複管理失當),並規範管理人員的解任程序。
- 本準則適用於管理人員的相關權限解除。
二、一般解任
3. 不活躍而解任
- 凡管理人員,屬如下情況,可於行政員布告板提出解任請求,並予以解任——
- 六個月內未於用戶貢獻或日誌中作出有紀錄的編輯;且
- 經不活躍警告通知書發出後,逾一月仍未有活動。
- 經此法解任者,如適用,經相關權限之復任程序,可予以復任。
- 不活躍警告通知書,經如下途徑發送——
- 用戶對話頁(以模板{{subst:Inactive admin}}等);或
- 其他通訊方式,包括電郵、即時訊息、電話等。
4. 主動請辭而解任
- 凡管理人員欲請辭,須同時於行政員布告板、元維基之管理人員解任頁面提出請辭申請。
- 經此法解任者,如適用,經相關權限之復任程序,可予以復任。
- 凡管理人員——
- 若處於投票解任之程序,而提出請辭申請,其請辭申請無效;
- 若面臨緊急解任,而提出請辭申請,其請辭申請無效。
三、緊急解任
5. 緊急解任的程序
- 凡管理人員,連續作出三次或以上管理失當,影響嚴重或範圍廣泛,致使有必要在短時間內迅速處理制止,且又無其他合理解決方案處理制止,則其他管理人員提出緊急解任。
- 其他管理人員可藉由以下途徑,對涉事管理人員提出緊急解任——
- 於元維基之管理人員解任頁面、監管員郵箱(mailto:[email protected])、IRC頻道(#wikimedia-stewards IRC://),向監管員提出緊急解任請求;
- 涉事管理人員為介面管理員,除第(1)項外,亦可於行政員布告板、行政員個人郵箱、中文維基百科志願者互聯交流群,向行政員提出緊急解任請求。
- 緊急解任之所有經過,須以文字、截圖、攝影等方法存檔——
- 在不涉及個人資料、不違反維基百科政策的情況下,於任何除涉事管理人員外之自動確認使用者質疑違反第(1)項時,在緊急解任後之三日內,向社群公佈之;
- 而涉及之個人資料,同前項之條件,塗抹遮蔽相關個人資料並公佈之。
6. 未遵從緊急解任程序的後果
- 凡緊急解任未能符合第5(1)條或第5(3)條,不論拒絕、拖延、不及時,亦不論提請者人數多寡,已解任之涉事管理人員經復任程序復任,而相關提請者視作嚴重管理失當,解任之,並檢視是否需附帶禁制或封禁。
- 凡塗抹遮蔽之經過存檔資料,超乎其塗抹遮蔽之必須,檢視其是否存有故意,而因而視作作出欺騙行為,從而認定是否存在嚴重管理失當,並需附帶禁制或封禁。
7. 推翻緊急解任的投票解任程序
- 若任何除涉事管理人員外之自動確認用戶,認為緊急解任不符合第5(1)條,又經第5(3)條之經過存檔公佈後之七日內,可作出投票解任之程序。
- 若根據本條第(7)項提出之投票解任,其結果為「不通過解任」,則涉事管理人員重新獲得權限。
- 於投票解任之程序中,不廢除對涉事管理人員之緊急解任之結果。
- 涉事管理人員可說服其他合資格用戶,代為提請投票解任程序,惟不得作出侵擾行為。
四、投票解任
8. 投票解任的程序與決議
- 凡投票解任,屬以下情況,可宣告無效——
- 其於任何階段之結束時參與人數未足二十人,或明顯於某階段不會足二十人;
- 涉事管理人員之管理行為毫無疑點,明顯不屬於管理失當;或
- 投票解任之發起者,自身既有嚴重不當行為。
- 非涉事之管理人員可視乎情況,對屬於本條第(2)、(3)項人士,施加合理之禁制,乃至封禁。
- 經投票解任之程序,且未宣告投票解任為無效,則可作出如下決議——
- 就其管理行為無不當,撤銷投票解任;
- 就其管理行為雖不當,但可相信其能繼續合理履行權限或權能,警示之;或
- 就不能相信其能繼續合理履行權限或權能,解任之。
9. 投票解任的討論階段
- 凡管理人員作出管理失當,則合資格用戶可針對該管理人員的管理失當,於互助客棧提出討論,開啟投票解任的討論階段,且該合資格用戶須通知相關管理人員。
- 合資格用戶於投票解任的討論階段,須僅就如下事項作出討論,並得出結論是否可相信涉事管理人員能繼續合理履行權限或權能——
- 其管理失當是否嚴重或影響範圍廣泛;
- 其管理失當是否屬於再犯;
- 涉事管理人員是否存有悔意,且可相信其不會再犯;及
- 涉事管理人員是否被警示多次,以致不相信其能繼續合理履行權限或權能。
- 投票解任的討論階段,自其開始十四日後終止,而如屬以下情況,行政員方可選擇延期至多七日,但不可再度延期——
- 未有三分之二或以上的用戶皆同意採用某一決議;
- 有其他人士干擾討論,致使討論階段未能順暢進行;或
- 未能有足夠人數參與討論。
- 經投票解任的討論階段後,可以如下方式作出決議——
- 若在討論階段中,三分之二或以上的合資格用戶皆同意採用某一決議,則直接採用該決議;或
- 若在討論階段中,未有三分之二或以上的合資格用戶同意某一決議,開啟投票階段。
- 涉事管理人員之言論,視同其他合資格用戶之言論,不應特別處理對待。
- 凡任何用戶,言論不符合本條第(2)項,或言論屬於如下情況,則視作擾亂,應施加合理之禁制,乃至封禁——
- 控訴其不屬於管理行為的其他行為;
- 控訴而未能給予合理證據,或明顯屬於個人觀點;或
- 控訴涉及用戶之個人特質、個人資料,或違反行為準則。
10. 投票解任的投票階段
- 凡因第9(4)(2)條開啟之投票階段,僅參與討論階段之合資格用戶,可參與投票決定是否採用某一決議,其他用戶之投票皆無效。
- 投票階段,自其開始後七日結束;而投票階段之結束時,二分之一的投票皆同意採用某一決議,則直接採用該決議。
- 投票階段,除表明投票、補充證據外,不應繼續討論或發表觀點,違者可由行政員撤銷其投票資格,並可施加合理之禁制,乃至封鎖。
- 投票方式不限,惟須證明其投票且投票屬本人意思;而證明責任歸於相關投票人。
- 投票不應受他人不當影響;凡舉出他人受其他人不當影響,證明責任歸於提出該論述之人。
五、雜項
11. 經緊急解任或投票解任者之附加責任
- 凡用戶經緊急解任或投票解任而解任,在重新申請管理人員之權限時,有責任證明致使其解任之原因不會再犯。
- 若其他用戶對其解釋表示滿意,方可經完整的管理人員申請程序,成為管理人員,而不合理的反對不限此列。